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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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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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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一、目的及法源依據: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修
訂本處理程序。

二、資產之適用範圍:

  • ( )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認購 (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 ) 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 ) 及設備。 ( ) 會員證。

  • ( )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 使用權資產。

  • ( ) 衍生性商品。

  • ( )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其他重要資產。

  • 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本公司各項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均應依照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相關規定,經 核准後方得為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 並評估可能之投資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 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後,送財 務部編列資本支出預算並依據計畫內容執行及控制,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除合建契約外,並應編製自預定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 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 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 1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金額達本程序規定之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先洽 請客觀公正之不動產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程序之資產估價程 序辦理。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且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四、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其交易價格達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達公告申 報標準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先經股東會決 議通過。

  • ( ) 有關前項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依下列各情形辦理:

  •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 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 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 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交易金 額達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另聘請專業鑑價機構鑑價。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 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 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

  •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 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2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五、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不動產暨設備之執行
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六、公告申報程序:

( ) 公告申報標準及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容,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所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 4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 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

  • (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3)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或國內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 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 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 ( ) 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 ( ) 已依 ( ) 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七、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者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 亦同。

  • ( )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 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 ( ) 除採用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 未能即時取得,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 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八、投資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尚得投
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 (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子公司 不得逾其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 ) 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淨值 之百分之百。

  • ( ) 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子公司不 得逾其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 ( )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4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正時亦同。
子公司的定義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 ) 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應依所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

  • ( )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本程序 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通知本公司依 本程序規定公告、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前項子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有 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並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公告申報。

  • 十、罰則: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 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十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
  • ( ) 認定依據: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程序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
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亦應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關係人的定義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1.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 ( ) ( ) 項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3.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事項。

  4.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5. 依本條認定依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6. 5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8.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件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或本公司與其子 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 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四種情形外,應按下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

    1. 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 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 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 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 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 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6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
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
理下列事項:
  • (1) 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 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 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 特別盈餘公積。

  • (2)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 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及公開說明書。

十二、衍生性商品交易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十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 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 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 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 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 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 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決議, 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 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 )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外,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 或收購時,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

  • 7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而參與股份受讓時,則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

( ) 換股比率及收購價格: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有下列情事外,
不得任意變更。
  1.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 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契約中應載明參與公司之
權利義務、前條所述得變更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情況、及載明下列事
項。
  1. 違約之處理。

  2. 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 股之處理原則。

  3.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 理原則。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 程序。

  7.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8. 要求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人,出具書面保密 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

  9.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 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時,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案 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

  10.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料依規 定格式以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備查。

  11.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12. 8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例第 ( ) 項、及前二款之規定辦 理。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 關係人。

  • ( ) 本公司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9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80621 修正).docx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制定目的

  • 一、為建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以落實資訊公開及 保障投資。

  • 二、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 O 九一 OOO 六一 O 五號函定,修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 一、交易種類

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 選擇權( OPTION )、利率或匯率交換( SWAP )、期貨( FUTURE )暨上 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公司利潤應來自正常營運,故從事衍生性金融產品的外匯運作,應求公
司整體內部部位(指外匯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以降低公司整
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
  • 三、權責劃分
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 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財務部門
  • 1 、負責整個公司外匯操作之策略擬定。

  • 2 、因應外匯市場變化,財務部門應隨時蒐集相關資訊,判斷趨勢及風 險評估,熟悉金融產品及法令規定,再考量公司外匯部位,編製操 作策略方案,經由董事長核准後,為規避風險之依據。

  • 3 、按公司本身之營業額、進出口量、確定外匯部位後,訂立每期(每 月或每季)必須避險之底限,以減少外匯部位暴露於風險之程度。

  • 4 、依授權權限,進行各項避險交易。

四、績效評估

( ) 避險性交易

  • 1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 效評估基礎。

  • 2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 益。

  • 3 、每月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呈為

  • 1 - 01-1.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1070621 修正).docx

管理階層參考與指示。

( ) 非避險性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以提供
管理階層參考。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 契約總額

  • 1 、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
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外匯部位為上限。
公司淨部位預測係根據業務部門與採購部門年度計劃預測所擬
定。
  • 2 、非避險性交易: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門得依需要擬訂匯率、利率
避險交易計劃,提報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 損失上限之訂定

  • 1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交易合約金 額為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金額以全部交易合約總金額為損失上 限。

  • 2 、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個 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壹拾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 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金額以全部交易合約總 金額百分之十為損失上限。

第三條: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 ) 避險性交易限額

  • 1 、執行外匯交易人員及交易限額

交易人員 每日交易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董事長 USD 50 million USD 80 million 財務部主管 USD 10 million USD 50 million

  • 2 、如每日交易金額或累積未沖銷淨部位超過授權額度,必須呈報符合 授權額度人員核准方可執行之。

  • 3 、執行交易人員須呈請董事長核准。

( ) 非避險交易限額

非避險交易,必須依授權額度報經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
二、權責單位
  • 1 、交易人員:為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人員,其人選由董事長 指定。負責於授權範圍內交易策略之擬訂、執行交易指令、未來交 易風險之揭露,並提供即時的資訊給相關部門作參考。

  • 2 、會計單位:負責交易之確認,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紀錄 資料,以及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

  • 2 - 01-1.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1070621 修正).docx

事會通過日期及各權責單位 ( 含董事會、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 員及會計課 )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另定期 對所持有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並提供予交易專責人員,並於 財務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

  • 3 、財務單位: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

第四條:公告申報程序

財務部門應每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到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區分以交易 非以交易為目的之相關內容,併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向金管 會指定網站辦理申報。

第五條:會計處理程序

在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方面,目前除財會計準則第十四號公報對遠期外
匯有明確會計處理程序以外,並無明確會計準則公報規範,因此,本公司除
遠匯交易依據第十四號公報處理外,其他衍生性金額商品僅以登錄明細,並
每月計算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報表之方式處理。

第六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作業流程之內部控制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的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任。

  • ( ) 確認人員需定期與交易銀行核對交易明細與總額,是否超過本辦法 所規定之契約總額。

二、風險管理措施

  •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項第一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 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 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
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 1 、本公司交易下單,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 銀行為主。

  • 2 、下單在同一銀行,以不超過美金壹仟伍佰萬元為限,但董事長 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 3 、如交易之商品為共產國家之特定商品,則應訂立信用風險規避 計劃,並呈送董事長核准後才得進行。

  • ( ) 市場風險管理:市場以銀行與客戶間公開外匯市場為主。

  • ( ) 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性金融產品方面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
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交易銀行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
何市場進行交易能力。

( ) 作業風險管理:

應確實遵循公司訂定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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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風險。

( ) 法律風險管理:

與銀行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
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定期評估方式:
非避險性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
階主管人員。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目前所使用之風險管理措
施是否適當,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
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擔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
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時),應立即向最近期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
措施。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第七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提報審計委員會。
第八條:其他事項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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