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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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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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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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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五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接受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 司”、“维峰电子”)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 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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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 往来情况说明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 9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涉及事项的核查结论 .............. 16 六、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 16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17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附件 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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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 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盛培锋和吴隆泰。

保荐代表人盛培锋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盛培锋,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执行董 事,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厦门大学管 理学学士。盛培锋 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主要项目经历包括:电 连技术(300679.SZ)IPO 项目、蒙娜丽莎(002918.SZ)IPO 项目、环球印务 (002799.SZ)IPO 项目、创意信息(300366.SZ)并购重组项目、科达制造 (600499.SH)非公开发行项目,盛培锋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 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 已申报正在审核的签字项目有 1 家,具体为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吴隆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吴隆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高级副 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吴隆泰先生自 2016 年从事投资银行 业务工作,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的项目包括共创草坪(605099.SH)IPO 项目、创 世纪(300083.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深圳资本集团战略入股中集集团、 深圳投控跨境收购香港合和公路基建项目、TCL 家电收购奥马电器项目、TCL 集团重大资产出售项目、TCL 发行股份购买少数股权项目、华侨城文旅公司债 项目等。吴隆泰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申巍巍。

项目协办人申巍巍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申巍巍,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副总裁, 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申巍巍自 2014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主要项目经历包括益客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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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16.SZ)IPO、日海智能(002313.SZ)非公开、新乳业(002946.SZ)可转 债等项目。申巍巍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陈子林、任绍凯、刘亭、邸馨逸、孙奥、 孙吉、陈伟、朱占超、左波平、刘清绵。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CON ELECTRONICS(GUANGDONG)CO., LTD.
注册资本 5,494.2396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文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45512430D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2年11月29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01A
经营范围 研发、产销: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器线缆组合、智能电子产品、
五金冲压及金属压铸模具、五金冲压件及金属压铸件制品、塑胶模
具、塑胶制品、自动化设备;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 523935
电话号码 0769-85358920
传真号码 0769-85358915
互联网网址 www.wcon.cn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和电话号码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朱英武
电话号码:0769-853589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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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维峰电子 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2021 年 2 月 19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 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4 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 会委员并派出审核人员对维峰电子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3、2021 年 3 月 31 日,项目组将制作完成的申请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审 核。质量控制部门审核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 件进行审查。

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4、2021 年 4 月 13 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5、2021 年 4 月 14 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 人。会 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6、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 责人确认。

7、2021 年 7 月 13 日,项目组收到《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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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 010831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进行了 答复。

2021 年 10 月,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问询函 回复文件制作完成后,项目组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核,经质量控制部 门和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8、2021 年 9 月,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补充 2021 年半年报数据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 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9、2021 年 11 月 6 日,项目组收到《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1〕011255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询 函进行了答复。

2021 年 12 月,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第二轮 问询函回复文件制作完成及申报文件后,项目组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 核,经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022 年 1 月 14 日,项目组收到《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2〕010052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询 函进行了答复。

2022 年 2 月,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第三轮 问询函回复文件制作完成及申报文件后,项目组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 核,经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补充 2021 年 年报数据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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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

11、2022 年 3 月 20 日,项目组收到《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 010291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进行了 答复。

2022 年 3 月,维峰电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 意见落实函回复、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等文件制作完成后,项目组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核,经质量 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交易 所。

12、2022 年5 月5 日,项目组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转发的中 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406 号)。保荐 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对意见落实函进行了答复。

2022 年5 月,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 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发行 保荐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制作完成后,项目组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 核,经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机构审阅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 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 发行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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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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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 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 下:

(一)2021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二)2021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 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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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公示系统的查询结 果,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十条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有限”)于 2019 年 7 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 从维峰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维峰有限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因此,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

2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 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设立了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董事会,董事会 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 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目前有 5 名董事,其中 2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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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能依法履行职责。

(二)符合第十一条相关条件

1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经查阅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文件、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说明、发行人的原始 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并访谈相关人员、现场查看会计系统运行状况后,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2]001575 号)。

2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及其执行效果,并依据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 001284 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符合第十二条相关条件

1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 )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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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独立完整地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并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主要资产独立,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的厂房系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丰正堂所租赁。公司租赁关联方厂房价 格系参照周边市场租赁价格确定,价格公允,租用的关联方厂房中不存在对于公 司生产经营有关键影响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对 于该租赁厂房不存在依赖性。

