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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umph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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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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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4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 多数,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 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 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建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 活动。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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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 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 录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 各委员签字,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试行,日后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