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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1
Dec 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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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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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监事的提案等
**2001-12-03 23:30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
3日在公司总部(江苏常州)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3634.0202万股,占
总股份的68.6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要求。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逐项
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发展生产网络信息安全系统产品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的议案》。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7.21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决定对2000年配股项目中
发展生产网络信息安全系统产品项目(以下简称“网安项目”)由本公司以配股募集资金
6347.53万元人民币投资的方式进行变更,改为由本公司以投资该项目的募集资金5679万元作
为投资,与本公司控股的常州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科技)合资组建常州市远东
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网安,企业名称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
准),并由远东网安投资发展生产网络信息安全系统产品项目。远东网安注册资本为6310万
元,其中远东股份占其总股本的90%。
二、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监事的提案》。
1、同意刘天赐辞去监事: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7.21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
2、选举程尔谦任监事:
13626.8052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7.21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3日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上午在公司总部召开的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按照律师
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召开了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和
三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01年11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和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缪柏纯主持,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由董事会秘书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01年11月
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为13634.0202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8.6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均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二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投票,投票由监事参加了清点,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二项议案均获得了通
过,并选举产生了新的监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国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东方
20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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