2018 年公司租赁丰正堂的相关厂房时,丰正堂尚未取得相关厂房的权属证 书,丰正堂后续在补办房产证过程中,相关房产所在土地已被纳入深茂高铁滨海 湾站 TOD 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相关政府部门停止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 书的协调办理,上述厂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且有拆迁风险,所以当时未将丰正堂 的相关厂房纳入到公司。公司已经确定新的生产经营用地,并落实为本次发行上 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租赁厂房已无投入公司必要性;在新的基地落成后公司将 会搬离目前租用丰正堂的场地,结束该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租赁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房产,对于公司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无 重大不利影响。

2 )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 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选择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 任职都通过合法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 人士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员工。

3 )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设财务总监一名,并配备了专职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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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财务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 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拥有独立的 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4 )机构独立

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发 行人三会运作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会设置了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

发行人的机构设置由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不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形。发 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具有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业务部门,具备独立面向市 场的能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关联交 易。

6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过保荐机构的核查和审阅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57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重大合同和协议、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 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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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有关三会文件,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工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的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股权结构、近两年三会文件及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流程签 字文件,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确认,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对发行人所有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同时依据 股东出具的说明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 纷。

3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通过保荐机构的核查和审阅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 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符合第十三条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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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所 在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以及相关承诺、无犯罪记录, 并公开检索相关资料,和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经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和审阅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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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涉及事项的核查结 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 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发 行人股东共计 10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法人股东 1 名(东莞市虎门富民 科技创投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2 名(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曲水泽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 2 名(东莞市莞金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东 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经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东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备案情况,2017 年 11 月 10 日东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基金编号: SX7688)、2020 年 12 月 24 日东莞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备 案(基金编号:SNL316)。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东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 莞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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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 、经营风险

1 )国际宏观经济政治形势波动风险

连接器是电子电路中的连接桥梁,其发展与国际宏观经济政治形势相关性较 大。宏观经济波动对连接器下游如工业控制、汽车及新能源等相关行业将产生不 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连接器行业的需求。

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复杂多变,全球贸易摩擦升级与政策不确定性增 加,叠加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全球经济不确定性风险加剧,未来可能影响公司 对进口原材料、进口设备的采购,或者未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或汇率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将影响公司交货质量和成本水平,进而对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产生不利影 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9,438.08 万元、11,400.80 万元和 14,746.12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06%、41.96%、36.36%。 如果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进一步恶化并影响到连接器行业的贸易环境及政策,导致 公司境外客户的需求减少,若公司未能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2 )租赁厂房权属瑕疵及搬迁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01A 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出租方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丰正堂。 该处生产经营场所占地面积为 16,876.30 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东 府国用[2005]第特 1287 号),厂房面积 31,150.00 平方米,厂房尚未办理房屋权 属证书,产权存在瑕疵。该处厂房所在地块已纳入深茂高铁滨海湾站 TOD 片区 总体规划范围内,相关政府机构尚未发布具体实施计划,发行人未来可能存在被 要求搬迁或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的风险。

尽管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在东莞当地具有普遍性,发行人生产经营对场地 无特殊要求,周边拥有大量同类型的厂房可供租赁生产使用,且发行人已在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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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场所附近取得用地面积为 14,701.55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新厂房, 未来计划将生产经营职能向新厂房转移,但在上述自建厂房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 验收流程、达到正式生产条件前,公司仍需在现有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存在被要求提前搬迁或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的风险。此外,厂房搬迁过程中,涉 及设备拆装调试、生产计划的组织和调整、搬迁费用支出等。若搬迁计划实施不 达预期,搬迁过程中机器设备出现损毁、或搬迁期间因阶段性停产导致提前备货 等应对措施无法满足销售需求,则存在影响正常生产和交货期,进而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和业务开展。公司生产厂房搬迁后,不排除可能存在部分客户要求对发 行人重新进行供应商相关资质认证评估或重新履行审厂程序的风险,重新进行相 关资质认证期间,可能影响该等客户的订单数量,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若 未来前述风险情况发生,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 )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内容包括金属材料、塑胶原料,以及外协加工服务等,外协 加工主要项目为金属表面处理服务。金属材料包括铜带、铜线、铜合金等;塑胶 原料包括 PBT、PA66 等工程塑胶粒原料;金属表面处理服务所用材料则包括金、 锡、镍等贵金属。金属材料及金属表面处理服务采购价格主要受铜及贵金属价格 的波动影响,而塑胶粒原料是石油化工产物,其价格主要受国际石油价格影响。

