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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4

Mar 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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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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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人”)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维峰电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8.80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由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如下:

1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末投入金额(未经审计)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44,098.51 30,437.0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6,270.73 5,786.8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233.04
合计 60,369.24 60,369.24 36,456.86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基本情况

基于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 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的日期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6月30日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6月30日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由于前期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项目相关施工作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减缓了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 度存在一定差异。为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质量以实现效益,结合目前项目实 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经综合考虑,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建设进度 等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 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2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 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 期调整为2024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 实际情况将“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 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盛培锋 吴隆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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