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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EC — Annual Report 2024
Jun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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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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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地 點:台中市工業區工業二十七路二號五樓(本公司五樓會議室)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承認案。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 (二)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已編製完峻並經安永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羅文振會計師及黃靖雅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請參閱附 件二。
(三)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營業結算後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編製盈 餘分配表,截至民國一一三年度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TWD253,198,049 元。因公司整體營運資金考量,本年度擬不分派股利。
(二)民國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三。
(三)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說明:(一)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及公司實務運作規定,擬修訂「公司章程」 部份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
(二)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討論。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部份條文案。
- 說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訂本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部份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五。
- (二)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討論。
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本公司董事案。
- 說明:(一)本公司目前選任董事十一席(含獨立董事四席),因任職期滿,擬全面 改選第十四屆董事,選任董事十一席(含獨立董事四席)。
- (二)新任董事之任期將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七年六月 十八日止,任期為三年;第十三屆董事自第十四屆董事選舉產生日之 股東會後同時解任。
- (三)第十四屆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請參 閱附件六。
其他議案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 說明:(一)本公司新任董事如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並擔任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爰依公司法第二○九 條規定,擬請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
- (二)因應股東會選任後方能確認當選名單且為符合法令規範,故將所有董事候 選人之可能競業禁止情形列舉。請參閱附件七,待選舉結果揭曉後再就實 際當選人進行解除其競業禁止行為。
(三)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討論。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件一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 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運計畫實施成果
受終端客戶庫存去化影響,客戶訂單趨緩以致一一三年集團合併營收較去年同期減 少 29.82%。因集團稼動率降低生產成本增加以致虧損。一一三年集團合併稅後淨 損-55,860 仟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55,488 仟元。
(二)一一三年預算執行情形:未出具財務預測,因此不適用。
(三)財務收支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度 | 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資料 | |||
|---|---|---|---|---|
| 項目 | 113 年度 |
112 年度 |
増(減)金額 | 増(減)% |
| 營業收入 | 3,714,431 | 5,147,932 | -1,433,501 | -27.85% |
| 營業成本 | 3,310,898 | 4,641,034 | -1,330,136 | -28.66% |
| 營業毛利 | 403,496 | 506,862 | -103,366 | -20.39% |
| 稅前淨利(損) | -85,436 | 121,493 | -206,929 | -170.32% |
| 本期淨利(損) | -55,488 | 106,486 | -161,974 | -152.11%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度 | 最近二年度合併財務資料 | |||
|---|---|---|---|---|
| 項目 | 113 年度 |
112 年度 |
増(減)金額 | 増(減)% |
| 營業收入 | 3,231,025 | 4,603,781 | -1,372,756 | -29.82% |
| 營業成本 | 2,838,031 | 3,918,917 | -1,080,886 | -27.58% |
| 營業毛利 | 392,994 | 684,864 | -291,870 | -42.62% |
| 稅前淨利(損) | -82,691 | 130,372 | -213,063 | -163.43% |
| 本期淨利(損) | -55,860 | 106,046 | -161,906 | -152.68% |
| 淨利(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 -55,488 | 106,486 | -161,974 | -152.11% |
(四)獲利能力分析
| 個體財務分析項目 | 113 年度 |
112 年度 |
|
|---|---|---|---|
| 資產報酬率(%) | -0.61 | 2.76 | |
| 權益報酬率(%) | -2.80 | 5.25 | |
| 占實收資本比率% | 營業淨利(淨損) | -2.37 | 5.53 |
| 稅前淨利(淨損) | -6.71 | 9.54 | |
| 純益率(%) | -1.49 | 2.07 | |
| 每股盈餘(元) | -0.44 | 0.84 |
| 合併財務分析項目 | 113 年度 |
112 年度 |
|
|---|---|---|---|
| 資產報酬率(%) | -0.58 | 2.58 | |
| 權益報酬率(%) | -2.81 | 5.23 | |
| 占實收資本比率% | 營業淨利(淨損) | -14.89 | 6.71 |
| 稅前淨利(淨損) | -6.49 | 10.23 | |
| 純益率(%) | -1.72 | 2.30 | |
| 每股盈餘(元) | -0.44 | 0.84 |
(五)研究發展狀況
-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一一三年度研究發展費用合併共投入新台幣 205,900 仟元佔合併營 業收入 6.37%。
- 2.一一三年度新開發成功之技術、產品如下:
(1)電磁產品(TR)相關技術、產品研發結果
- ○1 建立車用電源變壓器 #EP13LH16 與#EP13LH10 設計平台並通過車規標準 AEC-Q200 的驗證,符合汽車應用的高可靠性需求。
- ○2 完成推挽式電源變壓器(Push-Pull Transformers)以小尺寸 EP5 與 EP7 設計平台, 開發完成 07-38D 與 08-38D 系列產品。
- ○3 完成閘極驅動脈衝變壓器(Gate-Drive-Transformer)以EP7設計平台,開發完成09- 38D 系列產品。
- ○4 完成開發推挽式閘極驅動變壓器(Push Pull / Gate Drive Transformers) 02-19D 系 列產品,使用薄型 SMD 包裝設計,應用於推挽式 DC/DC 轉換器、隔離介面 (CAN、I 2C、低功耗 LAN、RS485、RS422 和 RS232 )。
- ○5 完成開發數據和訊號線電感器(Data and Signal Line Chokes)19-21D 系列產品,包 括共模扼流圈(CMC)和隔離電感器,使用小型 K5S 包裝設計,應用於工業單對乙 太網路(Single Pair Ethernet,SPE)、10BASE-T1L(依據 IEEE 802.3cg 標準)並支 援單對乙太網路供電(Single Pair Ethernet Power,SPoE)/數據線供電(Power over Data Line,PoDL)技術。
- 完成開發 TLVR(Trans-Inductor Voltage Regulator)與 VRM (Voltage egulator Module )電感器 15-34D 與 23-30D 系列產品,應用於 AI 伺服器、工業電腦、數 據網路和儲存系統、新架構穩壓器模組-跨電感電壓調節器(TLVR)。
(2)電源供應器(SPS)相關技術、產品研發結果
- ○1 完成小型化 2*1 inches 18 倍壓寬輸入範圍 30W 高耐壓電源模塊,可應用於鐵道運 輸、工業自動、電信通訊、國防軍事、海事和 IOT 物聯網等。
- ○2 完成 30W 電力線通訊(Power Line Communication, PLC)專用三相四線式 AC 電源 模組,以因應無線寬頻、行動通訊高速傳輸需求。
- ○3 完成高效率 250W adapter 開發,採用 PFC+LLC 線路架構,可廣泛應用於資訊通 訊、工業控制、IoT 物聯網等領域。
- ○4 完成符合 UL1236 充電標準、IP68 防水、遠端、藍芽之 800W 智能多組充電器開 發,可因應海域、船舶、露營車等高階需求。
- ○5 完成高效率 1/8 brick 300W 電源模塊,應用於 5G 通訊基地站、邊緣運算路由器與 交換器。
- 完成 112W 高可靠度直流電源模組與 5A & 10A 高可靠度 EMI Filter 模組應用於低 軌道衛星通訊網路設備。
- 結合原 PoE 與 12V CPRS 系列機種,開發數位化控制電源並結合模組化設計,以 提供客戶更全面性的需求方案。
(3)資通產品(ICP)相關技術、產品研發結果
- ○1 成功開發 60GHz 低功率及低成本雷達成功導入韓國車廠並於一一三年九月正式導 入第一款車款量產,並將於未來三年導入二十幾種車款上市。
- ○2 成功與腳踏車廠 Kick off 新一代 E-Bike 專用 77GHz 雷達並將於 一一五年上市。
(4)光通訊產品相關技術、產品研發結果
- ○1 完成機房高速光纜的 100G、40G QSFP,25G、10G SFP+等產品開發,以及 800G 產品代工生產。
- ○2 完成消費市場高速線路 USB3.1 type-C、type-C ALT mode transceiver 影像傳輸 用、HDMI 2.1、DP、KVM 等產品開發。同時客製化的產品開發,可應用在一般家 庭、無人機、及教學系統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0756台中市市政北七路186號26樓 26F, No. 186, Shizheng N. 7th Rd., Xitun Dist., Taichung City, Taiwan, R.O.C.
