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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loud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May 29, 2020
58193_rns_2020-05-29_ba47d858-f7c3-477f-ace0-12f240f65c39.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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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 “ ”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 立董事、监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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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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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