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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N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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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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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维峰 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 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李文化先生、李睿鑫先生和赵世志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谭旭明先生和刘斌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谭旭明先生和刘斌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 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 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安排。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及正 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1,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 于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议案的内容 及审议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内 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824.8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海涛 凌永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