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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LUMIN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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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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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使 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按照公司经营中各类决策的风险大小 和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 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
(一)股东大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
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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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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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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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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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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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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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投资,使用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五)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行为,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 定前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本制度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权 限如下:
(一)除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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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投资,使用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四)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东会审 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 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本制度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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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 于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授权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
“ ” “ ” “ ” “ ” “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 不超过 ,都含本数;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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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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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