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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E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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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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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壹、主旨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另依相關法令之。 -
規定辦理 -
貳、內容 -
、 -
第一條 資金貸與對象 原因及必要性-
,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以關係人或關係。 -
企業且因營業必須為限 -
,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 除下列各款情, 。, 一 。 -
形外 不得為之 所稱短期 係指 年 但公司之營 一 , 。 -
業週期長於 年者 以營業週期為準-
一 -
(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
必要者 -
(
二)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公司因財務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 -
之必要者 -
(
三)本公司之關係人或關係企業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 -
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
-
第 二 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 一 -
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 年度雙方間進貨或銷貨 金額孰高者。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不得 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 , -
短期融通資金貸與 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 -
百之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從事短期融通資金貸與 不受前項之限 。 -
制 惟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不得超過該貸與公司淨值
-
的百分之六十。
第 三 條 貸與作業程序
-
一、徵信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 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 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 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 項至少應包括: -
一 -
( )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
二)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 否必須。 -
(
三)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
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 響。 -
(
五)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
六)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
二、保全 -
除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 -
司外 本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 、 -
本票 擔保品 ,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 定。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 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 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 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呈
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
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其
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一貸款對象於
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內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
撥貸或循環動用,惟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第 四 條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除第二項所列之資金貸與對象外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 一 。 -
期限為 年 ,不得展延 -
二、以下資金貸與 期限為 三 年,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得展 , 。 -
延,每次展延期限不超過三年 並不得展延超過三次 一 -
( )
因業務往來本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 -
之國外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若因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仍 一 。 -
依第四條第 項之規定處理-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 。 -
間從事資金貸與 -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 。 -
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
-
三、 資金貸與利率 視本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本公司貸款 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 得經得董事會通過後依實際狀況需要調整。 -
第 五 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 貸 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 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 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 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 、 借 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 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 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
三 、 借 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第 六 條 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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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 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 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 相關法律及本作 業程序之 規定或 貸與 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 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改善。
第 七 條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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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 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
(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
三)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以上。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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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資金貸與他人者,子公司應依『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應依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資金貸與他人 之情形通知本公司。 -
第九條 罰則 -
一、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資金貸與相關事宜 , , -
時 應遵循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使本公司免於遭受作 。 -
業不當之損失 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作業程序規定 , 。 -
之情事 其懲戒依本公司相關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
二、 本公司負責人違反第 一 條規定時 , 應與借款人連帶負 , , -
返還責任 如本公司受有損害 亦應由其負連帶損害 。 -
賠償責任
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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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 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二、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 辦理。
肆、生效及修訂
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 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 , , 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 議
,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廿二日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