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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6

May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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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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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1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文化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乃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249,9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8.4366%)。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296,80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减持股东罗少春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化之妻;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化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李文化先生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

(二)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有方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罗少春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 18,750,000 直接持有 17.0620%
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 12,499,999 直接持有 11.3746%
合计 31,249,999 直接持有 28.4366%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安排。
2、股票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拟减持开始日期为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止。
5、减持数量及比例:

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3,296,80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6、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8、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减持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实际控制人罗少春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8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罗少春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公司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4、股东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不违反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单位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罗少春女士、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