Tel: 886 4 2259 8999 Fax: 886 4 2259 7999 www.ey.com/tw
會計師杳核報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二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及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環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三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 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應收帳款減損
截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及備抵捐失 之帳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018.431仟元及0仟元,應收帳款淨額占資產總額25%,對於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重大。由於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金額係以存續期間之預期 信用損失衡量, 衡量過程須對應收帳款適當區分群組,並判斷分析衡量過程相關假設 之運用,包括適當之帳齡區間及各帳齡區間損失率之考量,基於衡量預期信用捐失涉 及判斷、分析及估計,且衡量結果影響應收帳款淨額,因此本會計師辨認為關鍵杳核 事項。本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瞭解管理階層針對應收帳款管理所建立之 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選取樣本執行簡易測試及了解管理階層如何評估應收款帳之 預期信用損失及如何區分風險群組及決定適當之帳齡區間和各群組之預期損失率、抽 選樣本執行應收帳款函證、分析前後期應收帳款變動及週轉率變動的趨勢、檢視應收 帳款期後收款情形以評估可回收性。本會計師亦考量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中有關 應收帳款揭露的適當性。
存貨評價(包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一子公司存貨)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子公司存貨對於財務報表係屬重 大,且因產品技術的快速變化所產生之不確定性,以致呆滯或過時存貨之備抵跌價涉 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杳核程序包括(但不 限於),瞭解管理階層針對存貨所建立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選取樣本執行簡易測 試及了解管理階層如何評估存貨之備抵跌價估計、評估存貨評價政策與方法之適當 性、評估管理階層之盤點計劃、執行存貨實地盤點之觀察、取得存貨庫齡表並藉以測 試庫齡之正確性、驗算存貨的單位成本、評估並測試管理階層對存貨評價所採用之淨 變現價值。本會計師亦考量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中有關存貨揭露的適當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 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 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 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 $1$ 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 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 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核程 序,惟其目的非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 理性。
- $\overline{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 使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 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第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 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 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環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 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杳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三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110348358號 金管證審字第1120349153號
羅文振雜 交
會計師:
黄清雅黄靖雅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 資 產 |
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註 | 額 金 |
$\%$ | 金 額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六.1 | \$515,812 | 13 | \$443,592 | 10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四/六.2 | 70,310 | $\overline{2}$ | 3,177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 四/六.3 | 62,785 | 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四 | 3,018 | $\blacksquare$ | 454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六.4 | 600,087 | 15 | 550,835 | 12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四/六.4/七 | 418,344 | 10 | 434,037 | 9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四 | 5,912 | 12,456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四/七 | 4,732 | $\blacksquare$ | 207,306 | 4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四 | 1,673 | $\blacksquare$ | $\sim$ | |
| 130x | 存貨 | 四/六.5 | 828,230 | 20 | 1,255,009 | 27 |
| 1410 | 預付款項 | 七 | 152,127 | $\overline{\mathcal{L}}$ | 126,889 | 3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六.6/七 | 4,869 | $\blacksquare$ | 35,593 | $\mathbf{1}$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667,899 | 65 | 3,069,348 | 66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
| 資產-非流動 | 四/六.7 | 187,497 | 5 | 201,649 | 5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四/六.8 | 540,336 | 13 | 407,973 | 9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六.9 | 526,765 | 13 | 513,888 | 11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四/六.19 | 5,720 | $\blacksquare$ | 1,001 | $\blacksquare$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四/六.10 | 102,302 | 3 | 102,778 | $\overline{2}$ |
| 1780 | 無形資產 | 四 | 6,947 | $\equiv$ | 12,06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六.23 | 34,295 | $\mathbf{1}$ | 45,552 | 1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t | 15,076 | $\blacksquare$ | 287,779 | 6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418,938 | 35 | 1,572,682 | 34 | |
| 1xxx | 資產總計 | \$4,086,837 | 100 | \$4,642,030 | 100 | |





| 負債及權益 | 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註 | 額 金 |
$\%$ | 全 額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四/六.11 | \$70,000 | $\overline{c}$ | \$228,000 | 5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四/六.12 | 79.944 | 2 | ||
| 2130 | 合約負債 流動 | 六.17及七 | 50,016 | 1 | 59,291 | 1 |
| 2170 | 應付帳款 | 262,658 | 6 | 554,451 | 12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13/七 | 123,666 | 3 | 165,404 | 4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四 | 39,703 | 1 |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四/六.19 | 2,553 | 826 | ||
| 2322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 | 四/六.14 | 369,851 | 9 | 513,310 | 11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22,479 | $\mathbf{1}$ | 20,002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901,223 | 22 | 1,660,931 | 36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四/六.14 | 1,232,517 | 30 | 912,432 | 20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四/六.19 | 3,213 | 189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四/六.15 | 209 | 49,434 | 1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508 | $\blacksquare$ | 1,015 | $\blacksquare$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236,447 | 30 | 963,070 | 2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2,137,670 | 52 | 2,624,001 | 57 | |
| 權益 | 四/六.16 | |||||
| 3100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273,592 | 31 | 1,273,592 | 27 | |
| 3200 | 資本公積 | 373,069 | 9 | 373,076 | 8 | |
| 3300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55,458 | 1 | 48,839 | 1 | |
| 3320 | 特别盈餘公積 | 353,098 | 9 | 332,604 | 7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259,431 | 6 | 349,167 | 8 | |
| 保留盈餘合計 | 667,987 | 16 | 730,610 | 16 | ||
| 3400 | 其他權益 | (359, 330) | (8) | (353,098) | (8) | |
| 3500 | 庫藏股票 | (6, 151) | $\blacksquare$ | (6, 151) | $\blacksquare$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949,167 | 48 | 2,018,029 | 43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4,086,837 | 100 | \$4,642,030 | 100 | ||




留付: 新台憋任元
| 早 11 ・ 新 旨 肾 什 九 | ||||||
|---|---|---|---|---|---|---|
| 一一三年度 | 一一二年度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附註 | 金 額 |
% | 全 額 |
$\%$ |
| 4000 營業收入 | 四/六.17/七 | \$3,714,431 | 100 | \$5,147,932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四/六.20/七 | (3,310,898) | (89) | (4,641,034) | (90) |
| 5900 | 營業毛利 | 403,533 | 11 | 506,898 | 10 | |
| 5910 未實現銷貨損益 | (177) | (140) | ||||
| 5920 | 已實現銷貨損益 | 140 | 104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403,496 | 11 | 506,862 | 10 | |
| 6000 | 營業費用 | 四/六.20/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69, 559) | (2) | (80, 812)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49, 699) | (4) | (154, 683) | (3) | |
| 6300 | ||||||
| 研究發展費用 | (214, 435) | (6) | (201, 076) | (4)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六.18 | 50 | $\blacksquare$ | 83 | $\sim$ |
| 營業費用合計 | (433, 643) | (12) | (436, 488) | (9) | ||
| 6900 | 營業(損失)利益 | (30, 147) | (1) | 70,374 | $\mathbf{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四/六.21/七 | ||||
| 7100 | 利息收入 | 7,271 | $\blacksquare$ | 10,313 | ||
| 7010 | 其他收入 | 19,931 | $\mathbf{1}$ | 20,678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74,047 | $\overline{2}$ | 8,504 | ||
| 7050 | 財務成本 | (35, 924) | (1) | (35,557)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四/六.8 | (120, 614) | (3) | 47,181 | $\mathbf{1}$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55,289) | (1) | 51,119 | $\mathbf{1}$ | ||
| 7900 税前淨(損)利 | (85, 436) | (2) | 121,493 | $\overline{2}$ | ||
| 7950 所得税利益(費用) | 四/六.23 | 29,948 | 1 | (15,007) | ||
| 8200 | 本期淨(損)利 | (55, 488) | (1) | 106,486 | $\overline{2}$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四/六.22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1,051 | $\bf{l}$ | (3,256)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22, 321) | (1) | (55, 183) | (1) | ||
| 833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 | |||||
| (78) | 124 | |||||
| 8349 | 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4,210) | 10,073 | |||
| 8360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21,944 | $\bf{l}$ | (15,680)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4,389) | $\blacksquare$ | 3,136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11,997 | $\mathbf{1}$ | (60, 786)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43,491) | \$45,700 | $\mathbf{1}$ | ||
| 每股盈餘(元) | 六.24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0.44) | \$0.84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0.44) | \$0.84 |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歐仁傑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保留盈餘 | 其他權益項目 | |||||||||
| 代碼 | 目 項 |
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構財 務報表換算之兒 換差額 |
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
庫藏股票 | 權益總額 |
| 代 碼 |
3100 | 3200 | 3310 | 3320 | 3350 | 3410 | 3420 | 3500 | 3XXX | |
| A1 民國112年1月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76 | \$11,494 | \$135,032 | \$581,301 | \$(18,632) | $\sqrt{(313,972)}$ | $\sqrt{(6,151)}$ | \$2,035,740 | |
| B1 B 3 B 5 |
111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
37,345 | 197,572 | (37,345) (197,572) (63, 411) |
(63, 411) | |||||
| D1 112年度淨利 | 106.486 | 106,486 | ||||||||
| D 3 | 112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2,605) | (12, 544) | (45, 637) | (60, 786) | |||||
| D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sim$ | $\sim$ | $\sim$ | 103,881 | (12, 544) | (45, 637) | $\sim$ | 45,700 | ||
| T1 其他 | (37,687) | 37,687 | ||||||||
| Z1 民國112年12月3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76 | \$48,839 | \$332.604 | \$349.167 | \$(31,176) | \$(321, 922) | \$(6,151) | \$2,018,029 | |
| A1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76 | \$48,839 | \$332,604 | \$349,167 | \$(31,176) | \$(321, 922) | \$(6,151) | \$2,018,029 | |
| B1 B 3 B5 |
112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
6,619 | 20,494 | (6,619) (20, 494) (25,364) |
(25, 364) | |||||
| C7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7) | (7) | ||||||||
| D1 113年度淨損 D3 11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55, 488) 16.841 |
17,555 | (22, 399) | (55, 488) 11,997 |
||||||
| D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blacksquare$ | $\sim$ | (38, 647) | 17,555 | (22, 399) | $\sim$ | (43, 491) | |||
| T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388 | (1,388) | ||||||||
| Z1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69 | \$55,458 | \$353,098 | \$259,431 | \$(13,621) | $$$ (345,709) | \$(6,151) | \$1,949,167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項 目 |
金額 | |
|---|---|---|---|
| 金額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期税前淨(損)利 | \$(85,436) | \$121,493 |
| A20000 | 調整項目: |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70,902 | 63,399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17,610 | 12,109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 | (50) | (83)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 1,797 | (922)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35,924 | 35,557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7,271) | (10,313)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5,209) | (3, 113) |
| A224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利益)之份額 | 120,614 | (47, 181)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8) | |
| A23100 | 處分投資損失 | 10,274 | |
| A2390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177 | 140 |
| A2400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140) | (104) |
| A3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A31130 |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 (2,564) | 11,287 |
| A31150 |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 (33,509) | 236,271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212,027 | 141,310 |
| A31200 | 存貨減少 | 426,779 | 89,989 |
| A31230 | 預付款項增加 | (25, 238) | (39, 694)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 (288) | (263) |
| A32125 | 合約負債減少 | (9,275) | (169, 161) |
| A32150 | 應付帳款減少 | (291, 793) | (80, 742)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減少 | (41, 481) | (7,940)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2,477 | 9,502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28, 174) | (1,529) |
| A33000 A331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57,879 6,951 |
370,278 10,288 |
| A33200 | 收取之利息 | 5,209 | 3,113 |
| A33300 |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
(36, 181) | (35, 593)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8,769) | (32,965)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25,089 | 315,121 |





| 代碼 | 項 | 一一三年度 | 一一二年度 |
|---|---|---|---|
| 目 | 金額 | 金額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0,000) | (22, 400) |
| B0002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831 | |
| B00040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62, 785) | |
| B00100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72, 173) | (3,212) |
| B00200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3,243 | |
| B01800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33,744) | |
| B02400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233,743 |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1, 150) | (70, 609)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238 | |
| B04500 | 取得無形資產 | (9,669) | (13, 729)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31,012 | 172,587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220,382 | (240, 039)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63, 053) | 57,579 |
| CCCC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減少 | (158,000) | (12,800) |
| C00600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 (79, 944) | 34,999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1,049,078 | 973,585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872, 452) | (1,202,015)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2,627) | (2,289) |
| C044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 (507) | (1,224)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25, 364) | (63, 411)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89, 816) | (273, 155) |
| EEEE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72,220 | 99,545 |
| E00100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43,592 | 344,047 |
| E0020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15,812 | \$443,592 | |



聲 明 書
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公報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 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0756台中市市政北七路186號26樓 26F, No. 186, Shizheng N. 7th Rd., Xitun Dist., Taichung City, Taiwan, R.O.C.
