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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Feb 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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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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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3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为人民币78.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 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万元,其中 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12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2022 年 9 月 2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 号)。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昆山维康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1.5 亿元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昆山维康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 并同意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维康”) 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专项存放用于本 次项目的募集资金,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昆山维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与公司及上述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322501986438000035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

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643800003520,截至 2024 年 0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培锋、吴隆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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