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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Oct 15, 2025

58463_rns_2025-10-15_9612ab54-d898-4590-8c81-815a1c996eb9.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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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 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