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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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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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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11 年 9 月 1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 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本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在本公司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咨询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 准确性、透明性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平性:本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 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诚实守信:本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相关信息应客观、真 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保密性:本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注意对非公开重大信 息的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披露、透露及泄露非公开信息,也不得在公司网站及内 部刊物上刊登有关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规范性:本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

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互动沟通: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 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好互动。
三、人员要求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接待 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条 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相关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⑴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 规章制度等;
⑶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⑷具备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本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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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可提问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解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本公司进行现场参 观、座谈、调研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询问;
⑴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其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⑵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⑶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实事根据的资料;
⑷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 知会本公司;
⑸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 件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可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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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 交流时,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⑴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机构;
⑵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登记记载。记载内容至少应 包括如下:
⑴参加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⑵活动的主要内容;
⑶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及责任承担(如有);
⑷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