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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s Electr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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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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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伟 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 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 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 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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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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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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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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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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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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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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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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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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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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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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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券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地点、方式、时间、内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 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 号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单位 及部门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单位 及部门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职务 |
身份证 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 间 |
登记 人 |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