Tel: 886 4 2259 8999 Fax: 886 4 2259 7999 www.ev.com/tw
會計師杳核報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 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 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 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環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 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一三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杳核合併財務報 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應收帳款減損
$\overline{a}$
截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應收帳款 及備抵損失之帳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617,991仟元及0仟元,應收帳款淨額占合併資產 總額14%,對於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係屬重大。由於應收帳款之備抵捐 失金額係以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衡量,衡量過程須對應收帳款適當區分群組,並 判斷分析衡量過程相關假設之運用,包括適當之帳齡區間及各帳齡區間損失率之考 量,基於衡量預期信用損失涉及判斷、分析及估計,且衡量結果影響應收帳款淨額, 因此本會計師辨認為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瞭解管理階 層針對應收帳款管理所建立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選取樣本執行簡易測試及了解 管理階層如何評估應收款帳之預期信用損失及如何區分風險群組及決定適當之帳齡區 間和各群組之預期損失率、抽選樣本執行應收帳款函證、分析前後期應收帳款變動及 週轉率變動的趨勢、檢視應收帳款期後收款情形以評估可回收性。本會計師亦考量合 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中有關應收帳款揭露的適當性。
存貨評價
截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貨淨額 為新台幣1,202,967仟元,占合併總資產28%。基於金額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財務報表係屬重大,且因產品技術的快速變化所產生之不確定性,以致呆滯 或過時存貨之備抵跌價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本 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瞭解管理階層針對存貨所建立之內部控制的有效 性,包括選取樣本執行簡易測試及了解管理階層如何評估存貨之備抵跌價估計、評估 存貨評價政策與方法之適當性、評估管理階層之盤點計劃、執行存貨實地盤點之觀察、 取得存貨庫齡表並藉以測試庫齡之正確性、驗算存貨的單位成本、評估並測試管理階 層對存貨評價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中 有關存貨揭露的適當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 階層意圖清算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 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青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 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 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 $\mathbf{1}$ . 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 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 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 序,惟其目的非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 意見。

- $\mathbf{R}$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 理性。
-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 使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 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 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 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 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 能導致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1$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自責形 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一三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 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 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 益。

其他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 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110348358號 金管證審字第1120349153號
羅文振
會計師:
黄清雅黄靖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 資 產 |
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註 | 全 額 |
$\%$ | 金 額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六.1 | \$729,576 | 17 | \$723,930 | 15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四/六.2 | 109,672 | 3 | 38,085 | 1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四/六.3 | 62,785 | $\mathbf{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四 | 3,018 | 454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六.4及19 | 617,549 | 14 | 562,730 | 12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四/六.4及19/七 | 442 | 480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8,723 | ÷ | 15,976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821 | 135 | |||
| 130x | 存貨 | 四/六.5 | 1,202,967 | 28 | 1,822,672 | 38 |
| 1410 | 預付款項 | 四 | 20,800 | $\mathbf{1}$ | 20,593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四/六.6/八 | 13,886 | 52,332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771,239 | 64 | 3,237,387 | 67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
| 資產-非流動 | 四/六.7 | 190,219 | 5 | 204,319 | 4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四/六.8 | 84,994 | 2 | 67,266 | $\mathbf{1}$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六.9/八 | 997,774 | 23 | 1,016,493 | 21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四/六.20 | 52,353 | $\mathbf{1}$ | 57,685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四/六.10/八 | 115,026 | 3 | 116,167 | 3 |
| 1780 | 無形資產 | 四 | 10,188 | 16,092 | ||
| 1840 19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六.24 | 34,295 | -1 1 |
45,552 88,048 |
1 $\overline{2}$ |
| 15xx |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
六.11 | 47,610 1,532,459 |
36 | 1,611,622 | 33 |
| 1xxx | 資產總計 | \$4,303,698 | 100 | \$4,849,009 | 100 |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負債及權益 | 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註 | 全 額 |
$\%$ | 金 額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四/六.12 | \$70,000 | 2 | \$228,000 | 5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四/六.13 | $\blacksquare$ | 79,944 | $\overline{2}$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18/七 | 54,853 | 1 | 60,207 | |
| 2150 | 應付票據 | 637 | 513 | |||
| 2170 | 應付帳款 | 412,601 | 9 | 686,525 | 14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14 | 178,770 | 4 | 220,910 | 4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四 | 190 | 40,959 | 1 |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四/六.20 | 3,964 | 6,604 | ||
| 2322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 | 四/六.15 | 369,851 | 9 | 513,310 | 11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23,104 | 1 | 20,756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113,970 | 26 | 1,857,728 | 38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四/六.15 | 1,232,517 | 29 | 912,432 | 19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四/六.20 | 3,213 | 6,298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四/六.16 | 209 | $\blacksquare$ | 49,434 | 1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4,367 | $\blacksquare$ | 4,461 | $\blacksquare$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240,306 | 29 | 972,625 | 20 | |
| 2xxx | 負債總計 | 2,354,276 | 55 | 2,830,353 | 58 | |
| 權益 | 四/六.17 | |||||
| 3100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3110 | 股本 | 1,273,592 | 29 | 1,273,592 | 26 | |
| 3200 |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
373,069 | 9 | 373,076 | 8 | |
| 3300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55,458 | $\mathbf{1}$ | 48,839 | -1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53,098 | 8 | 332,604 | 7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259,431 | 6 | 349,167 | 7 | |
| 保留盈餘合計 | 667,987 | 15 | 730,610 | 15 | ||
| 3400 | 其他權益 | (359, 330) | (8) | (353,098) | (7) | |
| 3500 | 庫藏股票 | (6, 151) | (6, 151)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949,167 | 45 | 2,018,029 | 42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255 | 627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949,422 | 45 | 2,018,656 | 42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4,303,698 | 100 | \$4,849,009 | $100\,$ | ||
| (诗矣朋人佯财務報表职计) |


會計主管:薛靜宜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

| 附註 $\%$ 代碼 會計項目 全 全 額 額 \$3,231,025 100 \$4,603,781 營業收入 四/六.18/七 4000 (2,838,031) (88) 營業成本 四/六.5及21 (3,918,917) 5000 392,994 12 684,864 營業毛利 5900 營業費用 六.21/七 6000 (90, 164) (3) (101, 159) 推銷費用 6100 (285, 657) (9) (306,993) 管理費用 6200 (205,900) (191, 241) 研發費用 (6) 6300 (1,037) 83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四/六.19 6450 (599,310) (582, 758) (18)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損失)利益 (189, 764) (6) 85,554 69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六.22 7000 9,360 11,725 利息收入 7100 59,795 $\overline{2}$ 67,070 其他收入 7010 56,310 2 501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20 (36, 256) (35,630) 財務成本 (1) 7050 17,864 1,152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四/六.8 7060 $\mathbf{3}$ 44,818 107,073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 130,372 税前淨(損)利 (82,691) 7900 26,831 (24, 326) 所得稅利益(費用) 四/六.24 7950 (2) 106,046 (55, 860) 本期淨(損)利 8200 四/六.23 其他綜合損益 8300 |
