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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Testing Inspection&Certif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May 1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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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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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