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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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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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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威盛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3/01/2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2/09/05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2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6781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
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實際發行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1.6781%,股權稀釋程度甚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可共創公司與股東之共同利益,
對股東權益應屬正面之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除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外,並無其他限制條款。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
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
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同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之百分
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
數為20,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 50 ]%
屆滿[3]年 [ 75 ]%
屆滿[4]年 [100 ]%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三)留職停薪:
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
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
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六)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
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六條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增發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3) 本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
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除依本條第一項調降認股價格外,本公司將按
股本變動之比率,以前述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
增發認股權憑證(計算至1單位,畸零單位則不予發放)
。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
為限。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依法令規定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期間外,認股權人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
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應將員工認購之
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
日內發給股票。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
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
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
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