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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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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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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 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 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 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 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

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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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 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 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识别、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 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传递;

(五)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和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 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 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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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 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原材料和劳务、处理采购单、 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单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 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督导、价格监控、采购监督与 制衡、与采购相关联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及存货管理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付、生产质 量控制、计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 品测试、成果验收与保护、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 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六)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 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七)投资与融资环节:包括授信、借款、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 承兑、租赁、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及进行对外投资事 项(如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 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九)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及财务账簿,编制 财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 序;

(十一)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休假、 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 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奖惩、考勤及考核、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等的政策及程 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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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 活动:

  •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 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 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政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 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十四条公司识别与评估的内部风险主要有:

  •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公司识别和评估的外部风险主要有: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客户需求等社会因素;

  •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方面,采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 险。在风险分析中,可以考虑利用专业人员参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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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准确识别与实 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结合风险 承受能力,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 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

第三章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 各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公司子公司应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包括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 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 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 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送其执行董事决定/董 事会决议、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 担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八)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 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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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作出安排。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交易 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 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 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公 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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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或显失公允、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或三方监管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的 资金变更及流向等情况,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如招股说明书等)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 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由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 期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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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主动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 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 益作审慎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所处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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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有 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但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 行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分立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等重大事项或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四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 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与重大投资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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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 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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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 披露等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有关规定等要求,规范公司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推动各职能主体 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监控和评价内控制度并排查缺陷,同时对缺陷整 改情况进行跟踪,合理确保内控缺陷及时彻底整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当制定并完善本职能内控制度, 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执行;同时对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应 当采取控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整改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内控评价长效机制。原则上每一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覆盖所有的职能部门。当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 管理层重大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对公司进行专项内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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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检查、监 督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 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已发现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同时给公 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负责人或其他涉及人员,将依据公司制度给予严惩。

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 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情况,形 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 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 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六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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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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