一一二年度 | 一一三年度 | |||
|---|---|---|---|---|---|
| $\%$ | |||||
| 100 | |||||
| (85) | |||||
| 15 | |||||
| (2) | |||||
| (7) | |||||
| (4) | |||||
| (13) | |||||
| $\overline{2}$ | |||||
| $\mathbf{1}$ | |||||
| (1) | |||||
| $\sim$ | |||||
| $\overline{2}$ | |||||
| 2 1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8310 | ||||
| 8311 21,051 (3,256)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1 |
|||||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22, 399) (1) (55,059) |
(1) | ||||
| 8349 (4,210) 10,073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21,944 8361 (15,68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1 |
|||||
| 8399 3,136 (4,38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blacksquare$ |
|||||
| 11.997 $\mathbf{1}$ (60, 786)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1) | ||||
| 8500 \$(43,863) (1) \$45,26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 | ||||
| 8600 淨(損)利歸屬於: |
|||||
| \$(55,488) (2) \$106,486 母公司業主 8610 |
$\overline{2}$ | ||||
| (372) (440) 非控制權益 8620 \$106,046 |
$\blacksquare$ | ||||
| (2) \$(55,86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00 |
$\overline{2}$ | ||||
| \$(43,491) (1) \$45,700 母公司業主 8710 |
$\mathbf{1}$ | ||||
| (372) (440) 非控制權益 8720 |
|||||
| \$(43,863) (1) \$45,260 |
$\mathbf{1}$ | ||||
| 每股(虧損)盈餘(元) 六.25 |
|||||
| 9750 \$(0.44) \$0.84 基本每股(虧損)盈餘 |
|||||
| 9850 \$0.84 \$(0.44) 稀釋每股(虧損)盈餘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 項 $\mathsf B$ |
保留盈餘 | 其他權益項目 | 非控制權益 | 權益總額 | ||||||||
| 代碼 | 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表換算之兒換差額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損)益 |
庫藏股票 | 總計 | |||
| 碼 代 |
3100 | 3200 | 3310 | 3320 | 3350 | 3410 | 3420 | 3500 | 31XX | 36XX | 3XXX | |
| Al 民國112年1月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76 | \$11,494 | \$135,032 | \$581,301 | \$(18,632) | $$$ (313,972) | \$(6,151) | \$2,035,740 | \$1,067 | \$2,036,807 | |
| B 1 | 111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37,345 | (37, 345) | $\blacksquare$ | ||||||||
| B17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197,572 | (197, 572) | |||||||||
| B5.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63, 411) | (63, 411) | (63, 411) | ||||||||
| D1 112年度淨利 | 106,486 | 106,486 | (440) | 106,046 | ||||||||
| D3 112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2,605) | (12, 544) | (45, 637) | (60, 786) | (60, 786) | |||||||
| D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sim$ | $\sim$ | 103,881 | (12, 544) | (45, 637) | 45,700 | (440) | 45,260 | ||||
| T1 其他 | (37,687) | 37,687 | $\sim$ | $\sim$ | ||||||||
| Z1 民國112年12月3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76 | \$48,839 | \$332,604 | \$349.167 | \$(31,176) | $$$ (321,922) | \$(6,151) | \$2,018,029 | \$627 | \$2,018,656 | |
| Al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76 | \$48,839 | \$332,604 | \$349,167 | \$(31,176) | $$$ (321,922) | \$(6,151) | \$2,018,029 | \$627 | \$2,018,656 | |
| 112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6.619 | (6,619) | $\sim$ | ||||||||
| B 3 B5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
20,494 | (20, 494) (25,364) |
(25,364) | (25, 364) | |||||||
| C7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7) | (7) | (7) | |||||||||
| D1 113年度淨損 | (55, 488) | (55, 488) | (372) | (55,860) | ||||||||
| D3 11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16,841 | 17,555 | (22,399) | 11,997 | 11,997 | |||||||
| D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sim$ | $\sim$ | $\sim$ | (38, 647) | 17,555 | (22, 399) | $\sim$ | (43, 491) | (372) | (43, 863) | ||
| Q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388 | (1,388) | $\sim$ | |||||||||
| Z1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273,592 | \$373,069 | \$55,458 | \$353,098 | \$259,431 | \$(13,621) | $$$ (345,709) | \$(6,151) | \$1,949,167 | \$255 | \$1,949,422 | |
| $\sim$ $\sim$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代碼 | 項 目 |
一一三年度 | 一一二年度 |
|---|---|---|---|
| 金額 | 金額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期税前淨(損)利 | \$(82,691) | \$130,372 |
| A20000 | 調整項目: |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43,713 | 147,836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6,802 | 23,898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數 | 1,037 | (83)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 (2,657) | (9,879)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36,256 | 35,630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9,360) | (11, 725)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6,702) | (4,905)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 (17, 864) | (1,152)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3,671 | (2,976) |
| A22800 | 處分無形資產損失 | 29 | |
| A29900 | 其他 | (26) | (6) |
| A3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A31130 |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 (2,564) | 11,287 |
| A31150 |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 (55, 818) | 290,002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減少 | 7,776 | 10,385 |
| A31200 | 存貨減少 | 619,705 | 231,640 |
| A31230 |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 (207) | 12,816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7,482 | (12, 811) |
| A32125 | 合約負債減少 | (5, 354) | (170, 696) |
| A32130 |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 124 | (12) |
| A32150 | 應付帳款減少 | (273, 924) | (254, 574)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減少 | (41,883) | (21, 643)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2,348 | 7,360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28, 174) | (1,529)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21,719 | 409,235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8,837 | 11,903 |
| A33200 A33300 |
收取之股利 | 6,702 (36,513) |
4,905 (35,666) |
| A33500 |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
(13, 034) | (43, 427)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87,711 | 346,950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代碼 | $\boxtimes$ 項 |
一一三年度 | 一一二年度 |
|---|---|---|---|
| 金額 | 金額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0,000) | (22, 400) |
| B0002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831 | |
| B00040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62, 785) | (15, 570) |
| B00060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到期還本 | 15,570 | |
| B00100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72, 173) | (3,212) |
| B00200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3,243 |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6,016) | (106, 496)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7,438 | 4,388 |
| B04500 | 取得無形資產 | (9,870) | (15,056)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30,964 | 172,621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31, 634) | (9,960)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79,002) | 19,885 |
| CCCC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減少 | (158,000) | (12,800) |
| C00600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 (79, 944) | 34,999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1,049,078 | 973,585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872, 452) | (1,202,015)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7,302) | (8,666) |
| C044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 (94) | (2,634)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25, 364) | (63, 411)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94,078) | (280, 942)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8,985) | 10,981 |
| EEEE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5,646 | 96,874 |
| E00100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23,930 | 627,056 |
| E0020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29,576 | \$723,930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歐仁傑
附件三

民國一一三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金 | 額 | |
|---|---|---|
| 項 目 |
小 計 |
合 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296,688,723 | |
| 加: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 之再衡量數) |
16,841,125 | |
