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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OONS — Annual Report 2019
Jul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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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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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開會程序.....................第 1 頁 | |||||||||||||
|---|---|---|---|---|---|---|---|---|---|---|---|---|---|
| 議 | 程.....................第 2 頁 | ||||||||||||
| 壹、報告事項...................第 3 頁 | |||||||||||||
| 貳、承認事項...................第 9 頁 | |||||||||||||
| 參、討論事項...................第 10 頁 | |||||||||||||
| 肆、臨時動議...................第 10 頁 |
附 件
| 一、 「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 | |
|---|---|
| 南」修正對照表 ...............第 11 頁 |
|
| 二、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一 O 八年度財務報表 ....第 21 頁 |
|
| 三、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第 46 頁 | |
| 四、 公司章程(修正前)..............第 48 頁 | |
| 五、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 52 頁 |
|
| 六、 董事持股情形明細表 .............第 54 頁 |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股數時宣佈)
- 二、主席致開會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 會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議程
- 時間: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九時整
- 地點: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街七十九之一號
(本公司一廠會議室)
主席致詞
- 壹、 報告事項:
- 一、 108 年度營業報告。
-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 108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 健全營運計畫書執行情形報告。
- 四、 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 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貳、 承認事項:
- 一、 一○八年度決算表冊案。
- 二、 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
- 參、 討論事項:
- 一、 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肆、 臨時動議。
- 伍、 散 會。
壹、【 報 告 事 項 】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報請公鑒。
(一) 營業計畫實施結果
聚亨 108 年全年度個體營收 14.32 億元,較去年 同期 21.21 億元衰退 32%,本期淨損 786,105 千元。
本期虧損主要原因係子公司泰聚亨因製程改 變,針對產能利用率較低之設備提列資產減損,本期 認列建築物及設備減損損失約新台幣 4.3 億元及處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約新台幣 1 億元;且因東南亞 鋼鐵產能過剩,導致產品價格下降,毛利下滑,另因 泰銖走強,導致外銷收入降低,泰聚亨產生虧損,使 本年度聚亨母公司認列子公司虧損數字較去年度增 加,影響本年度獲利表現。
但以目前的市場氛圍和原料成本仍處在高檔的 情況,許多鋼廠紛紛採取減產和減銷措施因應,加上 市場庫存已普遍下降,市場已有止跌反彈上揚的趨 勢。從最近鋼市的表現來看,2020 第一季起鋼市已逐 漸穩定向上,且第二季有機會迎接旺季的到來。
集團 108 年全年度合併營收 115.19 億元,本年度 淨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為 786,105 千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 損 益 項 目 |
108 年 度 |
百分比 | 107 年 度 |
百分比 | 增減金額 | 百分比 |
|---|---|---|---|---|---|---|
| 營業收入 | 1,431,635 | 100 | 2,121,533 | 100 | (689,898) | (33) |
| 營業成本 | 1,387,582 | (97) | 2,000,138 | (94) | (612,556) | (31) |
| 營業毛利 | 44,053 | 3 | 121,395 | 6 | (77,342) | (64) |
| 未實現銷貨損失 | (3,548) | - | (4,787) | - | 1,239 | 25 |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4,146 | - | 5,075 | - | (929) | (18) |
| 營業毛利淨額 | 44,651 | 3 | 121,683 | 6 | (77,032) | (63) |
| 營業費用 | (116,647) | (8) | (130,046) | (6) | 13,399 | 10 |
| 營業利益(損失) | (71,996) | (5) | (8,363) | - | (63,633) | 761 |
| 營業外支出 | (693,174) | (49) | (34,827) | (2) | (658,347) | 1890 |
| 稅前淨損 | (765,170) | (54) | (43,190) | (2) | (721,980) | 1672 |
| 本期淨損 | (786,105) | (55) | (51,155) | (2) | (734,950) | 1437 |
| 稅後每股虧損 | (1.64) | (0.11) |
(二)財務收支情形
| 項目 | 108 年度 |
107 年度 |
增減金額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21,242) | 134,993 | (256,235)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117,945 | (56,302) | 1,174,247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130,867) | 25,970 | (1,156,837)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較上期增加,主係本年度稅前 淨損增加及應付帳款減少所致。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較上期增加,主係本期採用權 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所致。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較上期增加,主係本期償還短 期借款及長期借款所致。
(三)獲利能力分析情形
| 項目 | 108 年度 |
107 年度 |
|---|---|---|
| 資產報酬率 | (12.23) | (0.16)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17.10) | (1.13) |
| 純益率 | (54.91) | (2.41) |
108 年度產生虧損,本年度獲利能力等比率均為 負數。
(四)研究發展狀況:
因應經營環境變化,將持續製程改善、開發新產 品。
- (五)未來經營方針及重要產銷政策:
- 1.盤元銷售以良好品質及服務做後盾來維繫舊客戶, 持續拓展新客源。
- 2.盤元市場競爭激烈,增加線材代工方式,滿足生產 需求提高稼動率,並以出貨快、服務好、配合佳來 爭取客戶訂單。
- 3.螺絲銷售拓展客戶數增加、平衡產品類別、提高毛 利。
- 4.外銷業務剪力釘市場持續推廣,優先穩定現有客戶 (中南美洲、美國),並持續拓增其他市場(東南 亞、澳洲、紐西蘭)。
- 5.內銷剪力釘,強化客戶關係,厚植備用產能,搶攻 市場提升剪力釘市佔率。
(六)預算執行情形:不適用。
聚亨集團主要生產基地在泰國,泰國政府提出未來 8年投入至少3兆泰銖的公共基礎建設,如國際機場、連 接三個國際機場高速鐵路、高速公路等,預估自2020年 底前基礎建設將陸續進入施工階段,鋼鐵需求成長,展 望未來泰國之經濟成長榮景可期,為聚亨集團創造利 基。
未來我們仍將更深化產品之布局與追求生產成本 之持續降低,維持我們在鋼鐵業的核心競爭力,並以產 品多樣化、經營效率化,本著求新求變、超越自我的理 念,因應快速變化的市場,盡力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利 潤,並將此利潤分享給股東。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 108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公鑒。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公司造送一百零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虧損 撥補表,業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備 具報告書,報請 鑒核。
此 致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九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魏功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三、健全營運計畫書執行情形報告,報請公鑒。
|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併損益表-預估&實際數 | |||||
| 108年度 | |||||
| 單位:仟元 | |||||
| 財報數 | 預估數 | 增(減)數 | |||
| 項目 | 金 額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營業收入 | \$11,519,202 | 100.00% | \$13,180,279 | 100.00% | (\$1,661,077) |
| 營業毛利 | 250,354 | 2.17% | 1,071,701 | 8.13% | (821,347) |
| 營業利益 | (263,211) | -2.28% | 433,863 | 3.29% | (697,074) |
| 營業外收(支) | (563,486) | -4.89% | (199,305) | -1.51% | (364,181) |
| 稅前淨利 | (826,697) | -7.18% | 59,544 | 0.45% | (886,241) |
| 所得稅費用 | (66,668) | -0.58% | (30,248) | -0.23% | (36,420) |
| 稅後淨利 | (893,365) | -7.76% | 29,295 | 0.22% | (922,660) |
| 董事會於107年第四季決議出售太宇股權,至108年6月底完成出售程序,綜合持 | |||||
| 股比餘33.01%,太宇由列入合併子公司改列為採權益法之投資。108年度合併稅 | |||||
| 後淨損8.93億元,較預估數減少9.23億元,合併營收115.19億較預估數減少 |
16.61億,主係因市場需求低迷造成壓價競爭銷售,營業毛利下滑不如預期,並 認列存貨淨變現價值減少損失0.41億及固定資產減損損失4.30億,致稅後淨利 未達預期。
四、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 指南」報告,報請公鑒。
為強化公司治理及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本公司修 訂「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相關修正對照表請詳議事手冊第 11~20 頁,附件一。
貳、【 承 認 事 項 】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八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八年度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永 吉及丁鴻勛會計師查核完竣出具報告書,(詳議事手 冊第 20~45 頁,附件二),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 計委員會審查竣事及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謹提請 承認。
- 決 議:
-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擬具本公司一○八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謹提請 承認。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 目 | 金 | 額 |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 | \$ 541,079,231 |
) | ||
| 本期稅後淨損 | ( | 786,105,147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58,047,850 | ||||
| 權益工具 | |||||
|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調整數 | ( | 1,278,233 | ) |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 \$ |
1,270,414,761 | ) | ||
| 董事長:呂艷娟 總經理:李俊雄 |
會計主管:周碧婉 | ||||
決 議:
參、【 討 論 事 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配合法令修訂,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詳議事手冊第 46~47 頁,附件三, 謹提請 決議。
- 決 議:
肆、【 臨 時 動 議 】
伍、【 散 會 】
| 一 件 附 |
|||
|---|---|---|---|
| 標 亨 聚 |
誠 準 |
則 守 營 經 信 |
3 次 版 |
| YS T |
BP04 號 類 |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條 第1 |
上 「 據 依 援 展, 發 全 健 及 化 文 業 企 之 營 經 信 誠 司 公 立 建 為 |
上 酌「 參 援 展, 發 全 健 及 化 文 業 企 之 營 經 信 誠 立 建 為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則。 守 本 定 訂 特 ,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司 公 櫃 上 市 |
則。 守 本 定 訂 ,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司 公 櫃 上 市 |
||
| 百 過 超 股 持 接 間 接、 直 或 制 控 質 實 於 及 圍 範 用 適 之 則 守 本 |
計 累 金 基 助 捐 接 間 或 接 直 司、 公 子 於 及 圍 範 用 適 之 則 守 本 |
||
| 業)。 企 係 關 稱 簡 下 以 司( 公 子 之 十 五 之 分 |
機 之 力 能 制 控 質 實 有 具 他 其 及 人 法 團 財 之 十 五 之 分 百 過 超 |
||
| 。 織) 組 與 業 企 團 集 稱 簡 下 以 織( 組 與 業 企 團 集 等 人 法 或 構 |
|||
| 條 第2 |
控 質 實 或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之 司 公 |
能 制 控 質 實 有 具 或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之 司 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項 第1 |
供、 提 接 間 或 接 直 得 不 中, 程 過 之 為 行 業 商 事 從 於 者, 制 |
中, 程 過 之 為 行 業 商 事 從 於 , 者) 制 控 質 實 稱 簡 下 以 者( 力 |
|
| 信、 誠 反 違 他 其 出 做 或 益, 利 當 正 不 何 任 受 收 或 求 要 諾、 承 |
益, 利 當 正 不 何 任 受 收 或 求 要 諾、 承 供、 提 接 間 或 接 直 得 不 |
||
| 益。 利 持 維 或 得 獲 求 以 為, 行 信 誠 不 等 務 義 託 受 背 違 或 法 不 |
行 信 誠 不 等 務 義 託 受 背 違 或 法 不 信、 誠 反 違 他 其 出 做 或 |
||
| 。 為) 行 信 誠 不 稱 簡 下 以 ( 益 利 持 維 或 得 獲 求 以 為, |
|||
| 條 第5 |
為 信 誠 以 定 制 念, 理 營 經 之 責 負 及 明 透 潔、 廉 於 本 司 公 本 |
為 信 誠 以 定 制 念, 理 營 經 之 責 負 及 明 透 潔、 廉 於 本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創 以 制, 機 管 控 險 風 與 理 治 司 公 之 好 良 立 建 並 策, 政 營 經 |
風 與 理 治 司 公 之 好 良 立 建 並 過, 通 會 事 董 經 策, 政 之 礎 基 |
||
| 境。 環 營 經 之 展 發 續 永 造 |
境。 環 營 經 之 展 發 續 永 造 創 以 制, 機 管 控 險 |
||
| 條 第6 |
誠 體 具 定 訂 地 盡 詳 且 楚 清 應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之 訂 制 司 公 本 |
作 營 經 信 誠 「 訂 另 策, 政 及 念 理 營 經 之 條 前 實 落 為 司 公 本 |
訂 另 令, 法 合 配 |
| 方 範 防 稱 簡 下 以 ( 案 方 為 行 信 誠 不 範 防 及 法 作 之 營 經 信 |
。 南) 指 為 行 稱 簡 下 以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
業 作 營 經 信 誠 「 |
|
| 地 在 所 運 營 織 組 與 業 企 團 集 及 司 公 合 符 應 案 方 範 防 , 案) |
織 組 與 業 企 團 集 其 及 司 公 本 合 符 應 南, 指 為 行 之 定 訂 項 前 |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
|
| 令。 法 關 相 之 |
令。 法 關 相 之 地 在 所 運 營 |
