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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an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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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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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10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 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协议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 批准,关联股东表决相关关联议案时将予以回避。
-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 1、与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 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关联交易内容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 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产投”)、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柏瑞”)及其委托人就其管理的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 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
公司的 10 名一致行动人(即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的廖道训先生、吴春红 - 女士和柴继军先生认购了华泰柏瑞 视觉中国资管计划的份额。廖道训先生与公 司董事长廖杰先生为父子关系,吴春红女士与公司董事兼总裁梁军女士为母女关 系,柴继军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编辑、副总裁。
公司董事周云东先生为常州产投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常州产投、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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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及其委托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 关联交易。
2 、与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与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铁产投基金”)签署 了《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协议书》。
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为兴铁产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兼总经 理。钟晓林先生已于2014 年8 月5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 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辞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钟 晓林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铁产投基金签 署《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协议书》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于2014 年8 月2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 年9 月19 日经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 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兴铁产投基金签署 < 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的协议书 > 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 年)>的议案》等议案。
关联董事廖杰先生、梁军女士、柴继军先生、周云东先生、钟晓林先生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钟晓林先生以外的独立董事 事先认可。除钟晓林先生以外的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廖道训等10名一致行动人、常州产投将在股 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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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一)常州产投
-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所:常州市关河西路180 号(恒远大厦七楼)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 年6 月18 日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云东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产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 投资、产业园区建设、投资管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 理服务。
-
2、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
2011 年至2013 年,常州产投营业收入分别为3,358,127.96 元、
-
2,531,012.75 元、8,330,335.49 元,净利润分别为16,756,449.02 元、
-
2,548,180.32 元、48,838,828.57 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
3、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
常州产投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14 年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3 年12 月31 日 | 2014 年9 月30 日 |
| 资产总计 | 701,808,924.43 | 792,376,677.42 |
| 其中:流动资产 | 373,615,406.98 | 435,707,316.07 |
| 非流动资产 | 328,193,517.45 | 356,669,361.35 |
| 负债总计 | 107,449,032.21 | 183,682,919.95 |
| 其中:流动负债 | 107,449,032.21 | 183,682,919.95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94,359,892.22 | 608,693,757.4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594,359,892.22 | 608,693,757.47 |
| 项目 | 2013 年度 | 2014 年1-9 月 |
| 营业收入 | 8,330,33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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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成本 | 9,392,254.01 | |
|---|---|---|
| 营业利润 | 35,146,623.60 | 1,531,574.73 |
| 净利润 | 48,838,828.57 | 9,399,299.29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8,838,828.57 | 9,399,299.29 |
4、股权控制关系
常州产投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周云东同时担任常州产投的总经理兼董事长,是常州产投的关键 管理人员,故常州产投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 华泰柏瑞基金及其管理的华泰柏瑞-视觉中国资管计划
1、华泰柏瑞基金概况
公司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17 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齐亮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华泰柏瑞-视觉中国资管计划概况
华泰柏瑞-视觉中国资管计划由华泰柏瑞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管理, 计划的份额由视觉中国持股5%以上股东廖道训先生、吴春红女士和柴继军先生 认购,合计19,908 万元。
该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廖道训等10 名一致行动人)为一致行 动关系,该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认购视觉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存续期 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1)简要财务报表
华泰柏瑞-视觉中国资管计划尚未设立,故无财务报表。
(2)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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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道训 吴春红 柴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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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 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的华泰柏瑞-视觉中国资管计划中,资管计划份额由本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的3 人廖道训、吴春红和柴继军认购,华泰柏瑞-视 觉中国资管计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故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 兴铁产投基金
- 1、基本情况
名称: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南昌高新区火炬大街188 号淳和大厦8 楼807-809 执行事务合伙人:兴铁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燕斌) 成立日期: 2013 年11 月22 日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以上项目国 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2、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兴铁产投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14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2,260.86 万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3、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兴铁产投基金成立于2013 年11 月,暂无2013 年度财务数据。
- 4、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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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为兴铁产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兼总经 理。钟晓林先生已于2014 年8 月5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 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辞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钟 晓林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序 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认购股数 |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 |
|---|---|---|---|
| 1 | 常州产投 | 10,548,500 | 199,999,560.00 |
| 2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的 华泰柏瑞-视觉中国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
10,500,000 | 199,080,000.00 |
| 3 | 兴铁产投基金(终止 认购) |
5,274,200(终止认购) | 99,998,832.00(终止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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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 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 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18.96 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以下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 股分配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 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①分配股利:P1=P0-D;②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 (1+N);③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④三项同时进行:P1= (P0-D +A×K)/(1+K+N)。