| 加:本年度稅後淨損 | (55,488,309) | |
|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合計 |
1,388,936 | (37,258,248) 259,430,475 |
| 提列項目: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6,232,426) |
(6,232,426)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53,198,049 |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配合證券交易法 |
| 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 | 第 14 條第 6 項 |
|
| 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 | 修正。 | |
| 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 | 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 | |
| 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 | 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 | |
| 勞。上述員工酬勞數額 |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 |
| 中需保留不低於百分之 |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 |
| 二十,為基層員工分配 | 數額。 | |
|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 | |
|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 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 | |
| 補數額。 | ||
|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分 | 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 | |
| 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 | 控制與從屬公司員工, | |
|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與 | 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 | |
| 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 | 董事會決定之。 | |
| 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 |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 | |
| 之。 | 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 | |
|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 |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 |
| 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 |
|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 | |
|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 ||
| 之,並報告股東會。 | 會。 | |
| 第卅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一 | 第卅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 | 增列本次通過 |
| 年元月二十六日。 | 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修訂日期 |
| 三年四月一日。 | 三年四月一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
| 六年六月三十日。 | 六年六月三十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
| 八年七月八日。 | 八年七月八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
| 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
| 九年六月十五日。 | 九年六月十五日。 | |
|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年八月三十日。 | 年八月三十日。 | |
|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二年七月三日。 | 二年七月三日。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五年四月七日。 | 五年四月七日。 | |
|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五年十二月六日。 | 五年十二月六日。 | |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六年三月八日。 | 六年三月八日。 | |
|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 |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 | |
| 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 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 |
|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 |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 | |
| 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
|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 |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 | |
| 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 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 |
|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 |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 | |
| 十九年五月六日。 | 十九年五月六日。 | |
|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 |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 | |
| 十年五月四日。 | 十年五月四日。 | |
|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 |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 | |
| 十一年六月三日。 | 十一年六月三日。 | |
|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 |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 | |
| 十二年六月六日。 | 十二年六月六日。 | |
|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 |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 | |
| 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
|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
|
|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 |
| 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
|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 |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 |
|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 |
| 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 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 |
|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 |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 | |
| 日。 | 日。 | |
|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 日。 |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 日。 |
|
|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三年六月二十六 | 一○三年六月二十六 | |
| 日。 | 日。 | |
|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 一○五年六月二十一 | |
| 日。 | 日。 | |
|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 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 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 |
|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一 |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一 | |
| 一○年八月廿六日 | 一○年八月廿六日 | |
| 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 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
|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一一年六月廿日 | 一一一年六月廿日 | |
| 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
附件五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 | --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壹、 主 旨 |
壹、 主 旨 |
酌作文字修正。 |
|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 |
| 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 | 辦 法 係 依 據 證 券 交 易 法 | |
|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三十 |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
|
| 六 條 之 一 規 定 辦 理 。 本 程 |
六條 之 一規 定 辦理 。 | |
| 序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另依相 |
||
| 關法 令 之規 定 辦理 。 |
||
| 貳、 內 容 |
貳、 內 容 |
1.將貸與對象 |
| 第一 條 資 金 貸與 對 象、 原 |
第一 條 貸 與 對象 |
修訂更為嚴 |
| 因及 必 要性 | (一 )與本 公 司有 業 |
謹。 |
| 一、 與 本公 司 有業 務往 |
務往 來 的公 司 | 2.併入第二條修 |
| 來的 公 司或 行 號 , |
或行 號 。 | 訂。 |
| 以關 係 人或 關 係企 | (二 )有短 期 融通 資 |
3.條次號標示變 |
| 業且 因 營業 必 須為 | 金之 必 要的 公 | 更。 |
| 限。 | 司或 行 號。 融 | 4.公司負責人違 |
| 二、 有 短期 融 通資 金之 必要 的 公司 或 行 |
資金 額 不得 超 過貸 與 企業 淨 |
反規定之罰 則,變更至 |
| 號, 除 下列 各 款情 |
值之 百 分之 四 | 第九條。 |
| 形外 , 不得 為 之。 |
十。 | |
| 所稱 短 期, 係 指一 | 前項 所 稱短 期 ,係 | |
| 年。 但 公司 之 營業 | 指一 年 。但 公 司之 | |
| 週期 長 於一 年 者, | 營業 週 期長 於 一年 | |
| 以營 業 週期 為 準。 | 者, 以 營業 週 期為 | |
| (一 )本公 司 直接 及 |
準。 | |
| 間接 持 有表 決 | 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 |
| 權之 股 份超 過 百分 之 五十 之 |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百 分 之 百 之 國 |
|
| 公司 因 財務 業 | 外 公 司 間 從 事 資 | |
| 務需 要 而有 短 | 金 貸 與 , 或 本 公 |
|
| 期融 通 資金 之 |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 |
| 必要 者 。 |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百 | |
| (二 )直接 及 間接 對 |
分 之 百 之 國 外 公 | |
| 本公 司 持有 表 | 司 對 本 公 司 從 事 | |
| 決權 之 股份 超 | 資 金 貸 與 , 不 受 |
|
| 過百 分 之五 十 |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 |
| 之公 司 因財 務 業務 需 要而 有 |
限 制 。 但 仍 應 訂 定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
|
| 短期 融 通資 金 | 之 限 額 , 並 應 明 |
|
| 之必 要 者。 | 定 資 金 貸 與 期 |
|
| (三 )本公 司 之關 係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人或 關 係企 業 因購 料 或營 運 週轉 需 要而 有 短期 融 通資 金 之必 要 者。 |
限。 公司 負 責人 違 反第 一項 規 定時 , 應與 借用 人 連帶 負 返還 責任 ; 如公 司 受有 損害 者 ,亦 應 由其 |
|
| 負損 害 賠償 責 任。 | ||
| 刪 | 第二 條 資金 貸 與他 人之 原 因 及 必要 性 本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或 行 號 間 因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從 事 資 金 貸 與 者 , 應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因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從 事 資 金 貸 與 者 , 以 下 列 情 形 為 限: (一 )本 公 司 持 股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公 司 因 業 務 需 要 而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要 者 。 (二 )他 公 司 或 行 號 因 購 料 或 營 運 週 轉 需 要 而 有 短 期 融 通 資金 之 必要 者 。 (三 )其他 經 本公 司 董 事 會同 意 資金 貸 與 者。 |
刪除第二條, 併入第一條修 訂。 |
| 第 二 條 資 金 貸 與 總 額 及 個 別 對 象之 限 額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 之四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 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 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四十為限;個 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 方 間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為 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 係指最近一年度雙方間 進 貨 或 銷 貨 金 額 孰 高 |