本 正 修 並 , 南」 |
|
| 商 要 重 會、 工 工、 員 與 宜 中, 程 過 案 方 範 防 定 訂 於 司 公 本 |
商 要 重 會、 工 工、 員 與 宜 中, 程 過 案 方 範 防 定 訂 於 司 公 本 |
述。 敘 條 |
|
| 通。 溝 人 係 關 害 利 他 其 或 象 對 易 交 來 往 業 |
通。 溝 人 係 關 害 利 他 其 或 象 對 易 交 來 往 業 |
||
| 條 第7 |
信 誠 不 高 較 具 內 圍 範 業 營 析 分 應 時, 案 方 範 防 定 訂 司 公 本 |
之 險 風 為 行 信 誠 不 高 較 具 內 圍 範 業 營 估 評 及 析 分 應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施。 措 範 防 關 相 強 加 並 動, 活 業 營 之 險 風 為 行 |
與 性 適 妥 之 案 方 範 防 討 檢 並 案 方 範 防 定 訂 以 據 動, 活 業 營 |
||
| 施: 措 範 防 之 為 行 列 下 蓋 涵 應 少 至 案 方 範 防 定 訂 司 公 本 |
性。 效 有 |
| 標 亨 聚 |
準 | 3 次 版 |
|
|---|---|---|---|
| YS T |
誠 | 則 守 營 經 信 |
BP04 號 類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略。 下 以 |
至 案, 方 範 防 定 訂 引 指 或 準 標 之 用 通 外 內 國 酌 參 宜 司 公 本 |
||
| 施: 措 範 防 之 為 行 列 下 蓋 涵 應 少 |
|||
| 略。 下 以 |
|||
| 條 第8 |
示 明 中 件 文 外 對 及 章 規 其 於 應 織 組 與 業 企 團 集 其 及 司 公 本 |
網 司 公 及 件 文 外 對 章、 規 其 於 應 織 組 與 業 企 團 集 及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經 信 誠 實 落 極 積 層 階 理 管 與 會 事 董 及 以 策, 政 之 營 經 信 誠 |
積 層 階 理 管 階 高 與 會 事 董 及 以 策, 政 之 營 經 信 誠 示 明 中 站 |
||
| 行。 執 實 確 中 動 活 業 商 及 理 管 部 內 於 並 諾, 承 之 策 政 營 |
中 動 活 業 商 及 理 管 部 內 於 並 諾, 承 之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實 落 極 |
||
| 行。 執 實 確 |
|||
| 條 第9 |
戶 客 商、 應 供 商、 理 代 其 量 考 應 前, 之 來 往 業 商 於 司 公 本 |
戶 客 商、 應 供 商、 理 代 其 量 考 應 前, 之 來 往 業 商 於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項 第2 |
紀 為 行 信 誠 不 有 否 是 及 性 法 合 之 象 對 易 交 來 往 業 商 他 其 或 |
行 信 誠 不 有 涉 否 是 及 性 法 合 之 象 對 易 交 來 往 業 商 他 其 或 |
|
| 項 第3 |
易。 交 行 進 者 錄 紀 為 行 信 誠 不 有 與 免 避 宜 錄, |
易。 交 行 進 者 為 行 信 誠 不 有 涉 與 免 避 為, |
|
| 對 易 交 來 往 業 商 他 其 或 戶 客 商、 應 供 商、 理 代 其 與 司 公 本 |
象 對 易 交 來 往 業 商 他 其 或 戶 客 商、 應 供 商、 理 代 與 司 公 本 |
||
| 相 易 交 及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守 遵 含 包 應 容 內 其 約, 契 之 訂 簽 象 |
對 相 易 交 及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守 遵 含 包 應 容 內 其 約, 契 之 訂 簽 |
||
| 款。 條 之 約 契 除 解 或 止 終 時 隨 得 時, 為 行 信 誠 不 有 涉 如 人 對 |
款。 條 之 約 契 除 解 或 止 終 時 隨 得 時, 為 行 信 誠 不 有 涉 如 人 |
||
| 條 第10 |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其 及 司 公 本 |
者, 制 控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及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理 代 戶、 客 向 接 間 或 接 直 得 不 時, 務 業 行 執 於 者, 制 控 質 |
商、 包 承 商、 理 代 戶、 客 向 接 間 或 接 直 得 不 時, 務 業 行 執 於 |
||
| 供、 提 人 係 關 害 利 他 其 或 員 人 職 公 商、 應 供 商、 包 承 商、 |
或 求 要 諾、 承 供、 提 人 係 關 害 利 他 其 或 員 人 職 公 商、 應 供 |
||
| 益。 利 當 正 不 之 式 形 何 任 受 收 或 求 要 諾、 承 |
益。 利 當 正 不 之 式 形 何 任 受 收 |
||
| 條 第11 |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其 及 司 公 本 |
者, 制 控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及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間 或 接 直 人 個 或 織 組 之 動 活 治 政 與 參 或 黨 政 對 者, 制 控 質 |
捐 供 提 接 間 或 接 直 人 個 或 織 組 之 動 活 治 政 與 參 或 黨 政 對 |
||
| 程 業 作 關 相 部 內 司 公 及 法 金 獻 治 政 合 符 應 獻, 捐 供 提 接 |
藉 得 不 序, 程 業 作 關 相 部 內 司 公 及 法 金 獻 治 政 合 符 應 獻, |
||
| 勢。 優 易 交 或 益 利 業 商 取 謀 以 藉 得 不 序, |
勢。 優 易 交 或 益 利 業 商 取 謀 以 |
||
| 條 第12 |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其 及 司 公 本 |
者, 制 控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及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部 內 及 令 法 關 相 合 符 應 助, 贊 或 贈 捐 善 慈 於 對 者, 制 控 質 |
序, 程 業 作 部 內 及 令 法 關 相 合 符 應 助, 贊 或 贈 捐 善 慈 於 對 |
| 標 亨 聚 |
誠 準 |
則 營 經 |
3 次 版 |
|---|---|---|---|
| YS T |
守 信 |
BP04 號 類 |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賄。 行 相 變 為 得 不 序, 程 業 作 |
賄。 行 相 變 為 得 不 |
||
| 條 第13 |
實 交 物、 與 業 人 禮 商 理 任 響 合 影 受 不 或 人、 何 係 僱 任 關 受 受 業 接 商 人、 或 立 理 供 建 經 提 以 接 藉 人、 間 益, 察 或 監 接 利 直 當 事、 得 正 董 不 不 其 他 者, 及 其 為。 制 或 司 公 控 待 行 本 質 款 易 |
他 者, 其 為。 制 或 控 待 行 質 款 易 實 交 物、 與 業 人 禮 商 任 理 響 合 受 影 不 或 人、 何 係 僱 任 關 受 受 業 接 商 人、 或 立 理 供 建 經 提 以 接 藉 事、 間 益, 董 或 及 接 利 直 當 司 公 得 正 本 不 不 |
正。 修 字 文 |
| 條 第14 |
實 序 洩 與 程 用、 人 業 使 任 作 為。 得 受 部 不 內 行 人、 司 之 意, 僱 公 權 受 同 產 規、 人 財 人、 法 有 慧 理 所 關 智 經 相 權 害 產 產 侵 人、 財 財 他 察 慧 慧 其 監 智 智 有 守 經 或 事、 遵 未 損 董 應 毀 定; 其 者, 分、 及 規 制 約 司 處 公 控 契 漏、 本 質 及 |
規 分、 者, 約 處 制 契 控 漏、 及 質 序 洩 實 程 用、 與 業 人 作 使 任 部 得 為。 受 內 不 行 人、 司 意, 之 公 僱 權 同 規、 受 產 人 財 有 人、 法 慧 所 關 理 智 權 相 經 害 產 產 侵 財 事、 財 他 慧 慧 董 其 智 智 及 有 經 守 或 司 未 遵 公 損 定; 燬 本 應 |
正。 修 字 文 |
| 條 第16 |
實 之 服 康 利 或 銷 關 與 健 他 或 務 害 或 品 人 服 其 供 利 品 產 益、 提 及 他 批 任 產 或 其 止 者 受 品 權 該 造、 費 收 產 或 防 之 人、 製 保 者 人 以 消 回 僱 確 費 係 害 即 購、 動, 受 消 關 危 應 則, 採 其 活 害 有 上 人、 準 開 運 利 務 則 發、 理 際 公 營 他 服 原 經 研 且 於 其 國 品、 時, 之 與 定 實 或 人、 務 規 制 落 者 商 虞 察 服 法 並 費 其 之 性, 與 監 關 消 認 康 策, 健 品 相 全 害 足 事、 循 政 與 產 安 損 實 於 及 護 事 董 遵 接 全 務。 其 性 保 有 應 間 安 者, 及 益 或 人 明 服 全。 程, 制 透 權 接 係 其 司 公 控 過 訊 人 直 安 關 止 本 質 售 資 係 務 與 害 停 |
應 性 保 間 有 安 務。 者, 益 或 人 明 程, 全。 服 制 透 權 接 係 其 控 過 訊 人 直 安 關 止 質 資 係 務 與 售 害 停 實 之 服 康 利 銷 關 或 與 或 務 或 健 他 害 品 人 供 服 利 其 品 益、 產 任 提 及 他 產 或 批 其 止 者 受 品 權 造、 該 費 產 或 防 之 人、 收 製 保 者 人 以 消 回 確 費 僱 係 害 購、 動, 即 受 消 關 危 則, 應 其 活 有 採 害 人、 上 準 開 運 利 務 發、 則 理 際 公 營 他 服 原 經 研 國 且 於 其 品、 時, 之 與 定 實 或 事、 務 規 制 落 者 商 虞 董 服 法 並 費 其 之 性, 及 與 消 認 關 康 策, 全 足 品 相 害 健 司 公 產 循 安 政 損 實 與 於 及 護 事 本 遵 接 全 |
正。 修 字 文 |
| 條 第17 |
質 信 營 執 專 實 誠 經 之 督 及 會 不 信 監 人 止 事 誠 及 保 任 防 董 定 確 於 受 司 制 公 屬 之 人、 進, 促 隸 案 僱 督 改 置 方 受 續 設 務, 範 持 宜 人、 防 及 義 理, 與 理 意 效 策 經 注 成 管 政 之 施 之 人、 營 人 實 營 經 理 其 察 經 信 討 監 管 信 誠 檢 良 誠 事、 責 善 時 全 實。 負 隨 健 董 盡 之 應 並 為 落 位, 者 司 之 司 為, 單 公 制 策 公 本 控 行 政 本 責 |
應 並 落 營 告。 者 之 經 為, 報 制 策 信 會 控 行 政 誠 事 質 信 營 責 董 實 誠 經 負 向 及 信 不 室 期 人 止 誠 理 定 任 防 保 經 並 確 受 總 司 行, 公 由 人、 進, 促 執 理, 改 僱 督 督 續 受 管 監 務, 持 之 及 人、 義 及 營 定 理 意 效 經 制 經 注 成 信 之 之 施 誠 案 事、 人 實 全 方 董 理 其 健 範 之 管 討 為 防 良 檢 與 司 司 公 善 時 公 策 實。 隨 政 本 盡 本 |
單 字 文 責 改 專 修 置 故 述。 設 位, 敘 已 |
| 標 亨 聚 |
準 | 3 次 版 |
|
|---|---|---|---|
| YS T |
誠 | 則 守 營 經 信 |
BP04 號 類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告。 報 會 事 董 向 期 定 並 行, |
|||
| 條 第18 |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之 司 公 本 |
於 者 制 控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之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案。 方 範 防 及 定 規 令 法 守 遵 應 時, 務 業 行 執 於 者 制 控 |
案。 方 範 防 及 定 規 令 法 守 遵 應 時, 務 業 行 執 |
||
| 條 第19 |
管 並 督 監 別、 鑑 以 據 策, 政 之 突 衝 益 利 止 防 定 制 宜 司 公 本 |
管 並 督 監 別、 鑑 以 據 策, 政 之 突 衝 益 利 止 防 定 制 應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管 當 適 供 提 並 險, 風 之 為 行 信 誠 不 致 導 能 可 所 突 衝 益 利 理 |
管 當 適 供 提 並 險, 風 之 為 行 信 誠 不 致 導 能 可 所 突 衝 益 利 理 |
||
| 利 之 會 事 董 席 列 或 席 出 他 其 及 人 理 經 與 人 察 監 事、 董 供 道 |
人 係 關 害 利 之 會 事 董 席 列 或 席 出 他 其 及 人 理 經 事、 董 供 道 |
||
| 突。 衝 益 利 之 在 潛 無 有 司 公 與 其 明 說 動 主 人 係 關 害 |
突。 衝 益 利 之 在 潛 無 有 司 公 與 其 明 說 動 主 |
||
| 之 會 事 董 席 列 或 席 出 他 其 及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司 公 本 |
係 關 害 利 之 會 事 董 席 列 或 席 出 他 其 及 人 理 經 事、 董 司 公 本 |
||
| 人 法 之 表 代 其 或 身 自 其 與 案, 議 列 所 會 事 董 對 人 係 關 害 利 |
關 害 利 有 人 法 之 表 代 其 或 身 自 其 與 案, 議 列 所 會 事 董 對 人 |
||
| 內 要 重 之 係 關 害 利 其 明 說 會 事 董 次 當 於 應 者, 係 關 害 利 有 |
有 如 容, 內 要 重 之 係 關 害 利 其 明 說 會 事 董 次 當 於 應 者, 係 |
||
| 且 決, 表 及 論 討 入 加 得 不 時, 虞 之 益 利 司 公 於 害 有 如 容, |
表 及 論 討 且 決, 表 及 論 討 入 加 得 不 時, 虞 之 益 利 司 公 於 害 |
||
| 決 表 其 使 行 事 董 他 其 理 代 得 不 並 避, 迴 予 應 時 決 表 及 論 討 |
事 董 權。 決 表 其 使 行 事 董 他 其 理 代 得 不 並 避, 迴 予 應 時 決 |
||
| 援。 支 互 相 當 不 得 不 律, 自 應 亦 間 事 董 權。 |
援。 支 互 相 當 不 得 不 律, 自 應 亦 間 |
||
| 控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司 公 本 |
得 不 者 制 控 質 實 與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司 公 本 |
||
| 配 身、 自 其 使 力, 響 影 或 位 職 之 任 擔 司 公 在 其 藉 得 不 者 制 |
母、 父 偶、 配 身、 自 其 使 力, 響 影 或 位 職 之 任 擔 司 公 在 其 藉 |
||
| 益。 利 當 正 不 得 獲 人 他 何 任 或 女 子 母、 父 偶、 |
益。 利 當 正 不 得 獲 人 他 何 任 或 女 子 |
||
| 條 第20 |
效 有 立 建 動, 活 業 營 之 險 風 為 行 信 誠 不 高 較 具 就 應 司 公 本 |
效 有 立 建 動, 活 業 營 之 險 風 為 行 信 誠 不 高 較 具 就 應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帳 密 秘 留 保 或 帳 外 有 得 不 度, 制 制 控 部 內 及 度 制 計 會 之 |
帳 密 秘 留 保 或 帳 外 有 得 不 度, 制 制 控 部 內 及 度 制 計 會 之 |
||
| 效。 有 續 持 行 執 及 計 設 之 度 制 該 保 確 俾 討, 檢 時 隨 應 並 戶, |
效。 有 續 持 行 執 及 計 設 之 度 制 該 保 確 俾 討, 檢 時 隨 應 並 戶, |
||
| 作 並 形, 情 循 遵 度 制 項 前 核 查 期 定 應 位 單 核 稽 部 內 司 公 本 |
得 且 形, 情 循 遵 度 制 項 前 核 查 期 定 應 位 單 核 稽 部 內 司 公 本 |
||
| 要 必 核, 查 行 執 師 計 會 任 委 得 且 會, 事 董 報 提 告 報 核 稽 成 |
助。 協 士 人 業 專 請 委 得 時, 要 必 核, 查 行 執 師 計 會 任 委 |
||
| 助。 協 士 人 業 專 請 委 得 時, |
位, 單 責 專 營 經 信 誠 及 層 階 理 管 階 高 報 通 應 果 結 核 查 項 前 |
||
| 會。 事 董 報 提 告 報 核 稽 成 作 並 |
| 標 亨 聚 |
誠 準 |
則 營 經 |
3 次 版 |
|---|---|---|---|
| YS T |
守 信 |
BP04 號 類 |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條 第21 |
規 體 具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定 訂 定 規 條 六 第 依 應 司 公 本 |
規 體 具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定 訂 定 規 條 六 第 依 應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務 業 行 執 者 制 控 質 實 及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範 |
事 意 注 應 務 業 行 執 者 制 控 質 實 及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範 |
||
| 項: 事 列 下 蓋 涵 應 少 至 容 內 其 項, 事 意 注 應 |
項: 事 列 下 蓋 涵 應 少 至 容 內 其 項, |
||
| 略。 下 以 |
略。 下 以 |
||
| 條 第22 |
事、 董 向 期 定 應 層 階 理 管 階 高 或 理 經 總 長、 事 董 之 司 公 本 |
事、 董 向 期 定 應 層 階 理 管 階 高 或 理 經 總 長、 事 董 之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性。 要 重 之 信 誠 達 傳 人 任 受 及 人 僱 受 |
性。 要 重 之 信 誠 達 傳 人 任 受 及 人 僱 受 |
||
|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對 期 定 應 司 公 本 |
控 質 實 及 人 任 受 人、 僱 受 人、 理 經 事、 董 對 期 定 應 司 公 本 |
||
| 商 事 從 司 公 與 請 邀 並 導, 宣 與 練 訓 育 教 辦 舉 者 制 控 質 實 及 |
之 為 行 業 商 事 從 司 公 與 請 邀 並 導, 宣 與 練 訓 育 教 辦 舉 者 制 |
||
| 決 之 營 經 信 誠 司 公 解 瞭 分 充 其 使 與, 參 人 對 相 之 為 行 業 |
策、 政 心、 決 之 營 經 信 誠 司 公 解 瞭 分 充 其 使 與, 參 人 對 相 |
||
| 果。 後 之 為 行 信 誠 不 反 違 及 案 方 範 防 策、 政 心、 |
果。 後 之 為 行 信 誠 不 反 違 及 案 方 範 防 |
||
| 策 政 源 資 力 人 及 核 考 效 績 工 員 與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將 應 司 公 本 |
策 政 源 資 力 人 及 核 考 效 績 工 員 與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將 應 司 公 本 |
||
| 度。 制 懲 獎 之 效 有 確 明 立 設 合, 結 |
度。 制 懲 獎 之 效 有 確 明 立 設 合, 結 |
||
| 條 第23 |
少 至 容 內 其 行, 執 實 確 應 並 度, 制 舉 檢 體 具 定 訂 應 司 公 本 |
少 至 容 內 其 行, 執 實 確 應 並 度, 制 舉 檢 體 具 定 訂 應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項: 事 列 下 蓋 涵 應 |
