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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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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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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24

证券代码: 68852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芯原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61 号),同意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发行发行 24,860,441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2.6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06,856,851.88 元,扣除本期发行费用人民币 26,594,726.32 元,募集净额为人民币 1,780,262,125.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职业字[2025]3247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开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 就本次发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 存储、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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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如下:

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AIGC及智慧出行领
域Chiplet解决方案平
台研发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江科技支行
97160078801900005764
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AIGC及智慧出行领
域Chiplet解决方案平
台研发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1101899099
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AIGC、图形处理
等场景的新一代IP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12191073981001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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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7160078801900005764,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AIGC 及智慧出行领域 Chiplet 解决方案平台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启明、邬凯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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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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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201011101899099,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AIGC 及智慧出行领域 Chiplet 解决方案平台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启明、邬凯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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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10739810018,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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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甲方面向 AIGC、图形处理等场景的新一代 IP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启明、邬凯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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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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