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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pr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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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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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自2018 年1 月起,因公司向关联企业东莞丰正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丰正堂”)租赁厂房作为生产及生活场地,双方签署《厂房租赁合同》, 并公司据此向丰正堂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28 万元,目前该合同仍在正常履行中。
报告期内,除上述租赁押金外,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2020 年7 月,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 分行申请人民币5,7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就公司前述融资事项与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 余额为人民币5,700 万元,担保期限为2020 年7 月27 日至2024 年8 月3 日。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结清了与前述银行的所有借款,前述保证合同已履行完 毕。
报告期内,除上述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为公司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 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及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企业丰正堂正常执行之前已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 2022 年度实际发生租金含税金额640.80 万元,符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并预计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关于2022 年度公司与东莞丰正堂塑 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关联租赁预计情况,该关联租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平 等自愿的原则,交易条款合理,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2022 年度该项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确认。
(2)关联担保事项
1)2020 年7 月,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 分行申请人民币5,7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 士以及公司关联企业东莞丰正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就公司前述融资事项分别与 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均为人民币5,700 万元,担保期限为2020 年7 月27 日至2024 年8 月3 日。截止本报告期末,公 司已结清了与前述银行的所有借款,前述保证合同已履行完毕。
2)报告期内,因公司筹建“华南总部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为进一步满 足公司经营发展及固定资产建设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签署了总额为人民币22,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化 先生、罗少春女士就公司前述借款事项与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银 行与公司在2022 年1 月4 日至2032 年12 月31 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 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2,500 万元,担保 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在前述银行的贷款 余额为人民币2,982.84 万元,相关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中。
上述两项关联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单方受益行为,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鉴于目前公司华南总部智能制造基地仍在建设过程中,在前述基地建设完成 施工、装修、竣工验收以及入驻的所有相关验收、检测手续前,公司预计2023 年将继续租赁丰正堂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01A 的物业,租赁价格、 租赁期限等事项,均按照公司与丰正堂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执行。依照《厂 房租赁合同》的约定,2023 年度可发生的租金含税金额为640.80 万元,与2022 年度的租金含税金额保持一致,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预计安排。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 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 作用;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确认 2022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规定,薪酬发放的程序合法、合规,是合理有效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发放安排, 并同意将《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考 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总体安排,并同意将《关于制定<2023年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昆山维康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维康”)增资人民币10,000 万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业务经营需要,可以进一步增强昆山维康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关于本次增资事项的总体安排。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 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 万元进 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有
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十、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 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谭旭明 刘 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