項: 事 列 下 蓋 涵 應 |
||
| 部 外 他 其 託 委 或 線 專 箱、 信 舉 檢 立 獨 部 內 告 公 並 立 建 一、 |
部 外 他 其 託 委 或 線 專 箱、 信 舉 檢 立 獨 部 內 告 公 並 立 建 一、 |
||
| 人 部 外 及 部 內 司 公 供 線, 專 箱、 信 舉 檢 供 提 構 機 立 獨 |
人 部 外 及 部 內 司 公 供 線, 專 箱、 信 舉 檢 供 提 構 機 立 獨 |
||
| 用。 使 員 |
用。 使 員 |
||
| 或 事 董 及 涉 事 情 舉 檢 位, 單 或 員 人 責 專 理 受 舉 檢 派 指 二、 |
或 事 董 及 涉 事 情 舉 檢 位, 單 或 員 人 責 專 理 受 舉 檢 派 指 二、 |
||
| 查 調 動 啟 並 人, 察 監 或 事 董 立 獨 至 報 呈 應 管, 主 階 高 |
項 事 舉 檢 定 訂 並 事, 董 立 獨 至 報 呈 應 層, 階 理 管 階 高 |
||
| 業。 作 |
序。 程 業 作 準 標 查 調 之 屬 所 其 及 別 類 之 |
||
| 作 製 件 文 關 相 及 果 結 查 調 程、 過 查 調 理、 受 件 案 舉 檢 三、 |
之 取 採 應 所 重 輕 節 情 照 依 後, 成 完 查 調 件 案 舉 檢 定 訂 三、 |
||
| 存。 保 與 錄 紀 之 |
關 機 法 司 送 移 或 告 報 關 機 管 主 向 應 時 要 必 施, 措 續 後 |
||
| 密。 保 之 容 內 舉 檢 及 分 身 人 舉 檢 四、 |
辦。 偵 |
||
| 施。 措 之 置 處 當 不 遭 而 事 情 舉 檢 因 不 人 舉 檢 護 保 五、 |
作 製 件 文 關 相 及 果 結 查 調 程、 過 查 調 理、 受 件 案 舉 檢 四、 |
| 標 亨 聚 |
誠 準 |
則 守 營 經 信 |
3 次 版 |
|
|---|---|---|---|---|
| YS T |
BP04 號 類 |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 施。 措 勵 獎 人 舉 檢 六、 |
存。 保 與 錄 紀 之 |
|||
| 規 違 大 重 現 發 查 調 經 如 位, 單 或 員 人 責 專 舉 檢 理 受 司 公 本 |
密。 保 之 容 內 舉 檢 及 分 身 人 舉 檢 五、 |
|||
| 書 以 告, 報 成 作 即 立 應 時, 虞 之 害 損 大 重 受 有 司 公 或 事 情 |
施。 措 之 置 處 當 不 遭 而 事 情 舉 檢 因 不 人 舉 檢 護 保 六、 |
|||
| 人。 察 監 或 事 董 立 獨 知 通 面 |
施。 措 勵 獎 人 舉 檢 七、 |
|||
| 規 違 大 重 現 發 查 調 經 如 位, 單 或 員 人 責 專 舉 檢 理 受 司 公 本 |
||||
| 書 以 告, 報 成 作 即 立 應 時, 虞 之 害 損 大 重 受 有 司 公 或 事 情 |
||||
| 事。 董 立 獨 知 通 面 |
||||
| 條 第24 |
制 訴 申 與 戒 懲 之 定 規 營 經 信 誠 反 違 布 公 及 訂 明 應 司 公 本 |
制 訴 申 與 戒 懲 之 定 規 營 經 信 誠 反 違 布 公 及 訂 明 應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 名、 姓 稱、 職 之 員 人 反 違 露 揭 站 網 部 內 司 公 於 時 即 並 度, |
反 違 名、 姓 稱、 職 之 員 人 反 違 露 揭 部 內 司 公 於 時 即 並 度, |
|||
| 訊。 資 等 形 情 理 處 及 容 內 反 違 期、 日 反 違 |
訊。 資 等 形 情 理 處 及 容 內 反 違 期、 日 |
|||
| 條 第25 |
報 年 站、 網 司 公 於 效, 成 動 推 策 政 信 誠 估 評 析 分 應 司 公 本 |
誠 估 評 析 分 續 持 據, 數 化 量 之 營 經 信 誠 動 推 立 建 應 司 公 本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 動 推 與 形 情 行 履 施、 措 行 採 營 經 信 誠 其 露 揭 書 明 說 開 公 及 |
其 露 揭 書 明 說 開 公 及 報 年 站、 網 司 公 於 效, 成 動 推 策 政 信 |
|||
| 容。 內 之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露 揭 站 測 觀 訊 資 開 公 於 並 效, 成 |
成 動 推 與 據 數 化 量 揭 前 及 形 情 行 履 施、 措 行 採 營 經 信 誠 |
|||
| 容。 內 之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露 揭 站 測 觀 訊 資 開 公 於 並 效, |
||||
| 條 第26 |
鼓 並 展, 發 之 範 規 關 相 營 經 信 誠 外 內 國 意 注 時 隨 應 司 公 本 |
鼓 並 展, 發 之 範 規 關 相 營 經 信 誠 外 內 國 意 注 時 隨 應 司 公 本 |
正。 修 字 文 |
|
| 改 討 檢 以 據 議, 建 出 提 人 僱 受 及 人 理 經 人、 察 監 事、 董 勵 |
訂 司 公 進 改 討 檢 以 據 議, 建 出 提 人 僱 受 及 人 理 經 事、 董 勵 |
|||
| 誠 司 公 昇 提 以 施, 措 之 動 推 及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之 定 訂 司 公 進 |
之 營 經 信 誠 司 公 昇 提 以 施, 措 之 動 推 及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之 定 |
|||
| 效。 成 實 落 之 營 經 信 |
效。 成 實 落 |
|||
| 條 第27 |
察 監 各 送 並 施, 實 後 過 通 會 事 董 經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之 司 公 本 |
股 報 提 並 施, 實 後 過 通 會 事 董 及 議 審 會 員 委 計 審 經 則 守 本 |
員 委 計 審 置 設 已 |
|
| 同。 亦 時 正 修 會, 東 股 報 提 及 人 |
同。 亦 時 正 修 會, 東 |
監 與 正 修 故 會, |
||
| 報 提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將 定 規 項 前 依 者, 事 董 立 獨 有 設 司 公 本 |
考 分 充 應 時, 論 討 會 事 董 報 提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將 定 規 項 前 依 |
規 之 關 相 人 察 |
||
| 反 其 將 並 見, 意 之 事 董 立 獨 各 量 考 分 充 應 時, 論 討 會 事 董 |
會 事 董 於 見, 意 留 保 或 對 反 其 將 並 見, 意 之 事 董 立 獨 各 量 |
範。 | ||
| 親 能 不 事 董 立 獨 如 明; 載 錄 事 議 會 事 董 於 見, 意 留 保 或 對 |
或 對 反 達 表 會 事 董 席 出 自 親 能 不 事 董 立 獨 如 明; 載 錄 事 議 |
|||
| 外, 由 理 當 正 有 除 者, 見 意 留 保 或 對 反 達 表 會 事 董 席 出 自 |
並 見, 意 面 書 具 出 先 事 應 外, 由 理 當 正 有 除 者, 見 意 留 保 |
| 標 亨 聚 |
準 | 3 次 版 |
|
|---|---|---|---|
| YS T |
則 守 營 經 信 誠 |
BP04 號 類 |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於 定, 規 之 錄。 人 察 事 監 議 於 會 對 事 則 董 守 於 本 明 載 者, 並 會 見, 員 之。 委 意 計 面 用 審 書 準 置 具 會 設 出 員 先 司 委 事 公 計 應 本 審 |
錄。 事 議 會 事 董 於 明 載 |
||
| 標 亨 聚 |
營 經 信 誠 準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
2 次 版 |
| YS T |
BP08 號 類 |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條 5 第 |
位) 單 責 專 ( |
位) 單 責 專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單 責 專 司 公 本 稱 下 以 ( 位 單 責 專 為 室 理 經 總 定 指 司 公 本 |
單 責 專 司 公 本 稱 下 以 ( 位 單 責 專 為 室 理 經 總 定 指 司 公 本 |
文。 條 關 相 |
|
| 釋、 解 行、 執 訂、 修 之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本 理 辦 , 位) |
序 程 業 作 本 理 辦 員, 人 之 任 適 及 源 資 之 足 充 置 配 並 , 位) |
||
| 主 行, 執 督 監 及 業 作 關 相 等 檔 建 錄 登 容 內 報 通 暨 務 服 詢 諮 |
登 容 內 報 通 暨 務 服 詢 諮 釋、 解 行、 執 訂、 修 之 南 指 為 行 及 |
||
| 告: 報 會 事 董 向 期 定 應 並 項, 事 列 下 掌 職 要 |
應 並 項, 事 列 下 掌 職 要 主 行, 執 督 監 及 業 作 關 相 等 檔 建 錄 |
||
| 略。 一、 |
告: 報 會 事 董 向 次) 一 年 一 少 至 ( 期 定 |
||
| 工 定 訂 內 案 方 各 於 並 案, 方 為 行 信 誠 不 範 防 定 訂 二、 |
略。 一、 |
||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準 標 關 相 務 業 作 |
並 險, 風 為 行 信 誠 不 內 圍 範 業 營 估 評 及 析 分 期 定 二、 |
||
| 略。 三、 |
工 定 訂 內 案 方 各 於 及 案, 方 為 行 信 誠 不 範 防 定 訂 以 據 |
||
| 略。 四、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準 標 關 相 務 業 作 |
||
| 略。 五、 |
略。 三、 |
||
| 略。 六、 |
略。 四、 |
||
| 略。 五、 |
|||
| 略。 六、 |
|||
| 落 明、 聲 循 遵 其 及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存 保 善 妥 及 作 製 七、 |
| 標 亨 聚 |
準 | 2 次 版 |
|
|---|---|---|---|
| YS T |
作 營 經 信 誠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
BP08 號 類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訊。 資 化 件 文 關 相 等 形 情 行 執 暨 諾 承 實 |
|||
| 條 11 第 |
避) 迴 益 利 ( |
避) 迴 益 利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係 關 害 利 之 會 事 董 席 列 或 席 出 他 其 及 人 理 經 事、 董 司 公 本 |
係 關 害 利 之 會 事 董 席 列 或 席 出 他 其 及 人 理 經 事、 董 司 公 本 |
文。 條 關 相 |
|
| 有 關 害 如 利 容, 有 人 內 法 要 之 重 表 之 代 係 其 關 或 害 身 利 其 自 其 明 與 說 會 案, 事 董 議 次 列 所 當 會 於 事 應 董 者, 對 人 係 |
有 關 害 如 利 容, 有 人 內 法 要 之 重 表 之 代 係 其 關 或 害 身 利 其 自 其 明 與 說 會 項, 事 事 董 次 議 會 當 會 於 事 應 董 者, 對 人 係 |
||
| 表 及 論 討 且 決, 表 及 論 討 入 加 得 不 時, 虞 之 益 利 司 公 於 害 |
表 及 論 討 且 決, 表 及 論 討 入 加 得 不 時, 虞 之 益 利 司 公 於 害 |
||
| 事 董 權。 決 表 其 使 行 事 董 他 其 理 代 得 不 並 避, 迴 予 應 時 決 |
事 董 權。 決 表 其 使 行 事 董 他 其 理 代 得 不 並 避, 迴 予 應 時 決 |
||
| 援。 支 互 相 當 不 得 不 律, 自 應 亦 間 |
援。 支 互 相 當 不 得 不 律, 自 應 亦 間 |
||
| 係 關 屬 從 制 控 有 具 事 董 與 或 親, 血 內 等 親 二 偶、 配 之 事 董 |
|||
| 該 就 事 董 為 視 者, 係 關 害 利 有 項 事 之 議 會 項 前 就 司, 公 之 |
|||
| 略。 | 係。 關 害 利 身 自 有 項 事 |
||
| 略。 | 略。 | ||
| 略。 | |||
| 條 13 第 |
密) 機 業 商 露 洩 止 禁 ( |
為) 行 爭 競 平 公 不 事 從 止 禁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略 | 略。 | 文。 條 關 相 |
|
| 條 14 第 |
易) 交 線 內 止 禁 ( |
人) 係 關 害 利 害 損 務 服 或 品 產 範 防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略。 | 略。 | 文。 條 關 相 |
|
| 條 15 第 |
定) 協 密 保 ( |
定) 協 密 保 及 易 交 線 內 止 禁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略。 | 略。 | 文。 條 關 相 |
|
| 條 16 第 |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示 宣 外 對 ( |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示 宣 及 循 遵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循 遵 具 出 層 階 理 管 階 高 與 事 董 求 要 應 司 公 本 |
文。 條 關 相 |
||
|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守 遵 人 僱 受 求 要 件 條 用 僱 於 並 明, 聲 之 |
|||
| 露 揭 上 宣 文 他 其 或 站 網 司 公 報、 年 章、 規 部 內 於 應 司 公 本 |
露 揭 上 宣 文 他 其 或 站 網 司 公 報、 年 章、 規 部 內 於 應 司 公 本 |
||
| 構 機 關 相 務 業 他 其 或 戶 客 商、 應 供 其 使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其 |
| 標 亨 聚 |
準 | 2 次 版 |
|
|---|---|---|---|
| YS T |
作 營 經 信 誠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
BP08 號 類 |
| 款 條 |
前 改 修 |
後 改 修 |
因 原 訂 修 |
| 範。 規 與 念 理 營 經 信 誠 其 解 瞭 楚 清 能 均 員 人 與 |
對 等 會 明 說 人 法 會、 表 發 品 產 於 時 適 並 策, 政 營 經 信 誠 其 |
||
| 與 構 機 關 相 務 業 他 其 或 戶 客 商、 應 供 其 使 示, 宣 上 動 活 外 |
|||
| 範。 規 與 念 理 營 經 信 誠 其 解 瞭 楚 清 能 均 員 人 |
|||
| 條 21 第 |
理) 處 之 為 行 信 誠 不 涉 員 人 司 公 ( |
理) 處 之 為 行 信 誠 不 涉 員 人 司 公 ( |
改 修 令, 法 合 配 |
| 檢 其 依 為, 行 當 不 或 為 行 信 誠 不 舉 檢 員 人 部 內 勵 鼓 司 公 本 |
為, 行 當 不 或 為 行 信 誠 不 舉 檢 員 人 部 外 及 部 內 勵 鼓 司 公 本 |
文。 條 關 相 |
|
| 有 如 員 人 部 內 勵, 獎 予 給 法 辦 懲 獎 依 重, 輕 節 情 之 事 情 舉 |
人 部 內 勵, 獎 予 給 法 辦 懲 獎 依 重, 輕 節 情 之 事 情 舉 檢 其 依 |
||
| 重 節 情 分, 處 以 予 法 辦 懲 獎 依 則 事, 情 之 控 指 意 惡 或 報 虛 |
分, 處 以 予 法 辦 懲 獎 依 則 事, 情 之 控 指 意 惡 或 報 虛 有 如 員 |
||
| 。 職。 革 以 予 應 者 大 |
。 職。 革 以 予 應 者 大 重 節 情 |
||
| 或 線 專 箱、 信 舉 檢 立 獨 部 內 告 公 並 立 建 站 網 司 公 於 司 公 本 |
|||
| 內 司 公 本 供 線, 專 箱、 信 舉 檢 供 提 構 機 立 獨 部 外 他 其 託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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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 資 列 下 供 提 少 至 應 人 舉 檢 用。 使 員 人 部 外 及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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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舉, 檢 名 匿 得 亦 碼, 號 證 分 身 名、 姓 之 人 舉 檢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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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 信 子 電 話、 電 址、 地 之 人 舉 檢 到 絡 聯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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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分 身 人 舉 檢 被 別 識 資 足 他 其 或 名 姓 之 人 舉 檢 被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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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舉 檢 於 對 明 聲 面 書 以 應 員 人 關 相 之 事 情 舉 檢 理 處 司 公 本 |
料。 資 之 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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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 因 不 人 舉 檢 護 保 諾 承 司 公 本 密, 保 以 予 容 內 舉 檢 及 分 身 |
證。 事 體 具 之 查 調 供 可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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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 序 程 列 下 依 位 單 責 專 司 公 本 由 並 置, 處 當 不 遭 而 事 情 舉 |
人 舉 檢 於 對 明 聲 面 書 以 應 員 人 關 相 之 事 情 舉 檢 理 處 司 公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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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 檢 因 不 人 舉 檢 護 保 諾 承 司 公 本 密, 保 以 予 容 內 舉 檢 及 分 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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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一、 |
