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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an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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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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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105 人 调整为 1,099 人,前述 6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 年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 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均保持不变。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 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同意以人民币 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