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56243_rns_2025-10-24_fd1929c3-c8d6-4bbf-9119-21607a232c3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picture [110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与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 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

  • 信息披露人员;

  •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 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 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有关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审阅(如需要);

2、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 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将视情 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深交所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 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 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交所 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称“第14号编报规则”)、《上市规则》 的规定处理。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 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董事会决议;

  •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 (三)股东会决议;

  •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报告等;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十)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 (十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十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八)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 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十三)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利等);

  •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二十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1、前款规定的12类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五)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账准备;

  •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十六)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 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对本制度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首次披 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的临时 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 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中 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 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上市规则》中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中前述各章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所述 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 《上市规则》中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 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 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