處 序 程 列 下 依 位 單 責 專 司 公 本 由 並 置, 處 當 不 遭 而 事 情 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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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二、 |
事: 情 舉 檢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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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 司 公 本 或 令 法 關 相 反 違 有 確 人 舉 檢 被 實 證 經 如 三、 |
略。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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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相 止 停 人 舉 檢 被 求 要 即 立 應 者, 定 規 與 策 政 營 經 信 |
略。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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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請 序 程 律 法 過 透 時 要 必 且 置, 處 之 當 適 為 並 為, 行 |
誠 司 公 本 或 令 法 關 相 反 違 有 確 人 舉 檢 被 實 證 經 如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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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相 止 停 人 舉 檢 被 求 要 即 立 應 者, 定 規 與 策 政 營 經 信 |
| 2 | BP08 | 因 原 |
改 修 令, 文。 |
|
|---|---|---|---|---|
| 次 版 |
號 類 |
訂 修 |
法 條 合 關 配 相 |
|
| 南 指 為 行 及 序 程 業 作 |
後 改 修 |
告、 償, 報 賠 關 害 機 損 管 求 請 主 序 向 程 時 要 律 必 法 且 過 益。 透 置, 或 權 處 及 辦, 之 譽 當 偵 名 適 關 之 為 機 司 並 法 公 略。 略。 略。 護 司 為, 送 維 行 移 以 四、 五、 六、 |
分) 處 律 紀 及 度 制 訴 申 懲、 獎 立 建 導、 宣 部 內 略。 ( |
|
| 營 經 |
信 誠 |
前 改 修 |
益。 權 及 譽 名 之 司 公 護 維 以 償, 略。 略。 略。 賠 害 損 四、 五、 六、 |
分) 處 律 紀 及 度 制 訴 申 懲、 獎 立 建 略。 |
| 準 標 亨 聚 |
YS T |
款 條 |
( 條 23 第 |
附件二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NO.11351080A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 個體權益變動表及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 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 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8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 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 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存貨相關揭露之 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中,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 孰低衡量。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螺絲、螺帽、華司等金屬產品, 存貨價值易受需求市場之價格波動及所屬產業變化速度之影響,其相關產 品的銷售可能會有劇烈波動,故導致存貨有呆滯及過時的損失,使相關存 貨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1.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 2.瞭解並評估公司存貨評價會計政策之合理性。
- 3.取得期末存貨數量資料並與盤點清冊比較,並實際觀察存貨盤點,以驗 證期末存貨之存在性及完整性。
- 4.瞭解公司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 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並以抽樣方式比較存貨最近銷售價格或進 貨成本與其帳列成本,以確認存貨已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
5.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備抵之揭露是否允當。
二、採權益法評價投資之減損
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採用 權益法之投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相關揭露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 註六(七)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22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由於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策略考量,於泰國、越南及中國大陸 等地均有轉投資公司。因此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為聚亨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重要資產,本會計師著重此部分是否產生減損,故列為關鍵 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1.評估管理當局辨認可能產生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其是否有減損之跡 象。
- 2.瞭解及評估管理當局對於減損測試所採用之未來現金流量預測、資金成 本率等重要假設。
- 3.透過詢問管理當局等程序,辨識於資產債表日後是否發生足以影響減損 測試結果之相關事項。
4.評估管理當局是否已適當揭露資產減損之政策及相關資訊。
三、收入之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收入之相 關揭露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收入係依商品之風險報酬移轉而認列,直接影響公司的年度損益。聚 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據其交易條件辨認商品風險報酬之移轉以認列 收入。因此,收入認列上存在認列期間與認列金額不適當的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瞭解及測試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認列銷貨收入相關之內部控制。
- 2.瞭解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型態及交易條件,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 之會計政策是否適當。
- 3.以抽樣方式,測試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之銷貨交 易,以瞭解收入歸屬期間及是否發生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
其他事項-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列入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之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 司中,部分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 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告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 資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 108 年 及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 701,179 仟元及 205,973 仟元;占資產總額分別為 13%及 3%,民國 108 年 及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之 (損)益份額分別為(47,420)仟元及 15,388 仟元,分別占稅前淨損之 6%及 36%。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 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 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聚亨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 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 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 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 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 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 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 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8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 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 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單位:新臺幣仟元
| 資 產 |
108 | 年 12 月 31 |
日 | 107 年 12 月 31 |
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11xx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94,362 | 2 | \$ 228,526 |
3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流動 |
六(二) | - | - | 120 | -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
六(三)、八 | - | - | 60,725 | 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五) | 16,279 | - | 39,649 |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五)、七 | 64,671 | 1 | 68,558 | 1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七 | 4,151 | - | 5,422 | -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266 | - | 152 | - | |
| 130x | 存 貨 |
六(六) | 347,206 | 7 | 712,091 | 10 | |
| 1410 | 預付款項 | 25,249 | - | 31,010 | -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2,146 | - | 2,510 | -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八 | - | - | 54,740 | 1 | |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 554,330 | 10 | 1,203,503 | 16 | |||
| 15xx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六(四) | 4,694 | - | 44,530 | 1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八 | 4,142,776 | 79 | 5,484,752 | 75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八 | 530,327 | 11 | 562,931 | 8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九) | 4,886 | - | - |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 | - | 32,101 | -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483 | - | 496 | - |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 八 | 18,792 | - | 33,474 | - | |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 4,701,958 | 90 | 6,158,284 | 84 | |||
| 1xxx | 資 產 總 計 |
\$ | 5,256,288 | 100 | \$ 7,361,787 |
100 |
(續次頁)

單位:新臺幣仟元
| 負 債 及 權 益 |
108 | 年 12 月 31 |
日 | 107 年 12 月 31 |
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21xx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八 | \$ | 110,000 | 2 | \$ 600,000 |
8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一) | 49,965 | 1 | - | -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流動 |
六(二) | - | - | 95 | -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90,205 | 2 | 230,867 | 3 | ||
| 2150 | 應付票據 | 49,162 | 1 | 83,979 |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七 | 45,505 | 1 | 316,691 | 5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24,648 | - | 31,242 | 1 |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六(九) | 3,738 | - | - | -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十三)、八 | - | - | 178,000 | 2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681 | - | 112 | - | ||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 373,904 | 7 | 1,440,986 | 20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六(十二) | 200,000 | 4 | 200,000 | 3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三)、八 | 200,000 | 4 | 700,000 | 10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 | 136,752 | 2 | 107,923 | 1 |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六(九) | 1,210 | - | - | - | |
| 2612 | 長期應付款 | 七 | 23,361 | - | 32,532 | -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六(十四) | - | - | 8,531 | -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104 | - | 120 | - | ||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 561,427 | 10 | 1,049,106 | 14 | |||
| 2xxx 負債總計 | 935,331 | 17 | 2,490,092 | 34 | |||
| 31xx 權 | 益 | ||||||
| 3100 股 | 本 | 六(十五) | |||||
| 3110 | 普 通 股 |
4,797,520 | 91 | 4,797,520 | 65 | ||
| 3200 資本公積 | 六(十五) | 206,365 | 5 | 154,337 | 2 | ||
| 3300 保留盈餘 | 六(十五)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6,248 | - | 16,248 | -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1,270,414) (24) | (541,080) | (7) | |||
| 3400 其他權益 | 六(十五) | 571,238 | 11 | 444,670 | 6 | ||
| 3xxx 權益總計 | 4,320,957 | 83 | 4,871,695 | 66 | |||
|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
\$ | 5,256,288 | 100 | \$ 7,361,787 |
