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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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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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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 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或“可转债”),债 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和/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 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 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 (三)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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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可转债;

(六) 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 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 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四)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发行人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 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 回售条款。

(二) 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 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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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 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 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七)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 券持有人会议:

(一) 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 公司发生减资(因本期可转债实施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以及股权激 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 本期可转债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 修订本规则;

(六) 其他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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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 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 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 、债券受托管理人 应在收到提议之日 起五日内 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不同意召集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同意 召集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 、债券受托管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四) 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公司董事会 、 债券受托管理人 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 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有其他 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确 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五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说明原因并通知新的开会时间, 但不得因此变更债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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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 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十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三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 上登记的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 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承担合理的场租费用,如 有)。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以下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 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 条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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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 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 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 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 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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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 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 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 集人。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公司亦可采取网络、通 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 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 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 (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 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召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 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债券担保人(如有)、债券受托管理人,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 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本期可转债而 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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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 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 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 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 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担任。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 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如 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应当 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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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 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 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 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如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 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表决权情况、 会议有效性、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 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 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占公司 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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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 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 管,保管期限为本期可转债债券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两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 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 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 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发行人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及 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 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 已发行的本期债券:

(一) 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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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 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 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 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四) 已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第四十六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 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期可转债发行之 日起生效。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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