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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 Optech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l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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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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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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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194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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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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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1年7月5日(星期一)

  • 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分别发布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5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5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5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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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2,506,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1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0,219,2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2.299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0,060,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48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02,725,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1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出 席会议。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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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052,38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677%;反 对 166,88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93,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49%;反对 166,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的 0.555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已经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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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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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