100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108 年 度 |
107 年 度 |
|||||
|---|---|---|---|---|---|---|
| 代碼 | 項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4000 營業收入 | 六(十六)、七 | \$ 1,431,635 |
100 | \$ 2,121,533 |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六(廿一)、七 | (1,387,582) | (97) | (2,000,138) | (94) | |
| 5900 營業毛利 | 44,053 | 3 | 121,395 | 6 | ||
| 5910 未實現銷貨損失 | (3,548) | - | (4,787) | - | ||
| 5920 已實現銷貨利益 | 4,146 | - | 5,075 | - | ||
| 5950 營業毛利淨額 | 44,651 | 3 | 121,683 | 6 | ||
| 6000 營業費用 | 六(廿一) | |||||
| 6100 | 推銷費用 | (35,514) | (2) | (45,425)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81,024) | (6) | (84,434) | (4) | |
| 6450 | 預期信用損失 | 六(五) | (109) | - | (187) | - |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116,647) | (8) | (130,046) | (6) | ||
| 6900 營業損失 | (71,996) | (5) | (8,363) | -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七) | 1,709 | - | 1,703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八) | (14,156) | (1) | 15,356 | 1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九) | (24,191) | (2) | (59,340) | (3)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六(七) | (656,536) | (46) | 7,454 |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693,174) | (49) | (34,827) | (2) | ||
| 7900 稅前淨損 | (765,170) | (54) | (43,190) | (2)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 | (20,935) | (1) | (7,965) | - | |
| 8200 本期淨損 | (786,105) | (55) | (51,155) | (2)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現評價損益 |
15,047 | 1 | 31,382 | 1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282,667 | 14 | 125,613 | 6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 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 益之項目 |
(8,226) | 5 | 4,135 | -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稅 |
六(二十) | (39,995) | (2) | (46,163) | (2)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249,493 | 18 | 114,967 | 5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536,612) |
(37) | \$ 63,812 |
3 | ||
| 每股虧損(元) | 六(十五) | |||||
| 9750 | 基本每股虧損 | \$ (1.64) | \$ (0.11)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日 | ||
|---|---|---|
| 31 | ||
| 月 | ||
| 12 | ||
| 表 | ||
| 動 | 日至 | |
| 變 | 1 月 |
|
| 益 | 1 | |
| 權 | 年 107 |
|
|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體 個 |
年及 |
| 108 | ||
| 民國 |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
|---|---|---|---|---|---|---|---|---|---|
| 4,320,957 \$ |
- | (19,603) \$ \$ |
590,841 | \$ (1,270,414) \$ | 16,248 \$ |
206,365 \$ |
4,797,520 \$ |
日餘額 31 月 |
12 年 108 民國 |
| - | - | (58,049) | - | 58,049 | -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33,739 | - | - | - | - | - | 33,739 | -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 | 與帳面價值差額 |
| (47,865) | - | - | (66,154) | - | 18,289 | - | 認列子公司所有權益變動數 | ||
| (536,612) | - | 24,637 | 226,134 | (787,383) | - |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249,493 | - | 24,637 | 226,134 | (1,278) | - | -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786,105) | - | - | - | (786,105) | - | - | - | 本期淨損 | |
| 4,871,695 | - | 13,809 | 430,861 | (541,080) | 16,248 | 154,337 | 4,797,520 | 日餘額 1 月 |
1 年 108 民國 |
| 4,871,695 | - | 13,809 | 430,861 | (541,080) | 16,248 | 154,337 | 4,797,520 | 日餘額 31 月 |
12 年 107 民國 |
| - | - | 3,277 | - | (3,277) | -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61,944 | - | - | - | - | - | 61,944 | -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 | 與帳面價值差額 |
| (40,813) | - | - | 50,889 | (91,702) | - | - | - | 認列子公司所有權益變動數 | |
| - | - | - | - | 1,673,391 | - | - | (1,673,391) | 減資彌補虧損 | |
| 605,000 | - | - | - | (395,000) | - | - | 1,000,000 | 現金增資 | |
| 63,812 | - | 35,462 | 79,450 | (51,100) | - |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51,155) 114,967 |
- - |
35,462 - |
79,450 - |
(51,155) 55 |
- - |
- - |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淨損 |
|
| 4,181,752 | - | (24,930) | 300,522 | (1,673,392) | 16,248 | 92,393 | 5,470,911 | 日重編後餘額 1 月 |
1 年 107 民國 |
| - | 24,930 | (24,930) | - | - | - | - | - | 適用新準則調整數 | |
| 4,181,752 | (24,930) | - | 300,522 | (1,673,392) | 16,248 | 92,393 | 5,470,911 | 日餘額 1 月 |
1 年 107 民國 |
| 權益總額 | 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評 價(損)益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待彌補虧損 | 定 盈餘公積 法 |
資本公積 | 普通股股本 | 目 | 項 |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餘 盈 |
留 保 |
|||||||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 | 目 | 108 | 年 | 度 | 107 | 年 |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損 | \$ | (765,170) | \$ | (43,190)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30,611 | 27,616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 | 109 | 187 | |||||
| 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 | 879 | (21,863) | ||||
| 利息費用 | 18,417 | 49,867 | |||||
| 利息收入 | (989) | (1,460) | |||||
| 股利收入 | (720) | (243) | |||||
| 資利益之份額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 | 656,536 | (7,454)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150) | (221) | |||||
| 減損損失 | 20,020 | - | |||||
| 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已實現利益 | (598) | (288)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品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商 | (853) | 26,743 | ||||
| 應收票據 | 23,370 | (20,149) | |||||
| 應收帳款 | 3,778 | 16,092 | |||||
| 其他應收款 | 937 | 107,863 | |||||
| 存 貨 |
364,885 | (199,088) | |||||
| 預付款項 | 5,761 | (2,456) | |||||
| 其他流動資產 | 364 | (878) | |||||
| 合約負債 | (140,662) | 109,868 | |||||
| 應付票據 | (34,817) | 18,818 | |||||
| 應付帳款 | (271,186) | 123,221 | |||||
| 其他應付款 | (5,296) | (27) | |||||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569 | (64)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8,531) | 103 |
(續次頁)
|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個 體 |
現 金 流 量 表(續) |
| 民國 108 年及 |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 | 目 | 108 | 年 | 度 | 107 | 年 度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入 | \$ | (102,736) | \$ | 182,997 | ||
| 收取之利息 | 1,323 | 1,161 | ||||
| 支付之利息 | (19,715) | (49,176) | ||||
| 退還之所得稅 | (114) | 11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21,242) | 134,993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金融資產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63,938 | 2,229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60,725 | (11,661)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464) | (81,631)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3 | - | ||||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929,491 | 36,000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4,527) | (17,228)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05 | 541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13 | (49)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69,422 | 6,630 | ||||
| 預付設備款減少 | - | 1,624 | ||||
| 收取之股利 | 11,029 | 7,243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117,945 | (56,30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490,000) | (400,361)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49,965 | - | ||||
| 償還公司債 | - | (100,000) | ||||
| 長期借款減少 | (678,000) | (111,200)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16) | (1) | ||||
| 長期應付款(減少)增加 | (9,171) | 32,532 | ||||
| 現金增資 | - | 605,000 | ||||
| 租賃本金償還 | (3,645) | -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130,867) | 25,970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34,164) 228,526 |
104,661 123,865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94,362 | \$ | 228,526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NO.11351080CA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稱〝聚亨集團〞)民國 108 年 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 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聚亨集 團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 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聚亨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 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聚亨集團民國 108 年度 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 意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存貨相關揭露之 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聚亨集團合併財務報告中,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聚 亨集團主要生產螺絲、螺帽、華司等金屬產品,存貨價值易受需求市場之 價格波動及所屬產業變化速度之影響,其相關產品的銷售可能會有劇烈波 動,故導致存貨有呆滯及過時的損失,使相關存貨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 價值之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1.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 2.瞭解並評估集團存貨評價會計政策之合理性。
- 3.取得期末存貨數量資料並與盤點清冊比較,並實際觀察存貨盤點,以驗 證期末存貨之存在性及完整性。
- 4.瞭解集團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 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並以抽樣方式比較存貨最近銷售價格或進 貨成本與其帳列成本,以確認存貨已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
5.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備抵之揭露是否允當。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九) 有形及無形資產之減損;減損之相關揭露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 (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4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價值,係代表管理階層在永續經營之條件下, 相關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並預期於未來各期間陸續可收回的金額,管理階 層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是否有任何顯示上述資產可能已減損。若有 任一減損跡象存在,則需估計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倘無法估計個別資產 之可回收金額,則管理階層應估計該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 額。因其是否有減損之情事與應有之減損金額之計算涉及諸多假設及估 計,因是本會計師著重於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6)之規定,確認上述資 產之帳面金額是否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取得聚亨集團自行評估之資產減損相關文件,檢視是否有減損之跡象。 2.檢視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以聚亨集團最近五年度淨利,推估本年度之平
