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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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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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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 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维峰电子(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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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用 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 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执行。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明确募集资金 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要求,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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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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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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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 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应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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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程序。所有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应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并报 财务负责人签批,再经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执行;超过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 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 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 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 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 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 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 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 因特殊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 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 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按照公司相应制度进行审批:

(一)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需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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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的,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批;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需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入

的,按照超募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还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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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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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

  •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 事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须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

  •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 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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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 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 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 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 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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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 的金额,每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亦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 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 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者进行 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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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度、 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董事 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相一 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 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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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或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

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对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析,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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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如最终决定合资经营的,公司应当 控股,以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 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 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 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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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 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单个 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 万元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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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或内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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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 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 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 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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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多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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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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