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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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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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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效公司 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 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审计部,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人任 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和财务公司相关人员。 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 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本公司存款 情况,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六条 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 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七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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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 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 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 险的发生。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 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应采取 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 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存款业务期间,应委托具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 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定期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位、 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和程序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 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
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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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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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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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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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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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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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超过70%;
-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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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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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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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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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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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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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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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 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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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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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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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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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 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 况。 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 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 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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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 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 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履行义务;
(五)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 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外披露。本 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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