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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 Op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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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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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联一合立技术有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中山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联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睿视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极星途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光电(泰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北极极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联合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北极宏兴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微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极光和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灵智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西湾光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山泰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锐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星辰视界有限公司、株式会社NAKAYAMA光学,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信息系统一般控制、人力资源管理、资金运营管理、筹资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报告、预算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工程项目、销售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及销售业务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公司净利润为衡量指标


内控缺陷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净利润的 5%
重要缺陷 净利润的 1%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净利润的 5%
一般缺陷 由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净利润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做出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更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编制财务报表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素质。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补偿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年度利润总额的2.4% 年度利润总额的1.8% ≤损失<年度利润总额的2.4% 损失<年度利润总额的1.8%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2)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1.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