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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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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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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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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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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六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芯原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61 号),同意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原股份”、“发行人”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人(联席 主承销商)”)作为芯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中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 了审慎核查,认为芯原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芯原股份有关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芯原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5 年 6 月 10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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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68.90 元/股。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过程进行见 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芯原微电子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 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 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 72.68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5.49%。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 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50,085,283 股(含本数)。
根据发行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 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 过 26,224,338 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180,685.69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 底价 68.90 元/股和 50,085,283 股的孰低值),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24,860,44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6,856,851.88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 量(即 26,224,338 股),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五)发行对象
1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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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72.68 元/股,发行股 数 24,860,441 股,募集资金总额 1,806,856,851.88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 合同。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88,002 | 754,999,985.36 | 6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89,378 | 209,999,993.04 | 6 |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48,321 | 156,139,970.28 | 6 |
| 4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46,395 | 155,999,988.60 | 6 |
| 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2,146,395 | 155,999,988.60 | 6 |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96,037 | 115,999,969.16 | 6 |
| 7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79,581 | 92,999,947.08 | 6 |
| 8 | 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5,536 | 59,999,956.48 | 6 |
| 9 | 广州芯智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715,465 | 51,999,996.20 | 6 |
| 10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15,465 | 51,999,996.20 | 6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866 | 717,060.88 | 6 |
| 合计 | 24,860,441 | 1,806,856,851.88 |
2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联席主 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6,856,851.88 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26,594,726.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80,262,125.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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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 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事项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金额总额、发行数量暨调整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事项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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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等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认为公 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芯原微电子(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61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芯原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 方案》”)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有 12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 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 的《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 请书的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 12 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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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 1 | 杨岳智 |
| 2 | 陈学赓 |
| 3 | 湖南泊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4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5 |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6 |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 7 |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8 | 联创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
| 9 | 南京联创数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0 | 广州市白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11 | 广州芯智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2 | 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 T 日(2025 年 6 月 12 日)前,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612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 《认购邀请书》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前述 612 名投资者中,其中包括了 7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55 家证 券公司、33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32 家 QFII 和 410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以及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 20 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 12 名股东。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 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 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 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 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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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5 年 6 月 12 日(T 日)上午 8:30 至 11:30,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5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其中 15 家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 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 68.95 元/股-84.08 元/股。经 发行人律师和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诺德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 1304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 39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和诺德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创新旗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不具备申购资格被剔除,其余产品的报价属于有效申购。
上述 15 家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 证金 |
是否为有 效申购 |
|---|---|---|---|---|---|
| 1 | 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08 | 6,000 | 是 | 是 |
| 2 | 广州芯智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84.08 | 5,200 | 是 | 是 |
| 3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3.33 | 15,600 | 是 | 是 |
| 4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3.00 | 5,200 | 不适用 | 是 |
| 5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8.95 | 28,500 | 不适用 | 是 |
| 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0.75 | 65,900 | 不适用 | 是 |
| 78.92 | 75,000 | ||||
| 74.28 | 75,500 | ||||
| 7 | 杨岳智 | 70.33 | 5,200 | 是 | 是 |
| 8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5.00 | 9,300 | 不适用 | 是 |
| 72.90 | 9,300 | ||||
| 69.90 | 9,300 | ||||
| 9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2.68 | 5,200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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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 证金 |
是否为有 效申购 |
|---|---|---|---|---|---|
| 1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8.55 | 8,100 | 是 | 是 |
| 76.88 | 11,600 | ||||
| 71.88 | 14,300 |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08 | 6,200 | 不适用 | 是 |
| 77.32 | 12,400 | ||||
| 73.00 | 21,000 | ||||
| 1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72.80 | 15,600 | 是 | 是 |
| 1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7.99 | 7,800 | 不适用 | 诺德基金 浦江1304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 划、诺德 基金创新 定增量化 39号单一 资产管理 计划和诺 德基金创 新旗舰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对应的 申购为无 效申购, 其他为有 效申购 |
| 72.79 | 15,800 | ||||
| 69.69 | 16,500 | ||||
| 14 | 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68.98 | 20,000 | 是 | 是 |
| 15 | 上海中移数字转型产业私募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69.00 | 40,000 | 是 | 是 |
(三)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 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2.68 元/股,本次发行对象 最终确定为 11 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4,860,44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6,856,851.88 元。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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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88,002 | 754,999,985.36 | 6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89,378 | 209,999,993.04 | 6 |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48,321 | 156,139,970.28 | 6 |
| 4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46,395 | 155,999,988.60 | 6 |
| 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2,146,395 | 155,999,988.60 | 6 |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96,037 | 115,999,969.16 | 6 |
| 7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79,581 | 92,999,947.08 | 6 |
| 8 | 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5,536 | 59,999,956.48 | 6 |
| 9 | 广州芯智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715,465 | 51,999,996.20 | 6 |
| 10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15,465 | 51,999,996.20 | 6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866 | 717,060.88 | 6 |
| 合计 | 24,860,441 | 1,806,856,851.88 |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 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 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联席主承销商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 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 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联席主承销商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1)的投资者后,应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 险警示,投资者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 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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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 风险承受能力是 否匹配 |
|---|---|---|---|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4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7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8 | 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9 | 广州芯智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0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 11 家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 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 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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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芯智力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相关中 国法律法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参与认购;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和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平 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和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产品参 与认购;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产品无需 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 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 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须备案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 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六)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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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对本 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 认购对象均承诺“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 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提 ” 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 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缴款、验资情况
2025 年 6 月 12 日,芯原股份、联席主承销商向 11 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 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 部以现金支付。
2025 年 6 月 20 日,国泰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 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5 年 6 月 20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股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芯 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32473 号),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止,芯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24,860,441 股, 发行价格为 72.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06,856,851.88 元,扣除本次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6,594,726.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80,262,125.56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24,860,441.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 民币 1,755,401,684.56 元。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中信证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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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 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票发行方 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 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 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 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 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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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启明 邬凯丞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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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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