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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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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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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 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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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接待和调研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接待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 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 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接待和调研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调研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接待部门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 司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 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参与接待工作及出席前述会议的人员可以是公司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 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席。具体参与人员以每次通知为 准。

第九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地了解,包括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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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必要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条 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 员不得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不 得代表公司发言、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季 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办法附件 1)。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办法附件 2),并将该 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进行对外披 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档案应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前,公司应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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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职位、联系方式、 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 人员做出采访安排。

第十七条 接受采访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信息回答采访问题,对于采 访提纲中未明确或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可以推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 题,应拒绝回答;当媒体追问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时,应予以拒绝。公司应 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义务。

第十八条 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 联系与沟通,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媒 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并获知最终报道内容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 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 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 降至最低。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 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详见本办法附件 3),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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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纪律处分;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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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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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诺书

承诺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承诺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你公司 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相关信息公开披露时止。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调研人员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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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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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电话会议□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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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 ” 项 ;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双方会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 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 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 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 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 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 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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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 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 件归还给甲方。

8、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 为违约;但乙方应在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前 2 个交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使其 能够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采取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9、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诉诸甲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 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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