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CO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20, 2022

56243_rns_2022-09-20_bc67cc81-afa7-4ec1-b2cf-ff5280b466b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 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 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外,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 构;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七)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 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八)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条第(一)(二)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第 4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 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与关联人的管理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 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 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获得相关人员报告的信息 后,应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 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并将关联人名 单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 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人名单进行持续更新, 并及时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

第 6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 事会备案(对于做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 列席参加):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若总经理为关联人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关 联交易涉及购买或出售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均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二)款所述关联交易需低于下述标准:关 联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低于5%;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十五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

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若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第 8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定。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一)项: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十一)至第(十 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第 10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前述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前述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前述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 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 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属于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的 审议,按照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范围,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 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 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 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 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 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 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按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 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下列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发表意见: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

第 14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 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 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 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 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有权审批机构审议确认 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picture [136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81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 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

第 16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第 17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

第八章 关联交易管理、核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 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包括:

  • (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

(三)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案相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四)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 时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办公 室或负责公司印鉴管理的人员或部门),在安排合同签署以 及使用公司印鉴前,均须对照公司的关联方清单核查交易对 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

如合同对方为公司的关联方,该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该合同管理部门需在确认该合同涉及的信息 披露和审批程序已完成后,方可安排签署和盖章并应在合同

第 18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签署后的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交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 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核查部 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财务 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汇报该事项,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和审计部核 查关联交易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应及时提供关联交易统计汇 总信息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仅明确了计价方法而无法确定交易总 额的关联交易,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期交 易金额的上限,并提供计算方法和基准,以妥善安排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实时监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 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 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 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

第 19 页 共 21 页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 审慎原则识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三)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 (四)未能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妥善地防止或处理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为。

公司关联方(含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如有前款规定 的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多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第 21 页 共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