第 三 條 資 金 貸 與 總 額 及 個 別 對 象之 限 額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 十為限。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 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 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 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 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 銷貨金額孰高者。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 司或行號者,融通資金之 |
1. 變更條次 號。 2. 明訂業務往 來 進貨或銷 貨金額 計 算 期間。 3. 增訂本公司 直接或間接 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子 公司為資金 貸與對象。 4. 刪 除 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者。 | 累計餘額不得超過貸與企 | 股份百分之 |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 | 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個 | 百之國外子 |
| 公司或行號者,融通資 | 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 公司間, 或 |
| 金之累計餘額不得超過 | 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本公司直接 |
| 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 或 間接持有 |
| 四十;個別貸與金額以 |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 表決權股份 |
|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 | 子 公 司 間 , 從 事 資 金 貸 | 百分之百之 國外子公司 |
| 之十為限。 | 與,不受前項之限制。惟 | 之 資金貸與 |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 | 限額。 |
|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 之限額不得超過該貸與公 | |
| 國外子公司間從事短期 | 司淨值的百分之六十。 | |
| 融通資金貸與,或本公 | ||
|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 | ||
|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 ||
| 子公司對本公司從事短 期融通資金貸與,不受 |
||
| 前項之限制。惟資金貸 | ||
| 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 ||
| 額不得超過該貸與公司 | ||
| 淨值的百分之六十。 | ||
| 第三 條 貸 與 作業 程 序 |
第四 條 貸 與 作業 程 序 |
1. 變更 條 次 |
| 一、 徵 信 | 一、 徵 信 | 號。 |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貸 與 事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貸 與 事 | 2. 書明 保 全 |
| 項 , 應 由 借 款 人 先 檢 附 必 要 之 公 司 資 料 及 財 務 資 |
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 要 之 公 司 資 料 及 財 務 資 |
對象 及 擔 保物 。 |
| 料 , 向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申 請 | 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 | |
| 融資 額 度。 | 融資 額 度。 | |
| 本 公 司 受 理 申 請 後 , 應 由 |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 | |
| 財 務 部 就 貸 與 對 象 之 所 營 | 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 | |
| 事 業 、 財 務 狀 況 、 償 債 能 | 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 | |
| 力 與 信 用 、 獲 利 能 力 及 借 | 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 | |
| 款 用 途 予 以 調 查 、 評 估 , | 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 | |
| 並擬 具 報告 。 | 並擬 具 報告 。 | |
| 財 務 部 針 對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 | |
| 作 調 查 詳 細 評 估 審 查 , 評 | 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 | |
| 估事 項 至少 應 包括 : ( ) 一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之 必 要 |
估事 項 至少 應 包括 : (一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之 必 要 |
|
| 性及 合 理性 。 | 性及 合 理性 。 | |
| ( 二 ) 以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之 財 |
(二 )以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之 財 |
|
| 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 | 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 | |
| 金額 是 否必 須 。 | 金額 是 否必 須 。 | |
| ( 三 ) 累 積 資 金 貸 與 金 額 是 |
(三 )累 積 資 金 貸 與 金 額 是 |
|
| 否仍 在 限額 以 內。 | 否仍 在 限額 以 內。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 ) 四 對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風 |
( ) 四 對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風 |
|
|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 |
| 權益 之 影響 。 | 權益 之 影響 。 | |
| ( ) 五 應 否 取 得 擔 保 品 及 擔 |
(五 )應 否 取 得 擔 保 品 及 擔 |
|
| 保品 之 評估 價 值。 | 保品 之 評估 價 值。 | |
| ( 六 ) 檢 附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徵 |
(六 )檢 附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徵 |
|
| 信及 風 險評 估 紀錄 。 | 信及 風 險評 估 紀錄 。 | |
| 二、 保 全 | 二、 保 全 | |
| 除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
| 表 決 權 股 份 百 分 之 百 之 子 公司外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
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 票,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 |
|
| 貸 與 事 項 時 , 應 取 得 同 額 | 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 | |
| 之 擔 保 本 票 、 擔 保 品 , 必 |
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 | |
| 要 時 並 辦 理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 相當資力及信用 之 個 人 或 |
|
| 之 抵 押 設 定 。 前 項 債 權 擔 | 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 | |
| 保 , 債 務 人 如 提 供 相 當 資 | 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 | |
| 力 及 信 用 之 個 人 或 公 司 為 | 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 | |
| 保 證 , 以 代 替 提 供 擔 保 品 | 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 | |
| 者 , 董 事 會 得 參 酌 財 務 部 | 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 | |
| 之 徵 信 報 告 辦 理 ; 以 公 司 | 證之 條 款。 | |
| 為 保 證 者 , 應 注 意 其 章 程 | 三、授權範圍 | |
| 是 否 有 訂 定 得 為 保 證 之 條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貸 與 事 | |
| 款。 三、授權範圍 |
項 , 經 本 公 司 財 務 部 徵 信 後 , 呈 總 經 理 核 准 並 提 報 |
|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貸 與 事 |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 | |
| 項 , 經 本 公 司 財 務 部 徵 信 |
不得 授 權其 他 人決 定。 | |
| 後 , 呈 總 經 理 核 准 並 提 報 |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間 , 或 其 | |
|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 | 子 公 司 間 之 資 金 貸 與 , 應 | |
| 不得 授 權其 他 人決 定。 | 依 其 項 規 定 提 董 事 會 決 | |
|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間 , 或 其 | 議 , 並 得 授 權 董 事 長 對 一 | |
| 子 公 司 間 之 資 金 貸 與 , 應 | 貸 款 對 象 於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 |
| 依 其 項 規 定 提 董 事 會 決 | 一 定 額 度 內 及 不 超 過 一 年 | |
| 議 , 並 得 授 權 董 事 長 對 一 | 之 期 間 內 分 次 撥 貸 或 循 環 | |
| 貸 款 對 象 於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一 定 額 度 內 及 不 超 過 一 年 |
動 用 , 惟 授 權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最 近 期 |
|
| 之 期 間 內 分 次 撥 貸 或 循 環 | 財務 報 表淨 值 百分 之十 。 | |
| 動 用 , 惟 授 權 額 度 不 得 超 | ||
| 過 本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最 近 期 | ||
| 財務 報 表淨 值 百分 之十 。 | ||
| 第四 條 貸 與 期限 及 計息 方 式 |
第五 條 貸 與 期限 及 計息 方 式 |
1. 變更條次 |
| 一 、 除 第 二 項 所 列 之 資 |
與 本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 號。 |
| 金 貸 與 對 象 外 , 本 |
之 公 司 或 行 號 者 期 限 | 2. 修訂與不 |
| 公 司 之 資 金 貸 與 期 限 為 一 年 , 不 得 展 |
為一年,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過後 得 展 延 一 |
同對象別 從事資金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延。 | 次,展延 期 限 則 不 可 |
貸與之期 |
| 二、 以 下 資 金 貸 與 期 限 |
超 過 一 年 ; 貸 與 對 象 | 限和展延 |
| 為 三 年 , 經 董 事 會 |
為 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 次數 。 |
| 決 議 通 過 後 得 展 |
持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超 過 | |
| 延 , 每 次 展 延 期 限 |
百分之 五 十 且 具 有 重 |
|
| 不 超 過 三 年 , 並 不 |
大控制力 之 國 外 子 公 |
|
| 得展 延 超過 三 次 : |
司 之 資 金 貸 與 每 筆 期 | |
| (一 )因 業 務 往 來 本 |
限為一年, 經 董 事 會 |
|
| 公 司 對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
決 議 通過後 得 展 延 , 每次展延 期 限 不 超 過 |
|
| 權股份 超 過 百 |
三年 。 |
|
| 分 之 百 之 國 外 |
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 |
| 子公司 從 事 資 |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超 過 百 |
|
| 金 貸 與 。 若因 |
分 之 五 十 具 有 重 大 控 |
|
| 短期融通之資金 | 制 力 之 國 外 子 公 司 |
|
| 貸與仍依第四條 | 間 , 從 事 資 金 貸 與 , | |
| 第一項之規定處 |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 |
|
| 理。 | 經董事會 決 議 通 過 後 |
|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 | 得 展 延 , 每 次 展 延 不 |
|
| 接持有表決權股 | 超過 三 年。 | |
| 份百分之百之國 | 資 金 貸 與 利 率 不 得 低 於 | |
| 外 子 公 司 間 從 |
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 | |
| 事資 金 貸與 。 (三)本公司直接或間 |
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 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 |
|
| 接持有表決權股 | 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 | |
| 份百分之百之國 | 如遇特殊情形,得經得 | |
| 外子公司對本公 | 董事會通過後依實際狀 | |
| 司從事資金貸 | 況需 要 調整 。 | |
| 與。 | ||
| 三 、 資 金 貸 與 利 率 視 本 |
||
| 公 司 資 金 成 本 機 動 | ||
| 調 整 。 本 公 司 貸 款 |
||
| 利 息 之 計 收 , 以 每 | ||
| 月 繳 息 一 次 為 原 則 , 如 遇 特 殊 情 |
||
| 形 , 得 經 得 董 事 會 | ||
| 通 過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 ||
| 需要 調 整。 | ||
| 第 五 條 已 貸 與 金 額 之 後 續 控 管 |
第 六 條 已 貸 與 金 額 之 後 續 控 管 |
1. 變更 條 次 |
| 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 | 措 施 、 逾 期 債 權 處 理 程 | 號。 |
| 序 | 序 | 2. 增加 項 次 |
| 一 、 貸 款 撥 放 後 , 應 經 |
