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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HWA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7
Jun 19, 2017
52181_rns_2017-06-19_0a4080e0-4ea6-45f4-9227-8dc9b4f926a8.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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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聯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 台北巿中正區( 1 0 0 ) 中華路一段4 1 號1 1 樓 電話:(0 2 )2 3 7 5 - 3 2 1 1 (代表號)
本公司股務課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僅會在辦理股務業 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將依法令之 保存期限保存,特此告知。
股東會通知請即拆閱,如無法投遞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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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內 郵資已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2 3 5 2 號 國內郵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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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台啟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 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本次股東常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請逕登入 網址:http://www.stockvote.com.tw
~~萬~~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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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開 會 通 知 書 二 一、茲訂於民國(下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受理股東報到時間:上午九時)假台北市峨嵋街五十二號召開一○六年 股東常會,會議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五年度營業概況及其他(含提撥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報告)報告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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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監察人查核一○五年度決算報告。3.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二、承認事項:1.承認「一○五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一○五年 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事項:1.同意「一○五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及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2.同意「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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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董事會決議擬定如下:1.現金股利:擬每股分配新台幣0.25元,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 會訂定「配息基準日」。2.股票股利:擬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新股50股,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 事會訂定「配股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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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6年4月16日起至106年6月14日止停止股票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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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公告外,特函奉達,並隨附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各壹份,至希察照撥冗出席,貴股東如親自出席時,請填具 第三聯出席通 知書暨第四聯出席簽到卡 後全聯摺疊寄回,若委託代理人出席時請填具 第七聯委託書暨第四聯出席簽到卡 後全聯摺疊寄回,並請於開會 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課,俟經核對印鑑相符後,即在出席簽到卡內加蓋登記章,寄交貴股東或貴股東代理人收執,以憑出席股東常 會,股東於開會前一天仍未收到出席簽到卡,請 貴股東於開會當天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親至會場辦理出席。(股東持有之股份如在 停止過戶前已全部出讓,即不得出席股東常會,所有寄達之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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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有股東徵求委託書,本公司將於106年5月12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揭露於證基會網站,投資人如欲查詢,可直接鍵入(網址:http://free.sfi.org.tw),輸入查詢條件即可,委託書統計驗證為本公司股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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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東常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民國106年5月13日至民國106年6月11日止,請逕登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網頁,依相關說明投票。【網址:http://www.stockvote.com.tw】 敬請 察照辦理為荷。
此 致
貴股東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 第 三 聯 : 貴 股 東 如 親 自 出 席 請 填 寫 此 聯 寄 回 出席通知書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106年6月14日舉行之 本公司股東常會,即請察照並將出席簽到 卡寄交本人收執。 此 致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 戶號 股東: 戶名 年 月 日 (請蓋原留印鑑) 核印 編號: 106 |
︵ 收 件 人 ︶ 本簽到卡未經本公司股務 課加蓋登記章者無效。 股 東 戶 名: 股東通訊地址: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通訊地址: 代理人戶號: |
第 四 聯 : 出 席 簽 到 卡 股東戶號: 持有股數: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 時間:106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台北市峨嵋街五十二號 106 □親自 □委託 出席簽到卡 |
|---|---|---|
s
106.04.11
第 五 聯 委 託 書 使 用 須 知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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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留存印鑑卡之股東請親自填妥 印鑑卡,加蓋印鑑,並檢附身分證 影印本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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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股東應加蓋父母雙方印鑑並 檢附身分證影本。(未領有身分證得 以戶口名簿影本正反面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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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地址之股東請填妥正確地址, 並加蓋原留印鑑寄回。(戶籍變更請 檢附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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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第
-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知書均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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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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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三、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 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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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託出席者,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受託代理人若非股東,請填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徵求人如為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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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書應由委託人 親自填具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 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蓋章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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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除使用委託書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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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若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 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其代理股數亦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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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委託書使用規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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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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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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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委 託 書 一、 二、 股東戶號 持有股數 編 號
聯: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 禁止 發現 結算 元, 委 託 人 ( 股 東 ) 原
貴 人,出席本公司106年6月14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權行使股東權利: 交 違 所 檢 姓名或 留
股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付 法 檢 舉 名 稱 印
東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勾選 現 取 舉 電 鑑
如 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 金 得 , 話
委託代理人 1.承認「一○五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3.同意「一○五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及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1)○承認(2)○反對(3)○棄權(1)○承認(2)○反對(3)○棄權(1)○贊成(2)○反對(3)○棄權 或其他利益 及使用委託 經查證屬實 :○二二 戶名姓名或號稱 徵 求 人 原留印鑑
出 4.同意「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之 書 者 五
席請於 5.臨時動議。 (1)○贊成(2)○反對(3)○棄權 價購 ,可 ,最 四七 戶 受號 託 代 理 人 原
此聯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委託 檢附 高給 三七 姓名或 留
填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書 具 予 三 名 稱 印
妥蓋原留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此 致 行為。 體事證向 檢舉獎金 三。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鑑
印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集 五 住 址
鑑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保 萬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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