报告期内,前述采购项目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原 材料及金属表面处理服务采购价格受到铜和贵金属价格以及国际石油价格影响 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主要原材 料和金属表面处理服务的采购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及时向下游转移相关成本,公 司将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4 )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全球连接器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激烈。从市场规模看,连接器 前十大厂商主要由欧美、日本等地企业所占据,并逐渐呈现集中化的趋势。公司 在连接器行业已经营近二十年,但与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公司在经营规模、市场 占有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伴随着国际连接器巨头陆续在国内设立生产基地,开发中国市场,以及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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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器企业纷纷扩产,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如果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未能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响应速度、市场营销等方面持续提 升,则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 )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风险

我国虽严防疫情境外输入,但国内疫情至今仍有反复,且境外疫情仍在扩散 蔓延,总体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新冠疫情发展尚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未来如 果国内疫情发生不利变化或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并出现进一步发展,则可能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物流运 力呈现出紧张状态,但若未来国际物流运力紧张情况不能得到缓解,将对公司海 外出货速度造成一定影响。

6 )外协供应商管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部分环节利用外协加工模式生产,公司外协加工项目 主要为金属表面处理。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分别为 2,388.97 万元、3,450.62 万元以及 5,034.53 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为 30.41%、34.03%以及 29.27%。

虽然公司对外协供应商准入、外协加工质量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得到有 效执行,且报告期内未发生外协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 时的情形,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对外协供应商的良好管理,将存在影响产品 质量、耽误生产进度的风险,进而给公司整体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并可能存在潜 在的纠纷。此外,因金属表面处理相关工序需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如果外 协供应商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其他不 可控因素影响到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对公司的产品交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2 、创新风险

公司多年来始终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技术创新优先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 是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地位的重要手段。由于公司连接器产品主要面向工业控 制、汽车及新能源领域,所面临的工作环境相对更为复杂,市场需求多样,整体 表现出“多品种、小批量、定制化”特点。

未来公司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及业务创 新,则可能会出现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偏离市场需求的情形,公司已有的竞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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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将可能会被削弱,从而对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 利影响。公司较高的毛利率水平与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及业务创新 密切相关,尤其是新产品的持续推出,如果公司创新速度放缓或者新产品销售占 比下降,将会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 、技术风险

1 )新品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新品研发包括立项、性能测试、评审、试产等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技 术研究工作和持续的人力、资金投入。若新产品开发失败或是开发完成后未能获 得市场认可,将导致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且无法满足客户及市场的需 求,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 )知识产权受侵害的风险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截至 2022 年 03 月 31 日,已取得境内专利 99 项,其 中发明专利 6 项,实用新型专利 91 项,外观设计专利 2 项,以及德国实用新型 专利 1 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不断得到完善,但公司知识产权在一定 程度上仍存在受第三方侵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技术优势和竞争力产生不利影 响。

( 3 )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聚集了一批拥有丰富行业经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骨 干,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人才争夺日益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营 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保障有效的人才培养与激励的机制,将有可能面临核心人员 流失及不能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的风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受到不利影 响。

4 、内控风险

1 )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内控管理风险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3,193.93 万元、27,344.98 万元、40,855.98 万元。未来,随着连接器行业的不断发展,发 行人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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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内部管控水平不 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而持续提升,将对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2 )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及李睿鑫三人合计直接或 间接控制公司 87.21%的股份,其可凭借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 司发展战略、人事安排、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重大影响,若控制不当, 则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5 、财务风险

1 )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33%、47.83%和 45.59%,维持 在较高水平。相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现阶段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下一阶段将平衡市场规模增长与盈利水平的提升。如果未 来下游市场规模增速放缓,将导致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面临下行压力,不排 除公司采取调价策略应对竞争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同 时,若后期公司进入空间更大竞争更激烈的市场,或随着公司新产品覆盖的领域 拓宽,存在公司的收入规模增加,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所处工业控制连接器市场,未来伴随国产替代程度加强、市场容量持续 扩大,可能出现其他领域连接器企业进入并进一步加剧该领域竞争的情形。若公 司不能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自动化等方面持续保持高水平,则存在因新企业 进入或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剧竞争,并进而导致公司市场份额、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

