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CO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56243_rns_2025-10-24_807b8c73-373f-499a-9ae8-432e957e8f4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picture [109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讨论,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 负责对应当披露的且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为 两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因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免于 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期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召集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 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全体独立 董事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便利与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如独立董 事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只要相关与会人员能听 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成员均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投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方式,投票表决需以书面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