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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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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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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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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维峰电 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管理层人选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 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管理层人选予以搁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特殊,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式、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委 员同意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候选 人)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 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