均淨現金流入,與其所採用預估每年之淨現金流入比較是否有重大差異。 3.檢視所使用之預計成長率,與歷史結果、經濟及產業預測比較,是否有
4.檢視所使用之折現率,與現金產生單位資金成本假設比較,是否有不合 理情形。
三、收入之認列
不合理情形。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收入之相 關揭露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收入係依商品之風險報酬移轉而認列,直接影響公司的年度損益。聚 亨集團應依據其交易條件辨認商品風險報酬之移轉以認列收入。因此,收 入認列上存在認列期間與認列金額不適當的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瞭解及測試聚亨集團認列銷貨收入相關之內部控制。
2.瞭解聚亨集團收入型態及交易條件,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之會計政策是 否適當。
3.以抽樣方式,測試聚亨集團合併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之銷貨交易,以瞭解 收入歸屬期間及是否發生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
四、處分子公司
有關處分子公司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相關揭露 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廿五)。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聚亨集團經董事會決議處分子公司 TY Steel Co., Ltd. 60%之股權。處 分前,TY Steel Co., Ltd.為聚亨集團之重要子公司,因此屬於本年度之重大 交易事項,故本會計師認為處分子公司之交易為本年度重要查核事項之 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1.取得董事會議紀錄、鑑價報告,確認處分子公司係依相關程序執行。
- 2.查核 TY Steel Co., Ltd.截至處分日前之資產、負債及損益,確認處分日 時依據合約條件移轉資產帳面價值及處分價款之正確性。
- 3.評估股權交易之計處理,驗證與股權交易有關之憑證,確認處分損益認 列之正確性。
- 4.取得銀行匯款紀錄,確認處分價款已依合約規定收取。
- 5.取得 TY Steel Co., Ltd.轉讓後股東名冊,確認處分交易之完成。
其他事項
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列入聚亨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中,部分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 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 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 108 年及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 資產總額分別為 97,431 仟元及 116,775 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均為 1%, 民國 108 年及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營業收入分別為 72,962 仟元及 71,469 仟元;占合併營業收入均為 1%。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度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採權益法之投資,其 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 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 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聚亨集團民 國 108 年及 107 年 12 月 31 日對該些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 為 631,467 仟元及 129,109 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為 7%及 1%,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認列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綜合損 益之份額分別為(38,036)仟元及 21,187 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 6%及 54%。
個體財務報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 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 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 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 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聚亨集團繼續經 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 層意圖清算聚亨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 方案。
聚亨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聚亨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聚亨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 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 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聚亨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 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 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 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聚亨集團民國 108 年度 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 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 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資 | 產 | 108 | 年 12 月 |
31 日 |
107 年 12 月 31 |
日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11xx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621,921 | 7 | \$ 859,791 |
6 | |||
| 1110 | 融資產-流動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 | 643 | - | 126 | - | |||
| 1136 | -流動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六(四)、八 | 60,668 | 1 | 139,826 | 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五) | 36,844 | - | 109,461 | 1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五)、七 | 855,803 | 10 | 608,195 | 4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七 | 14,012 | - | 43,700 | -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六(廿三) | 2,025 | - | 9,262 | - | ||||
| 130x | 存 貨 |
六(六)、八 | 2,224,525 | 25 | 2,889,254 | 18 | ||||
| 1410 | 預付款項 | 172,337 | 2 | 170,228 | 1 | |||||
| 1460 | 淨額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 | 六(七) | - | - | 5,989,692 | 38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2,146 | - | 2,510 | -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八 | - | - | 67,068 | - | ||||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 3,990,924 | 45 | 10,889,113 | 69 | ||||||
| 15xx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三) | 159,836 | 2 | 137,905 | 1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八)、八 | 631,467 | 7 | 138,545 | 1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九)、八 | 3,952,038 | 45 | 4,514,275 | 28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十)、八 | 51,778 | 1 | - | -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1,763 | - | - |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廿三) | 25,890 | - | 85,220 | 1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 | - | - | -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151 | - | 2,673 | - |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 八 | 18,792 | - | 33,474 | - | ||||
| 1985 | 長期預付租金 | 六(十一)、八 | - | - | 48,776 |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 10,398 | - | 8,367 | - | |||||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 4,863,113 | 55 | 4,969,235 | 31 | ||||||
| 1xxx | 資 | 產 | 總 | 計 | \$ | 8,854,037 | 100 | \$ 15,858,348 | 100 |
(續次頁)

單位:新臺幣仟元
| 負 債 及 權 益 |
108 12 31 年 月 |
日 | 107 12 31 年 月 |
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21xx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二)、八 | \$ 1,783,570 |
20 | \$ 2,538,654 |
16 |
| 2111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三) | 49,965 | - | - |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流動 |
六(二) | 1,464 | - | 8,861 |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169,241 | 2 | 338,233 | 2 | |
| 2150 | 應付票據 | 93,941 | 1 | 140,204 |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123,273 | 1 | 377,704 | 3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307,444 | 4 | - |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86,690 | 2 | 189,012 | 1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廿三) | 2,625 | - | 1,123 | - |
| 2260 |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 組)直接相關之負債 |
六(七) | - | - | 4,634,382 | 29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六(十) | 3,738 | - | - | - |
| 2310 | 預收款項 | - | - | 82,034 | 1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十五)、八 | 56,938 | 1 | 208,420 | 1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1,295 | - | 983 | - | |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 2,780,184 | 31 | 8,519,610 | 54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六(十四) | 200,000 | 2 | 200,000 | 1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五)、八 | 242,232 | 3 | 743,729 | 5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廿三) | 136,752 | 2 | 107,923 | 1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六(十) | 1,210 | - | - |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六(十六) | 37,469 | - | 30,056 |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6,454 | - | 5,460 | - | |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24,117 | 7 | 1,087,168 | 7 | ||
| 2xxx 負債總計 | 3,404,301 | 38 | 9,606,778 | 61 |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3100 股 | 本 | |||||
| 3110 | 普通股 | 六(十七) | 4,797,520 | 54 | 4,797,520 | 30 |
| 3200 資本公積 | 六(十七) | 206,365 | 2 | 154,337 | 1 | |
| 3300 保留盈餘 | 六(十七)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6,248 | - | 16,248 | -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1,270,414) | (14) | (541,080) | (3) | |
| 3400 其他權益 | 六(十七) | 571,238 | 7 | 444,670 | 3 |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4,320,957 | 49 | 4,871,695 | 31 | ||
| 36xx 非控制權益 | 1,128,779 | 13 | 1,379,875 | 8 | ||
| 3xxx 權益總計 | 5,449,736 | 62 | 6,251,570 | 39 | ||
|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
\$ 8,854,037 |
100 | \$ 15,858,348 | 100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代碼 | 項 | 目 | 附 | 註 | 108 年 1 月 1 至 12 月 31 |
日 日 |
107 年 1 月 1 至 12 月 31 |
日 日 |
||
|---|---|---|---|---|---|---|---|---|---|---|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營業收入 | 六(十九)、七 | \$ | 11,519,202 | 100 | \$ | 11,117,144 |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六(廿四)、七 | (11,268,848) | (98) | (10,501,688) | (95) | |||||
| 5900 營業毛利 | 250,354 | 2 | 615,456 | 5 | ||||||
| 6000 營業費用 | 六(廿四)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20,754) | (2) | (235,703)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296,191) | (2) | (311,016) | (3) | |||||
| 6300 6450 |
研究發展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六(五) | (10,549) 13,929 |
- - |
(4,947) 3,614 |
- - |
||||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513,565) | (4) | (548,052) | (5) | ||||||