貸 款 撥 放 後 , 應 經 常 注 | 號。 |
| 常注意借款人及保 | 意 借 款 人 及 保 證 人 之 財 | 3. 刪除 業 務 |
| 證人之財務、業務 | 務 、 業 務 以 及 相 關 信 用 | 往來 之 資 |
| 以及相關信用狀況 | 狀 況 等 , 如 有 提 供 擔 保 | 金貸 與 到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等,如有提供擔保 | 品 者 , 並 應 注 意 其 擔 保 | 期未 還 |
| 品者,並應注意其 | 價 值 有 無 變 動 情 形 , 遇 | 款, 可 延 |
| 擔保價值有無變動 | 有 重 大 變 化 時 , 應 立 刻 | 期還 款 情 |
| 情形,遇有重大變 | 通 報 董 事 長 , 並 依 指 示 | 事。 |
| 化時,應立刻通報 | 為適 當 之處 理 。 | |
| 董事長,並依指示 | 借 款 人 於 貸 款 到 期 或 到 | |
| 為適 當 之處 理 。 | 期 前 償 還 借 款 時 , 應 先 | |
| 二 、 借款人於 貸款到期 |
計 算 應 付 之 利 息 , 連 同 | |
| 或 到 期 前 償 還 借 款 | 本 金 一 併 清 償 後 , 方 可 | |
| 時 , 應 先 計 算 應 付 | 將 本 票 借 款 等 註 銷 歸 還 | |
| 之 利 息 , 連 同 本 金 | 借 款 人 或 辦 理 抵 押 權 塗 | |
| 一 併 清 償 後 , 方 可 | 銷。 | |
| 將 本 票 借 款 等 註 銷 | 借款 人 於貸 款 到期 時, | |
| 歸 還 借 款 人 或 辦 理 | 應即 還 清本 息 。 但 貸與 |
|
| 抵押 權 塗銷 。 | 性質 為 業務 往 來者 , 如 |
|
| 三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 |
到期 未 能償 還 而需 延期 | |
| 時 , 應 即 還 清 本 息。 |
時, 得 經董 事 會通 過後 依實 際 狀況 需 要調 整。 |
|
| 每筆 延 期償 還 以不 超過 | ||
| 一年 , 並以 一 次為 限, | ||
| 違者 本 公司 得 就其 所提 | ||
| 供之 擔 保品 或 保證 人, | ||
| 依法 逕 行處 分 及追 償。 | ||
| 第六 條 內 部 控制 : |
第七 條 內 部 控制 : |
1. 變更 條 次 |
| 一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貸 | 一 、 本 公 司 辦 理 資 金 | 號。 |
| 與事項,應建立備 | 貸與事項,應建 | 2. 酌作 文 字 |
| 查簿,就資金貸與 | 立備查簿,就資 | 修正 。 |
| 之對象、金額、董 | 金貸與之對象、 | |
| 事會通過日期、資 | 金額、董事會通 | |
| 金貸放日期及依規 | 過日期、資金貸 | |
| 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詳 予 登載 備 查。 |
放日期及依規定 應審慎評估之事 |
|
| 二 、 本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人 | 項 詳 予 登 載 備 |
|
| 員 應 至 少 每 季 稽 核 | 查。 | |
|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 二 、 本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 |
| 程 序 及 其 執 行 情 | 人員應至少每季 | |
| 形 , 並 作 成 書 面 紀 | 稽核資金貸與他 | |
| 錄 , 如 發 現 重 大 違 | 人作業程序及其 | |
| 規 情 事 , 應 即 以 書 | 執行情形 ,並作 |
|
| 面通知 審 計 委 員 |
成書面紀錄,如 | |
| 會 。 如 發 現 重 大 違 |
發現重大違規情 | |
| 規 情 事 , 應 視 違 反 情 況 予 以 處 分 經 理 |
事,應即以書面 通 知 審 計 委 員 |
|
| 人及 主 辦人 員 。 | 會 。如發現重大 |
|
| 三 、 本 公 司 因 情 事 變 | 違規情事,應視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更 , 致 貸 與 對 象 不 | 違反情況予以處 | |
| 符 相 關 法 律 及 本 作 |
分經理人及主辦 | |
| 業程序之 規定或 貸 |
人員 。 | |
| 與 餘 額 超 限 時 , 應 訂 定 改 善 計 畫 , 並 |
三、 本 公司 因 情事 變更 致貸 與 對象 不 符本 準 |
, |
| 將 相 關 改 善 計 畫 送 | 則規 定 或餘 額 超限 | |
| 審 計 委 員 會 , 並 依 |
時, 應 訂定 改 善計 | |
| 計 畫 時 程 完 成 改 | 畫, 並 將相 關 改善 計 | |
| 善。 | 畫送 審 計委 員 會, 並 |
|
| 依計 畫 時程 完 成改 | ||
| 善。 | ||
| 第七 條 公 告 申報 : |
第八 條 公 告 申報 : |
變更 條 次號 。 |
| 一 、 本 公 司 應 於 每 月 十 | 一 、 本 公 司 應 於 每 月 | |
| 日 前 公 告 申 報 本 公 | 十日前公告申報 | |
| 司 及 子 公 司 上 月 份 資金 貸 與餘 額 。 |
本公司及子公司 上月份資金貸與 |
|
| 餘額 。 | ||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 | ||
| 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 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
|
|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 |
|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
| (一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
(一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
|
| 他 人 之 餘 額 達 | 公 司 資 金 貸 | |
|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 與 他 人 之 餘 | |
| 財 務 報 表 淨 值 |
額 達 本 公 司 | |
|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 最 近 期 財 務 | |
| 上。 | 報 表 淨 值 百 | |
| (二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
分 之 二 十 以 | |
| 公 司 對 單 一 企 | 上。 | |
| 業 資 金 貸 與 餘 | (二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
|
| 額 達 本 公 司 最 | 公 司 對 單 一 | |
| 近 期 財 務 報 表 | 企 業 資 金 貸 | |
| 淨 值 百 分 之 十 以上 。 |
與 餘 額 達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
|
| (三 )本 公 司 或 其 子 |
財 務 報 表 淨 | |
| 公 司 新 增 資 金 |
值 百 分 之 十 | |
| 貸 與 金 額 達 新 | 以上 。 | |
|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 (三 )本 公 司 或 其 子 |
|
| 以 上 且 達 該 公 | 公 司 新 增 資 |
|
| 開 發 行 公 司 最 | 金 貸 與 金 額 | |
| 近 期 財 務 報 表 | 達 新 臺 幣 一 | |
| 淨 值 百 分 之 二 | 千 萬 元 以 上 | |
| 以上 。 | 且 達 該 公 開 | |
| 本辦 法 所稱 事 實發 生日 |
發 行 公 司 最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生日 , 係指 簽 約日 、付 款日 、 董事 會 決議 日或 其他 足 資確 定 資金 貸與 對象 及 交易 金 額之 日等 日期 孰 前者 。 本公 司 之子 公 司非 屬國 內公 開 發行 公 司者 ,該 子公 司 有前 項 第三 款應 公告 申 報之 事 項, 應由 本公 司 為之 。 |
近 期 財 務 報 表 淨 值 百 分 之二 以 上。 本 辦 法 所 稱 事 實 發 生 日 , 係 指 簽 約 日 、 付 款 日 、 董 事 會 決 議 日 或 其 他 足 資 確 定 資 金 貸 與 對 象 及 交 易 金 額 之日 等 日期 孰 前者 。 本公 司 之子 公 司非 屬國 內公 開 發行 公 司者 , 該 子公 司 有前 項 第三 款應 公告 申 報之 事 項, 應由 本公 司 為之 。 |
|
| 第 八 條 對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之控 管 程序 一 、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若 擬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者 , 子 公 司 應 依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處 理 準 則 』 規 定 訂 定 『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辦 法 』 , 並 應 依作 業 程序 辦 理。 二 、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應 於每 月 5 日 前將 上 月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之 情形 通 知本 公 司。 |
第 九 條 對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之 控 管程 序 一 、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若 擬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者 , 子 公 司 應 依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處 理 準 則 』 規 定 訂 定 『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辦 法 』 , 並 應 依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二、 本 公司 之 子公 司 應於 每 月 5 日前 將上 月 資金 貸 與 他人 之 情形 通 知 本公 司 。 |
變更 條 次號 。 |
| 第九 條 罰 則 一、 本 公 司 經 理 人 及 主 辦 人 員 於 辦 理 資 金 貸 與 相 關 事 宜 時 , 應 遵 循 本 作 業 程 序 之 規 定 , 使 本 公 司 免 於 遭 受 作 業 不 當 之 損 失 。 如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或 本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之 情 事 , 其 懲 戒 依 本 公 司 相 關 人 事 |
無 | 1.增訂 經 理人 及主 辦 人 員, 未 依作 業程 序 執行 之罰 則 。 2.公司負 責 人 違反 規 定之 罰則 , 由第 一條 併 入。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規 章 之 規 定 辦 | ||
| 理。 | ||
| 二、 本 公 司 負 責 人 違 |
||
| 反 第 一 條 規 定 | ||
| 時 , 應 與 借 款 人 連 帶 負 返 還 責 |
||
| 任 , 如 本 公 司 受 | ||
| 有 損 害 , 亦 應 由 | ||
| 其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 ||
| 償責 任 。 | ||
| 肆、 生 效及 修 訂 | 肆、 生 效及 修 訂 | 增列本次修訂日 |
| 本 公 司 訂 定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本 公 司 訂 定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期 |
| 作 業 程 序 ,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 並 |
作 業 程 序 ,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再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 並 |
|
| 提 報 股 東 會 同 意 後 施 行 , |
提 報 股 東 會 同 意 後施行 , |
|
| 如 有 董 事 表 示 異 議 且 有 紀 | 如 有 董 事 表 示 異 議 且 有 紀 | |
|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 本 公 司 |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 本 公 司 |
|
| 應 將 其 異 議 併 送 審 計 委 員 |
應 將 其 異 議 併 送 審 計 委 員 |
|
| 會 及 提 報 股 東 會 討 論 , 修 |
會 及 提 報 股 東 會 討 論 , 修 |
|
| 正時 亦 同。 |
正時 亦 同。 |
|
| 本 公 司 已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 依 前 項 規 定 將 資 金 貸 與 他 |
本 公 司 已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 依 前 項 規 定 將 資 金 貸 與 他 |
|
| 人 作 業 程 序 提 報 董 事 會 討 | 人 作 業 程 序 提 報 董 事 會 討 | |
| 論 時 , 應 充 分 考 量 各 獨 立 |
論 時 , 應 充 分 考 量 各 獨 立 |
|
| 董事之意見 , 獨 立 董 事 如 |
董 事 之 意 見 , 獨 立 董 事 如 |
|
| 有 反 對 意 見 或 保 留 意 見 , |
有 反 對 意 見 或 保 留 意 見 , |
|
| 應於 董 事會 議 事錄 載明 。 |
應於 董 事會 議 事錄 載明 。 |
|
| 本 公 司 已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 訂 定 或 修 正 資 金 貸 與 |
本 公 司 已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 訂 定 或 修 正 資 金 貸 與 |
|
| 他 人 作 業 程 序 , 應 經 審 計 | 他 人 作 業 程 序 , 應 經 審 計 | |
|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二 分 之 一 |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二 分 之 一 | |
| 以 上 同 意 , 並 提 報 董 事 會 | 以 上 同 意 , 並 提 報 董 事 會 | |
| 決議 。 | 決議 。 | |
| 如 未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 如 未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 |
|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者 , 得由全體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者 , 得 由 全 體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
|
| 上同意行之 , 並 應 於 董 事 |
上 同 意 行 之 , 並 應 於 董 事 |
|
|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審 計 委 員 會 |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審 計 委 員 會 | |
| 之決 議 。 |
之決 議 。 |
|
|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前 項 所 稱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 |
| 員及所稱全體董事 , 以實際 在任 者 計算 之 。 |
成 員 及 所 稱 全 體 董 事 , 以 實際 在 任者 計 算之 。 |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 二年 六 月二 十 一日 | ○二 年 六月 二 十一 日 |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五年 六 月二 十 一日 | ○五 年 六月 二 十一 日 |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 七年 六 月十 九 日 | ○七 年 六月 十 九日 |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 八年 六 月十 九 日 | ○八 年 六月 十 九日 |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本 辦 法 修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 |
