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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4

Aug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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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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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公司”)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982,55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 股扣 除回购专户持有 982,550 股为基数,即以 108,911,0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782,208.8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 = 现金分红总额 ÷ 总股本 =21,782,208.80 元 ÷109,893,594 股=0.1982118 元/股(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 = - 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按 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982118 元/ 股。

公司董事会已获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 权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方案。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配 方案已获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制 定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 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 982,550 股为基数,即以 108,911,0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782,208.8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 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 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 制定具体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条件,且与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规划原则一 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24 年 9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 份 982,55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4、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 股扣除回购 专户持有 982,550 股为基数,即以 108,911,0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 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 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回购账 户股份不参与分配)。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分红将于 2024 年 9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关于最低减持价的调整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 人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和李睿鑫先生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康乃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赵世志先生、高级管理人 员谢先国先生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康乃特、李小翠女士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股票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主体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 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982,55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 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为 108,911,044 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21,782,208.80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 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1,782,208.80 元÷109,893,594 股=0.1982118 元/股(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 = - 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按公司总股本折 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982118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 号 咨询联系人:刘雨田、王家琪

咨询电话:0769-85358915

传真电话:0769-85358915

八、备查文件

  •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3、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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