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1, 2007

53749_rns_2007-06-01_a6348293-887e-4946-965e-83a8100ea37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远东股份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江苏常州 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旭东 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报

第 1 页 共 1 页

远东股份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刊《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通知了各股东。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联系办法,公告及 2007 年 5 月 22 日《关于 2006 年 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票帐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89268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2%;其中,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东(含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2191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

  •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独立董事、

  • 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召集人与本所律师共同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验证,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第 2 页 共 2 页

远东股份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卫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五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议案 均获得了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人、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

周旭东律师

2007 年5 月31 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