| 九年 六 月廿 二 日 | ○九 年 六月 廿 二日 | |
| 本辦 法 修訂 於 中華 民國 一 一 | ||
| 四年 六 月十 九 日 |
附件六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序 | 候選 | 候選人姓 | 性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所代表 | 持有股 | 是否符合公 |
|---|---|---|---|---|---|---|---|---|---|
| 號 | 人類 | 名 | 別 | 之政府 | 份數額 | 開發行獨立 | |||
| 別 | 或法人 | (單位: | 董事設置並 | ||||||
| 名稱 | 股) | 應遵循事項 | |||||||
| 辦法之規定 | |||||||||
| 董事 | 歐美亞投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無 | □是□否 | |||
| 資股份有 | - | 12,693,541 | ■不適用 | ||||||
| 限公司 | |||||||||
| 歐仁傑 | 男 | 凱斯西 | 環隆科技 | 環隆科技 | 歐美亞 | ||||
| 01 | (代表人) | 儲大學 | (股)營業 | (股)董事長 | 投資股 | ||||
| 電機工 | 處副總經 | 兼總經理、 | 份有限 | 不適用 | □是□否 | ||||
| 程博士 | 理、智原 | 環隆科技 | 公司 | ■不適用 | |||||
| 科技(股) | (股)營業處 | ||||||||
| 公司 | 處長 | ||||||||
| 董事 | 招讚投資 | -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無 | □是□否 | ||
| 股份有限 公司 |
844,000 | ■不適用 | |||||||
| 閻慧芳 | 女 | 美國威 | 環隆科技 | 環隆科技 | 招讚投資 | ||||
| 02 | (代表人) | 斯康辛 | 電磁零件 | (股)總經理 | 股份有限 | ||||
| 大學氣 | 處副總經 | 室副總經理 | 公司 | 不適用 | □是□否 | ||||
| 象系碩 | 理 | ■不適用 | |||||||
| 士 | |||||||||
| 董事 | 源榮投資 | -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無 | |||
| 股份有限 | 803,000 | □是□否 | |||||||
| 公司 | ■不適用 | ||||||||
| 歐慈惠 | 女 | 國立交 | 工研院國 | 華雷科技 | 源榮投 | ||||
| (代表人) | 通大學 | 際智權業 | (股)董事長 | 資股份 | |||||
| 電信所 | 務推廣部 | 有限公 | |||||||
| 03 | 博士研 | 專利分析 | 司 | ||||||
| 究 | 工程師、 | 不適用 | □是□否 | ||||||
| 工研院生 | ■不適用 | ||||||||
| 醫所企劃 | |||||||||
| 與推廣營 | |||||||||
| 運中心經 | |||||||||
| 理 | |||||||||
| 04 | 董事 | 連聰富 | 男 | 國立交 | 環隆電氣 | 環隆科技 | 無 | □是□否 | |
| 通大學 | 環隆科技 | (股)董事 | 798,146 | ■不適用 | |||||
| 電信系 | 副總經理 |
| 05 | 董事 | 蔡國基 | 男 | 中原大 | 環隆科技 | 環隆科技 | 無 | ||
|---|---|---|---|---|---|---|---|---|---|
| 學工業 | 副總經理 | (股)董事 | 700,929 | □是□否 | |||||
| 工程系 | ■不適用 | ||||||||
| 06 | 董事 | 許梓恂 | 男 | 國立中 | 慧榮科技 | 九德松益 | 無 | ||
| 央大學 | (股)公司 | (股)、多益 | |||||||
| 光電科 | 工程師 | 利(股)等公 | 0 | □是□否 | |||||
| 學研究 | 司董事長 | ■不適用 | |||||||
| 所碩士 | |||||||||
| 07 | 董事 | 程泰機械 | -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無 | ||
| 股份有限 | 278,462 | □是□否 | |||||||
| 公司 | ■不適用 | ||||||||
| 楊舒涵 | 女 | 東海大 | 程泰機械 | 程泰機械 | 程泰機 | ||||
| (代表人) | 學國際 | (股)公司 | (股)公司 | 械股份 | |||||
| 貿易學 | 副董事 | 總經理及董 | 有限公 | ||||||
| 系、東 | 長、程泰 | 事 | 司 | ||||||
| 海大學 | 機械(股) | 不適用 | □是□否 | ||||||
| 高階經 | 公司執行 | ■不適用 | |||||||
| 理人企 | 副總 | ||||||||
| 業二代 | |||||||||
| 組 EMBA 碩士 |
|||||||||
| 08 | 獨立 | 鄒炎崇 | 男 | 國立成 | 安永(原 | 向陽聯合會 | 無 | ||
| 功大學 | 致遠)聯 | 計師事務所 | |||||||
| 董事 | 會計學 | 合會計師 | 負責人、立 | ■是□否 | |||||
| 系 | 事務所 | 敦科技(股) | 0 | □不適用 | |||||
| 會計師 | 公司獨立董 | ||||||||
| 事 | |||||||||
| 繼續提名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之提名理由 | |||||||||
| 鄒炎崇先生為本公司獨立董事,具有會計師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 | |||||||||
| 和技術人員,在會計、財務領域有多年深厚經驗,一直以來對公司的投資營 | |||||||||
| 運、財務規劃及風險控管方面,提供極有助益之專業見解與實務協助。雖已 連任環隆科技三屆獨立董事,惟其於功能性委員會及董事會均能本於專業 |
|||||||||
| 獨立判斷並提出具有建設性之建言,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鄒炎崇先生為 獨立董事候選人。 |
|||||||||
| 09 | 獨立 | 吳輝煌 | 男 | 國立交 | 環隆電氣 | 美律實業 | 無 | ||
| 董事 | 通大學 | (股)公司 | (股)公司 | ||||||
| 電子工 | 總經理及 | 獨立董事 | 0 | ■是□否 | |||||
| 程學系 | 董事 | □不適用 | |||||||
| 繼續提名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之提名理由 吳輝煌先生為本公司獨立董事,具備豐富的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熟悉產業具公 |
|||||||||
| 司營運管理、經營風險控管及董事會運作效能等領域專業經驗。一直以來對公 | |||||||||
| 司的投資營運、風險控管方面,提供極有助益之專業見解與實務協助。雖已 | |||||||||
| 連任環隆科技三屆獨立董事,惟其於功能性委員會及董事會均能本於專業 | |||||||||
| 獨立判斷並提出具有建設性之建言,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吳輝煌先生為 |
| 獨立董事候選人。 | |||||||||
|---|---|---|---|---|---|---|---|---|---|
| 10 | 獨立 | 柯興樹 | 男 | 國立中 | 順天建設 | 順天建設 | 無 | ||
| 董事 | 興大學 | (股)公司 | (股)公司董 | ||||||
| 企管系 | 董事長、 | 事長;建高 | ■是□否 | ||||||
| 建高工程 | 工程(股)、 | 0 | □不適用 | ||||||
| (股)公司 | 立隆電子工 | ||||||||
| 董事 | 業(股)等公 | ||||||||
| 司董事 | |||||||||
|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 24 | 條第 3 |
項規定適切性說明如下: | ||||||
| 被提名人柯興樹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具企業管理專業學識及豐富的產業 | |||||||||
| 經驗,並曾擔任磐石會會長,實為業界楷模,面對產業環境變化劇烈的年 | |||||||||
| 代,更需要有此相關經驗者參與,監督董事會及提供專業意見。 | |||||||||
| 11 | 獨立 | 吳中銘 | 男 | 東吳大 | 立隆電子 | 立隆電子工 | 無 | ||
| 董事 | 學物理 | 工業(股) | 業(股)公司 | ||||||
| 系、勞 | 公司總經 | 總經理室 | ■是□否 | ||||||
| 倫斯大 | 理室 | 協理 | 0 | □不適用 | |||||
| 學企業 | 協理 | ||||||||
| 管理碩 | |||||||||
| 士 |
(資料來源為本公司民國 114 年 4 月 21 日停止過戶資料)
附件七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競業禁止限制之職務明細
| 姓名/職稱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 職務 | 主要營業項目 |
|---|---|---|---|
|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
未兼任 | ||
|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招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務 |
| 代表人歐仁傑 |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務 |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天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務 |
| 英屬開曼群岛萊德光電(股) 公司 |
董事 | 其他光學及精密器械製 造業 |
|
| UMEC Investment (B.V.I)Co., Ltd. |
董事 | 專業投資及控股公司 | |
| Global Development Co., Ltd |
董事 | 專業投資及控股公司 | |
| UMEC(H.K.) Company Ltd. | 董事 | 外銷報關船務業務 | |
| UMEC USA Inc. | 董事 | 電磁元件之研發及銷售 | |
| 華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
| 協創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管理顧問業、電子資訊 供應服務業 |
|
| 源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一般投資業務 | |
| 萬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一般投資業務 | |
|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殯葬設施經營業 | |
| 毫米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其他電子零組件相關業 | |
|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 |
董事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
| 鳳凰參創新創業股份有限公 司 |
董事 | 一般投資業務 | |
| 源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
未兼任 | ||
| 源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華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 代表人歐慈惠 | 源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務 |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一般投資業務 |
| 招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一般投資業務 |
| 姓名/職稱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 職務 | 主要營業項目 |
|---|---|---|---|
| 天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監察人 | 一般投資業務 | |
| 萬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監察人 | 一般投資業務 | |
|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監察人 | 殯葬設施經營業 | |
| 許梓恂/董事 | 九德松益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 製造業 |
| 多益利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
| 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一般投資業 | |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 | CNC 工具機製造及銷售 |
| /法人董事 |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董事 | CNC 工具機製造及銷售 |
| TAITEC CAYMANS,INC. | 法人負責人 | 財務投資 | |
| YAMA SEIKI USA, INC. | 法人負責人 | 北美地區 CNC 工具機銷 售、售服 |
|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CNC 工具機製造及銷售 |
| 表人楊舒涵 /法人董事代表人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CNC 工具機製造及銷售 |
| 郁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 財務投資 | |
| 程泰機械(吳江)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 | 大陸地區 CNC 工具機製 造及銷售 |
|
| 程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 | 大陸地區 CNC 工具機製 造及銷售 |
|
|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CNC 工具機製造及銷售 |
|
| 鄒炎崇/獨立董事 |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 吳輝煌/獨立董事 |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 |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 造業 |
| 柯興樹/獨立董事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 業、不動產租賃業 |
| 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土木建築營造業、住宅 及大樓開發租賃、有關 建築材料買賣業 |
|
|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電容器之製造與銷售 | |
|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電信器材、電器及電子 材料批發零售業、照明 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 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
| 姓名/職稱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名稱 | 職務 | 主要營業項目 |
|---|---|---|---|
| 吳中銘/獨立董事 | 立隆電子工業(股)公司 | 協理 | 電容器之製造與銷售 |
| 立富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各種機械之製造、裝 | |
| 配、組合、加工及買賣 | |||
| 宏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 | |
|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殯葬設施經營業 | |
| 琪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 | |
| 中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一般投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