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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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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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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效公司 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 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 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 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 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公司相关负责 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审计部,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和财务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本公司存款情况,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六条 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 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

  • 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

  • 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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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 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 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存款业务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定期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 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和程序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

  • 情形;

    •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

  • 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

  • 的出资额;

    •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70%;

    •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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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

  • 因,掌握动态;

    •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 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 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 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履行

义务;

  • (五)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 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 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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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外披露。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 修订。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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