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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s Electr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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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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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伟时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的情形;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 (四)最近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五)最近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 以上通报批评的;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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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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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 本细则第三条 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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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即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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