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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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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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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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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

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等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公司审计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 合同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 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 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如财务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业务合同或其他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依照本制度要求 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如评价后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提请董事会及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按要求 向董事会报告,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 外披露,包括:

(一)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 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 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除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选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 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的规定,并据以修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