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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ma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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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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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09 证券简称:九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关于修订《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12 月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广东九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
务的情形下,决定采取/确认董事会已经采取的法律、
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反收购措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股东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
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情形下,其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业务,或收购其他资产等
议案时,应当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
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
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
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
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修
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3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审查该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相关股东已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其向股东大会
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
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有可能对公司
正常经营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
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
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
除其职务。
当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
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
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
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公司股东或投
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下,董事会有权
采取和实施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
施;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
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