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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s Electro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Feb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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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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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5号),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981,26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16.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9,999,988.6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949,972.38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3,050,016.23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6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2025年4月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保荐 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淮安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2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1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元)
1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支行
89150078801500000865 0
2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昆山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支行
8112001014100930500 474,239,988.75
3 淮安伟时科技有限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支行
17451000000244166 0

注: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开设账户,上述序 号1账户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的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

2、公司在中信银行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上述序号2账户对应的三方监管 协议的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支行开设账户,上述序号3、序号4账户对应的三方监管 协议的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扣 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一: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一”)

(四方监管协议适用)甲方二:淮安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轻量化车载新型显示组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 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 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 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 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 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 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 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峻毅、林臻玮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 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 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或甲方 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3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 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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