另外电子元器件行业下游应用领域涉及面较广,市场需求及行业趋势变化较 快。如果公司在产品方向上未能做出正确研判,新产品开发不及时,将可能导致 无法及时匹配新的市场需求,跟进新的行业趋势,对应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迭代, 并进而导致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出现下滑的风险。同时相较消费类连接器,工业 控制连接器本身具有产品生命周期较长、迭代缓慢的特点,因此公司可能还面临 迭代缓慢导致价格下降进而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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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及子 公司昆山维康报告期内享受 15.0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未来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母公司及子公司昆山维康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 关要求,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或重新认定,则母公司及子公司将无法 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 )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9,438.08 万元、11,400.80 万元、14,746.1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06%、41.96%、36.36%。报告期内,公 司确认的汇兑损益金额(负数为收益)分别为-54.60 万元、301.34 万元、159.9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4%、4.38%和 1.44%。如果未来人民币 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将面临因人民币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

6 、法律风险

1 )产品质量控制带来的纠纷诉讼风险

连接器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结构复杂性。若未来公司不能适应国家质量标 准可能发生的变化,不能随之完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严格控制外购原材料 的质量,或是由于自身的设计、工艺和生产问题出现质量瑕疵甚至引发安全隐患, 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诉讼赔偿以及负面舆论影响,对公司声誉、品牌形象和经 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 )使用集体土地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昆山维康现有 1 宗土地使用权,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宏洋支路南 侧,面积为 7,333.30 平方米,已取得编号为昆集用(2006)22006118048 号《集 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2019 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 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 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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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现行有效的《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 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 号)、《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2]76 号)等相关规定,上述集体建设用 地可以合法流转。另根据昆山维康与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昆山市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昆山集转合(2006)字第 58 号)第七条约定:“乙 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转租或抵押,但必须报市国土资 源局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昆山维康若要对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或抵押,须获得昆山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昆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虽然昆山维 康通过既定程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使用该土地,但如果未来国家及 地方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昆山维康对上述 土地的使用。

7 、对赌协议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化与投资者莞金产投、德彩玉丰、曲水泽通、富民创投 签署的相关增资协议中存在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 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 东变化情况”之“(七)对赌协议相关情况”。同时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递交正式 IPO 申报材料之日自动中止履行,但:(1)公司中止或放弃 IPO 计划;(2)公司 IPO 申请被否决;(3)公司 IPO 申报材料被撤回的,回购条 款的效力即自行恢复。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 准的决定且公司首发上市成功的,则上述回购条款永久解除。但如果发生回购条 款中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回购条款从而导致 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8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 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虽然公司已经对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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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审慎分析,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 业发展、市场开拓情况及项目进度、项目管理等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募集资金不 能及时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不一致,将 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9 、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发行时证 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经营业绩、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等因素的影响。根 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出现有效报 价不足、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等情形,将导致公司发行失败。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连接器属于电子元器件细分产业,电子元器件行业属于国家政策支持、鼓励 发展的重点行业。多项国家政策包括《中国制造 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 划(2021-2035)》、《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基础电子 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等均将电子元器件列为重点发展产业。 相关产业政策为连接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同时为公 司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及政策支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积极影 响。

公司致力于提供高端精密连接器产品及解决方案,目前在工业控制连接器细 分领域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是工业控制连接器国产化代表性企业。相较国内连 接器厂商,公司在所在细分领域具有产品品质、产品丰富性及定制化方面的优势。 2020 年,全球工业控制连接器市场规模约 77.22 亿美元,主要由国际一流厂商主 导。针对国际一流厂商,公司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利用自身成本优势及快速响 应优势,积极通过国产化替代抢占市场份额,目前公司在该细分领域已具备较强 市场竞争力。

公司与汇川技术、比亚迪、阳光电源、台达电子、安波福、泰科电子等国内 外知名企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工业控制领域已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并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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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新能源领域也取得一定市场影响力。公司在多品种、小批量、定制化经营特点 下,积极利用自身产品平台化优势,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实现快速开发、快速生 产、快速交付,结合丰富行业经验及优质客户资源,不断巩固市场份额,目前已 成为国内工业控制连接器具备较强领先优势的企业。未来公司将立足工业控制连 接器领域,并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等其他高端连接器细分市场,争 取早日成为在行业内更具影响力的高端精密连接器解决方案服务商。

综上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展前景良好。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 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 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 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 关规定。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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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申巍巍 保荐代表人: 盛培锋 吴隆泰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明希

内核负责人:

刘祥生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明希 保荐机构总经理: 朱春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 张剑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机构(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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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 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盛培锋、吴隆泰担任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 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盛培锋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 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科达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600499.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签署的已申 报在审企业共 1 家为深圳华强电子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

吴隆泰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 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吴隆泰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 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盛培锋、吴隆泰在担任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后,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的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 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的情况,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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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盛培锋 吴隆泰

法定代表人:

张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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