(二)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上述发行定价方式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已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原则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常州产投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由下列双方在北京签署: 甲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有关事宜达成本补充 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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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关联方不会向乙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 、乙方为甲方的股东,乙方总经理周云东为甲方董事,乙方参与本次认购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 、乙方资产状况良好,以其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乙方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及甲方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乙方亦不存在接受该等 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3 、乙方保证,乙方未认购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 品、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信托计划等第三方理财工具,也不会 对他人认购上述第三方理财工具提供任何财务支持。
4 、乙方保证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足额到位。
5 、乙方因本次认购获得的甲方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乙方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6 、乙方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关于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的,则 乙方向甲方支付乙方认购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第四条 其他
1 、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股份认购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仍按《股份认购协议》执行。
2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以备向监管机 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华泰柏瑞基金及委托人就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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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由下列各方在北京签署:
甲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廖道训
丁方:吴春红
戊方:柴继军
(丙方、丁方、戊方合称“委托人”)
鉴于:
1 、乙方、委托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托管人)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华泰柏瑞 - 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约定委托人委托乙方设立“华泰柏瑞 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资管计划”),并由资管计划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三名委托人认购 资管计划份额的金额分别为 6636 万元。
2 、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以资管计划认购甲方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
经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以资管计划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有关事宜 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甲方不会向乙方或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 、乙方具备设立资管计划的资格及条件,乙方与甲方、委托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在资管计划设立和存续过程中,乙方会对委托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任 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乙方管理的资管计划参与本次认购 合法合规。
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廖道训:身份证号码: 4201061935****5258 ,为甲方实际控制人之一,与甲 方实际控制人之吴玉瑞为夫妻,甲方董事长廖杰为廖道训之子。
吴春红:身份证号码: 4525011938****0728 ,为甲方实际控制人之一,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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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实际控制人之梁世平及甲方董事、总裁梁军之母亲。
柴继军:身份证号码: 3201251974****0017 ,为甲方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副总裁、总编辑。
2 、委托人已向乙方承诺,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认购资金缴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承诺,在委托人及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后,及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认购 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资管计划尚未设立,也未办 理备案手续。
3 、委托人已向乙方承诺,委托人系以其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等合法筹措的 资金认购资管计划份额,不存在接受甲方及甲方其他实际控制人(廖道训、吴玉 瑞为夫妻关系,该等关系除外)、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乙方承诺,资管计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甲 方及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4 、委托人已向乙方承诺,其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认购产生不利 影响的资产情况。
5 、乙方保证,资管计划采用特定投资者直接出资方式设立,不采用分级产 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委托人亦已向乙方承诺前述内容。
6 、乙方管理的资管计划因本次认购获得的甲方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乙方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限制或 禁止性规定。
7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锁定期内,乙方管理的资管计划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甲方股份,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乙方并保证不以任 何方式协助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
8 、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乙方、委托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 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 动管理规则等规定),依法减持甲方股份时,不得利用减持操纵股价,并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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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9 、委托人廖道训、吴春红、柴继军均为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依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甲方章程的规定,在甲方的实际控制 人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与资 管计划为一致行动人,甲方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甲方股票数量与资管计划持有 的甲方股票数量将合并计算。
10 、乙方承诺,将提醒、督促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廖道训、吴春红、柴继军履 行股份变动管理、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 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向乙方缴付认购资金,导致乙方管理的资 管计划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认购甲方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委托人应向甲方支付总认购金额 5% 的违约金。
如委托人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向乙方缴付认购资金,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资管计 划无法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认购甲方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认购金额 5% 的违约金。
第四条 其他
1 、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股份认购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仍按《股份认购协议》执行。
2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以备向监管机 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三)公司与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终止<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协议书》
本协议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由下列双方在北京签署:
甲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兴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鉴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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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解除《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如下:
第一条 双方确认,《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股份认购 协议》尚未生效。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股份认购协议》自本协议书生效之 日起即行终止。
第二条 双方确认:双方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双方同意:《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按《股份认购协议》 有关保密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以备向监管机 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过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真审查,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关联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 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兴铁产投基金签署 < 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的协议书 > 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 年)>的议案》等全部相关议 案已提交我们审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上述关 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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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常州 - 产投和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人签订的关于华泰柏瑞 视觉中国特 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与兴铁产投基金签订的《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协 议书》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详见《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以及独立意见如下: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系在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 量及募集资金规模”和“发行对象”事项进行明确,不构成发行方案的变化。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关于明确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兴铁产投基金签署<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的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廖道训等 10 名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 年)>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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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文件及相关程序的履行 情况,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视觉中国: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常州产投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
-
6、公司与华泰柏瑞及委托人就华泰柏瑞-视觉中国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7、公司与兴铁产投基金签署的《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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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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