| 6900 營業利益 | (263,211) | (2) | 67,404 | -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 | 4,079 | - | 4,203 |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廿一) | (426,419) | (4) | 230,013 | 2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廿二) | (104,190) | (1) | (147,370) | (1)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 六(八) | (36,956) | - | 13,660 | - | ||||
| 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563,486) | (5) | 100,506 | 1 | ||||||
| 7900 稅前淨利 | (826,697) | (7) | 167,910 | 1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 六(廿三) | (66,668) | (1) | (5,960) | - | |||||
| 8000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8100 停業單位損益 |
六(七) | (893,365) (114,061) |
(8) (1) |
161,950 (154,523) |
1 (1) |
|||||
| 8200 本期淨利(損) | (1,007,426) | (9) | 7,427 | -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192) | - | - | -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
| 8316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 16,146 | - | 35,462 | - | |||||
| 現評價損益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 ||||||||||
| 832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及合資之其他綜損益之份額 | 410 | - | - | -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 ||||||||||
| 8361 | 之兌換差額 | 273,739 | 3 | 32,763 | - | |||||
| 8365 |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 | 71,367 | - | 10,034 | - | |||||
| 關之權益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 | ||||||||||
| 8380 | 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 | - | - | 55 | - | |||||
| 損益之項目 | 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 | |||||||||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
| 8399 | 所得稅 | 六(廿三) | (39,995) | - | (46,163) | -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319,475 | 3 | 32,151 | -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687,951) | (6) | \$ | 39,578 | - | ||||
| 8600 淨利(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786,105) | (7) | \$ | (51,155) | -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合 計 |
\$ | (221,321) (1,007,426) |
(2) (9) |
\$ | 58,582 7,427 |
- - |
|||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536,612) | (5) | \$ | 63,812 | -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151,339) | (1) | (24,234) | - | |||||
| 合 計 |
\$ | (687,951) | (6) | \$ | 39,578 | - | ||||
| 9750 每股盈餘(虧損)(元) | 六(十八) | |||||||||
| 9710 9720 |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停業單位淨損 |
\$ | (1.42) (0.22) |
\$ | 0.20 (0.31) |
|||||
| 合 計 |
\$ | (1.64) | \$ | (0.11) | ||||||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權益總額 非控制權益 |
\$ 5,636,750 - \$ 1,454,998 - |
5,636,750 1,454,998 |
7,427 58,582 |
32,151 (82,816) |
39,578 (24,234) |
605,000 - |
- - |
(91,702) (50,889) |
61,944 - |
- - |
6,251,570 1,379,875 |
6,251,570 1,379,875 |
(1,007,426) (221,321) |
319,475 69,982 |
(687,951) (151,339) |
33,739 - |
- - |
(147,622) (99,757) |
\$ 5,449,736 \$ 1,128,779 |
||
|---|---|---|---|---|---|---|---|---|---|---|---|---|---|---|---|---|---|---|---|---|---|---|
| 計 | \$ 4,181,752 - |
4,181,752 | (51,155) | 114,967 | 63,812 | 605,000 | - | (40,813) | 61,944 | - | 4,871,695 | 4,871,695 | (786,105) | 249,493 | (536,612) | 33,739 | - | (47,865) | \$ 4,320,957 | |||
| 總 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益 | 與待出售 資產直接 相關之權益 流 非 |
9,318 | 9,318 | 9,318 | 9,318 | 66,378 | 66,378 | (75,696) | \$ | |||||||||||||
| 權 | 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 (24,930) \$ 24,9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主 |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 益 |
(24,930) - \$ |
(24,930) | - | 35,462 | 35,462 | - | - | - | - | 3,277 | 13,809 | 13,809 | - | 24,637 | 24,637 | - | (58,049) | - | \$ (19,603) \$ | |
| 業 司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額 |
- | 300,522 | - | 70,132 | 70,132 | - | - | 50,889 | - | - | 421,543 | 421,543 | - | 159,756 | 159,756 | - | - | 9,542 | |||
| 公 母 |
餘 盈 |
待彌補虧損 | \$(1,673,392) \$ 300,522 - |
(1,673,392) | (51,155) | 55 | (51,100) | (395,000) | 1,673,391 | (91,702) | - | (3,277) | (541,080) | (541,080) | (786,105) | (1,278) | (787,383) | - | 58,049 | - | \$(1,270,414) \$ 590,841 | |
| 於 屬 |
留 保 |
定 盈餘公積 法 |
16,248 - \$ |
16,248 | - | - | - | - | - | - | - | - | 16,248 | 16,248 | - | - | - | - | - | - | 16,248 \$ |
|
| 歸 | 資本公積 | 92,393 - \$ |
92,393 | - | - | - | - | - | - | 61,944 | - | 154,337 | 154,337 | - | - | - | 33,739 | - | 18,289 | \$ 206,365 | ||
| 普通股股本 | \$ 5,470,911 - |
5,470,911 | - | - | - | 1,000,000 | (1,673,391) | - | - | - | 4,797,520 | 4,797,520 | - | - | - | - | - | - | \$ 4,797,520 | |||
| 目 | 日餘額 1 月 |
日重編後餘額 1 月 |
認列子公司所有權益變動數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日餘額 31 月 12 |
日餘額 1 月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日餘額 31 月 12 |
||||||||||||
| 項 | 適用新準則調整數 1 年 107 民國 |
1 年 107 民國 |
本期淨(損)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現金增資 | 減資彌補虧損 | 與帳面價值差額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年 107 民國 |
1 年 108 民國 |
本期淨(損)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與帳面價值差額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處分子公司權益影響數 | 年 108 民國 |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 108 年及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董事長:呂 艷 娟 經理人: 李 俊 雄 會計主管: 周 碧 婉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 | 目 | 108 | 年 | 度 | 107 | 年 |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損)利 | \$ | (826,697) | \$ | 167,910 | |||
| 停業單位稅前淨損 | (101,653) | (184,460)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517,879 | 610,253 | |||||
| 攤銷費用 | 22,157 | 21,453 | |||||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13,929) | (3,614) | |||||
| 減損損失 | 430,144 |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 債之淨損(利) |
1,414 | (22,006) | |||||
| 利息費用 | 185,625 | 274,253 | |||||
| 利息收入 | (3,835) | (4,757) | |||||
| 股利收入 | (720) | (243)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 之份額 |
36,956 | (13,660)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97,718 | 26,082 | |||||
| 處分投資利益 | (48,495) | (188,05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淨變動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
19,125 | 30,317 | |||||
| 應收票據 | 72,617 | (89,961) | |||||
| 應收帳款 | (112,741) | 33,282 | |||||
| 其他應收款 | 8,420 | (174,757) | |||||
| 存 貨 |
763,519 | (663,050) | |||||
| 預付款項 | 93,962 | 52,595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130) | (12,047) | |||||
| 合約負債 | (168,835) | 127,605 | |||||
| 應付票據 | (42,360) | 14,467 | |||||
| 應付帳款 | 55,009 | 299,617 | |||||
| 其他應付款 | (12,577) | 3,778 | |||||
| 預收款項 | (82,034) | 82,034 | |||||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3,752) | 4,305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8,778 | 4,369 |
(續次頁)
|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
|---|---|
| 合 併 |
現 金 流 量 表 (續) |
| 民國 108 年及 |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 目 |
108 | 年 度 |
107 | 年 度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 894,565 | \$ | 395,714 |
| 收取之利息 | 4,240 | 4,562 | ||
| 支付之利息 | (195,229) | (283,110) | ||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3,017 | (7,010)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706,593 | 110,156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 | 63,938 | 37,325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 77,574 | 65,369 | ||
| 處分子公司 | 790,178 | -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98,025) | (505,288)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7,591 | 44,838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1,522) | 6,285 | ||
| 取得無形資產 | (12,718) | (113)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81,750 | (100,542)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增加 | (1,324) | (2,889) | ||
| 預付設備款減少 | - | 1,623 | ||
| 收取之股利 | 720 | 243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08,162 | (453,149)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679,531) | (27,590)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49,965 | - | ||
| 償還公司債 | - | (100,000) | ||
| 長期借款(減少)增加 | (655,682) | 88,755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1,008 | 1,148 | ||
| 長期應付款增加 | - | 237 | ||
| 租賃本金償還 | (5,267) | - | ||
| 現金增資 | - | 605,000 | ||
| 非控制權益變動 | 46,023 | (82,816)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243,484) | 484,734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 |
(269,640) (298,369) |
13,125 154,866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20,290 | 765,424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621,921 | \$ | 920,290 |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
|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621,921 | \$ | 859,791 |
| 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60,499 | ||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 | 621,921 | \$ | 920,290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正 修 程 章 司 公 |
表 照 對 文 條 後 前 |
三 件 附 |
|
|---|---|---|---|
| 內 | 容 | 據 依 訂 修 |
|
| 次 條 |
後 正 修 |
前 正 修 |
由 理 及 |
| 條 三 條 五 二 十 第 第 |
人 東 方 董 金 人, 股 察 任 由 任。 理。 監 三 選 由 理, 代 於 及 辦 連 度, 替 辦 少 名 之 得 定 會 得 提 定 制 選 規 員 規 公 不 名 連 關 制、 委 數 提 令 量 相 年, 計 人 人 法 限 之 審 事 選 職 關 係 三 關 置 董 候 兼 策 相 期 機 設 立 依 採 任 管 股、 獨 4 悉 主 一, 之, 之 持 中 券 項, 條 其 之 任 證 格、 14 分 事 依 選 人, 五 資 關 第 中 項, 九 次 業 相 型 單 法 至 席 專 及 事 名 易 五 事 之 使 人 行 交 事 事 行 董 企 選 遵 券 之。 董 於 董 權 證 候 應 設 少 立 職 處 事 他 依 定 得 獨 其 董 其 另 司 司 公 不 就 關 及 公 會 公 時, 本 且 會 有 式 本 事 |
