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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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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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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紫光国芯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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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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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信息申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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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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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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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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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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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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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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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 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 限。
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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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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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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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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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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