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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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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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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江苏常州 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旭东 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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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刊《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通知了各股东。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联系办法,公告及 2007 年 5 月 22 日《关于 2006 年 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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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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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股票帐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89268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2%;其中,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东(含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2191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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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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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召集人与本所律师共同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验证,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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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卫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五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进行了公布,议案 均获得了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人、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
周旭东律师
2007 年5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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