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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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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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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其中 1 名监事系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设监事 会主席 1 人。

第四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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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代为履行。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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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 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以及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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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 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证券事务部或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3 个工作日 内,应当及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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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表决等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 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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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 本数;“超过”“多于”“低于”“过半”,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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