文 配 且 就 式 人 事 任。 會 方 察 董 金 人, 連 東 任 監 由 得 三 股 選 代 理。 理, 選 於 及 替 由 連 辦 少 辦 會 之 名 度, 定 得 定 提 員 年, 規 不 制 規 委 公 制、 三 數 關 計 令 名 量 期 人 提 限 相 法 審 任 之 事 人 職 置 關 係 關 董 選 兼 設 策 相 之, 立 機 候 依 股、 4 獨 任 管 採 悉 之 選 持 主 中 條 一, 項, 其 券 中 格、 14 單 證 之 事 人, 資 依 分 第 名 關 九 人 法 五 業 型 相 項, 次 至 選 專 易 及 事 交 五 席 候 之 使 事 事 人 事 行 券 行 企 察 董 遵 證 董 董 權 之。 設 於 監 立 應 依 處 職 少 及 獨 他 其 定 司 司 公 得 事 其 公 另 公 關 時, 本 董 有 及 本 會 不 |
令 訂 法 修 合 字 |
| 十 一 之 |
之 迴 一 之 盈 之 經 案, 資 餘 積 分 配 利 化 上 之: 資 公 百 分 紅 變 派 盈 同 之 投 分 配 餘 連 未 東 ~ 派 境 餘 額 十 度 股 分 盈 分 環 餘 年 放 盈 未 別 五 司 序 營 發 定 度 特 後 之 當 順 配。 經 擬 年 列 分 為 擬 列 積。 積。 外 會 提 考 當 百 作 度 下 分 之。 內 事 入 公 款 撥 年 留 依 公 定 依 董 計 餘 提 保 當 整 餘 規 四) 利, 得 政 盈 少 額 於 由 調 目 盈 依 司 利 項 別 至 餘 低 議 ( 淨 定 得 形, 公 股 外 特 至 不 決 後 法 始 餘, 利, 本 情 提 會 以 以 稅 為 後 段, 一) 等 利 酌 紅 東 盈 利 餘 期 十 則, 股 階 餘 淨 定 配 東 股 本 之 盈 ( 理。 原 後 規 依 請 盈 分 股 金 有 分 配 放 提 轉 及 稅 依 餘 放 現 未 辦 如 百 分 捐。 損。 十。 發 配 構 期 得 盈 業 積 發 後 存 算 未 中 利 分 結 本 時 度 其 稅 虧 提 為 議 決 入 累 之 股 具 於 務 計 要 年 年 繳 補 額 併 度 作 決 分 餘。 列 擬 財 必 當 會 每 提 彌 加 數 轉 年 百 百 所 會 東 司 司 求、 三) 四) 五) 一) 二) 項 事 股 公 前 董 本 需 經 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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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修 定 |
| 容 內 |
據 依 訂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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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 條 |
後 正 修 |
前 正 修 |
由 理 及 |
| 條 八 十 二 第 |
。 日 十 二 月 一 十 年 九 十 六 國 民 於 立 訂 程 章 本 |
。 日 十 二 月 一 十 年 九 十 六 國 民 於 立 訂 程 章 本 |
訂 修 列 增 |
| 。 日 五 十 二 月 二 十 年 十 七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一 第 |
。 日 五 十 二 月 二 十 年 十 七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一 第 |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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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略 | ||
| 。 日 四 十 月 六 年 五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四 十 三 第 |
。 日 四 十 月 六 年 五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四 十 三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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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一 十 三 月 一 年 八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五 十 三 第 |
。 日 一 十 三 月 一 年 八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五 十 三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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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七 十 二 月 六 年 八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六 十 三 第 |
。 日 七 十 二 月 六 年 八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六 十 三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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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八 十 二 月 五 年 九 ○ 一 國 民 於 正 修 次 七 十 三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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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正前) 附件四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TYC○○NS GR○UP ENTERPRISE C○., LTD.)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一、螺絲、螺帽、華司、螺栓製造及機械五金、手工具、汽車材料及零件買賣。
- 二、鋼線、螺絲、螺帽及有關金屬品球狀化熱處理、鑄造買賣加工。
- 三、套筒扳手組件、扭力扳手、螺絲起子、盤元、鐵棒、鍊條之製造、加工 、買賣、外銷。
- 四、機械零件、壓造成型機、攻牙機、打頭機、整頭機、搓牙機、包裝機械、 熱處理設備及上述機器設備之備品零件等之製造、加工、買賣、外銷、 租賃。
- 五、各種金屬模具之製造、加工、買賣及外銷。
- 六、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
- 七、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八、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九、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製造業。
- 十、F107100 基本化學材料批發業。
- 十一、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高雄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 分公司或工廠,其設立、裁撤由董事會定之。
- 第 四 條:本公司得對外投資,且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逾實收股本百 分之四十之限制,投資金額授權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拾億元,分為柒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未 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或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包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 第 六 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 之。另依公司法得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 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股票 過戶。
- 第 九 條:本公司股東應將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印鑑式樣、統一編號送交本公司 登記存查,其變更時亦同,股東凡向公司領取股息、紅利時均以該留存印鑑 為憑。
- 第 十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十 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行使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之。股 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依公司法二零八
條有關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 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十一條之一:本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時得由有權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作議案,其相關作業皆依公司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 十 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製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其委託書之使用,得依照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則辦理之。
- 第 十 三條: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 十 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 十 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時,其職權行使 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 十 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董事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 風險。
- 第十六條之二: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 通知各董事。
- 第 十 七條:董事會開會,董事未能親自出席時,其代理得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 辦理。但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 十 八條:刪除。
- 第 十 九條:本公司不論盈虧,得按月支付董事報酬,其數額授權董事會得依同業通常水 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 二 十條:本公司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廿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訂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決算後,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 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 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稱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 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員工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處於企業轉型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之投資資金需求、財務 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一)提繳稅捐。
- (二)彌補虧損。
-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 (四)必要時得依規定酌提特別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 配盈餘後始得依規定分配。
- (五)當年度盈餘依(一)至(四)款提列後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百 分之百作為發放股東紅利,餘額保留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其 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擬發放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前項所列股利發放原則,本公司得依內外經營環境之變化經董事會擬具 分配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暨所屬各單位工作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背書保證事 宜。
-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六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 第廿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 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 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 。 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
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七日。 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五日。 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 文 松
附件五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行使方式應依公司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簽到,或由出席股東 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簽到卡交於本公司者,即視為該簽到卡所載股東或代理人本人親自出席,本公司不 負認定之責。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 員應佩戴識別證。
- 七、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會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准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 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十、刪除。
-
十一、出席股東會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股東對於代理人於授權書內或其他方法限制其權限者,不問是 否為本公司所知悉,概以代理人所為之發言或表決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 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四、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係以股份及所代表之股權為計算基準,清點人數不易,故 如有股東提議清點人數,主席得不為受理。
- 十五、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六、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八、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一次集會如未能結束時,得由股東會決 議在五日內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 十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 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二十、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得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毋庸再行表決。
- 二十一、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二、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三、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附件六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個別持股暨合計持股說明
- 一、 本公司全體董事於一○九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09.3.30)股東名簿記 載之持有股數如附表。
- 二、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79,751,976 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數 為 16,000,000 股。
附表:
| 職 稱 |
姓 | 名 | 持 | 有 | 股 | 份 | 持 | 股 | 比 | 例 | 備 | 註 |
|---|---|---|---|---|---|---|---|---|---|---|---|---|
| 董事長 | 呂 艷 |
娟 | 5,986,649 | 1.25% | ||||||||
| 董事 | 博田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炳綸 |
21,209,879 | 4.42% | |||||||||
| 獨立 董事 |
魏功澳 | - | - | |||||||||
| 獨立 董事 |
吳忠信 | - | - | |||||||||
| 獨立 董事 |
黃群凱 | - | - | |||||||||
| 合 計 |
全 體 董 |
事 | 27,196,528 | 5.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