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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s Electron Co.,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3
Feb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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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资料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录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6 议案一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 6 议案二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 11 议案三 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5 附件一 黑土和也先生简历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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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 2023 年2 月27 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http:vote.sseinfo.com/home),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 年 2 月2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3 年2 月27 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299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渡边庸一先生;
会议出席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 工作人员。
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四、主持人介绍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五、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六、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
1、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审议《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七、现场与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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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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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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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资格: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2 月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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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会务工作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外,公司有权拒 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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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 年2 月27 日14:00 开始。会议开始后,入场登记 终止,届时未登记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无现场投票表决权。迟到股东 的人数、股权数额不计入现场表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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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会者维护现场秩序,会议期间请勿大声喧哗,请各位将手机调至振 动或静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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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
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 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建议在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股东或 股东代表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1 次,每次发言不超过3 分钟,发言时 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股东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的,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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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只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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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网络投票表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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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表决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 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的“同意”、“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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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多选或者不选视为无效 票,做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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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 (http: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操作请见相关投票平台操 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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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正常秩序 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 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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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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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
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增加实施地 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伟时 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208,365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3,695,764.0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9,553,876.4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4,141,887.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全部到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20]第 00538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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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
|---|---|---|---|---|
| 1 | 背光源扩建及装饰板新 建项目 |
83,478.92 | 36,051.45 |
7,568.71 |
| 2 | 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 | 11,181.76 | 11,181.76 |
5,925.63 |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180.98 | 6,180.98 |
4,306.07 |
| 合计 | 100,841.66 | 53,414.19 |
17,800.41 |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说明
(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具体情况
公司拟调减背光源扩建及装饰板新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投资总 额,但不调整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即仍为 36,051.4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原投资计划 | 调整投资计划 | 调整后投资计划 | |||
| 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 资金 |
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资 金 |
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资 金 |
| 83,478.92 | 36,051.45 | -32,510.56 | 0.00 |
50,968.36 | 36,051.45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为
83,478.92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6,051.45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7,568.71 万元,公司在保持对此项目持续投入的基础 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减 32,510.56 万元,调 减至 50,968.36 万元,且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6,051.45 万元,投入募集资金仍保 持不变。调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后,本项目投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 1 | 建设投资 | 44,197.05 |
| 1.1 | 建筑工程费 | 16,892.56 |
| 1.2 | 设备购置费 | 24,230.17 |
| 1.3 | 安装工程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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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
| 1.4 | 预备费 | 1,257.93 |
| 1.5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816.39 |
| 2 | 铺底流动资金 | 6,771.31 |
| 合计 | 50,968.36 |
另外,公司拟变更扩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具体如下: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背光源扩建及装饰板新建项目 | 背光显示模组扩建及智能显示组件建设项目 |
(二)关于扩建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1.扩建项目情况介绍
扩建项目立项批准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原拟投资 83,478.92 万元实现新增 背光显示模组产能 2,400 万片/年、新型装饰板产能 480 万片/年,其中募集资金 投入 36,051.45 万元。项目将引进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生产车间,实施主 体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 雀路 299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7,568.71 万元,主要 为部分设备的采购。
2.增加扩建项目实施地点情况说明
” 扩建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 299 号 。 为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以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竞拍取得宗地号为 DK20220098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将该地块作为本项目的新增建设地点, 新增实施地点为“开发区云雀路南侧、芙蓉路东侧”。
(三)调整扩建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1.调减扩建项目的支出
本次拟调减扩建项目总投资 32,510.56 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扩建项目”原规划投入 67,605.12 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及安装,其中国 产设备及费用为 41,118.10 万元,进口设备及费用为 26,487.02 万元(其中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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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25 万美元)。
公司综合考虑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拟调减设备支出 43,374.95 万元,减至 24,230.17 万元,并增加建筑工程的投资。综上因素,公司 测算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整为 50,968.36 万元,符合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
2.变更项目名称的原因
近年来,行业发展趋势迅速变化,部分业务术语及公司产品策略较前次备案 期间均发生了一定变化。因此,公司拟将原备案名称中的“背光源”变更为“背 光显示模组”、“装饰板”变更为“智能显示组件”。该变更将使项目名称与行业 发展趋势以及公司产品策略更为契合。
3.增加扩建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开发区云雀路南侧、芙蓉路东侧”,主要是解决原先场 地空间受限问题,是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加快募投项 目建设进度,从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 安排。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评的情况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四、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 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有较高的 可行性,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2.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 基于公司现有产品结构进行的优化,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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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调整后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提示的
-
募投项目风险相同。
-
4.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
-
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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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
|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条款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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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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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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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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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为公司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 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 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电 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地点为公司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 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 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电话、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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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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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第六十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 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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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推选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推选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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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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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 名, 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 名, 独立董事3名。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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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含对子公司的 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 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除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含对子公司的 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 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除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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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当出现表决相 等时,该决议未获通过,董事会可根 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 下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对其进行 再次表决,若票数仍然相等,董事会 可提议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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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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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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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修订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现有人员构成(非独立董 事4 名、独立董事3 名)的基础上增选非独立董事1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查,提名黑土和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至。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增选后公司董 事人数为8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为5 名,独立董事为3 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前提。
黑土和也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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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黑土和也先生简历
黑土和也,1965 年5 月出生,日本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日本东福冈高等学校。历任东和电气株式会社开发营业部部长,WAYS 株 式会社第一营业部本部长,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伟时亚洲有限 公司董事,东莞伟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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