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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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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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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责任追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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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责任追究细则
(2011 年8 月2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控制度,规范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关 联交易主体依法履行其义务和权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联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发行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控股子公 司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认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 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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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签署相关协议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未经相关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 (3)无定价依据或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4)未及时通报而导致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滞后的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 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
第八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1)违规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 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 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 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 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
(2)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 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 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
(3)信息披露违规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
(4)信息披露违规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 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 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 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
(5)信息披露违规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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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7)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九条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规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 违规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 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规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 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3)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信息披露违规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十条 发生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 外。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 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 身没有过错。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 为与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 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 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违规的,应当视情形 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关联交易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履行程序,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交易责任的同时,应 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活交易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或关联交 易违规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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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 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上述违规情况,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通报批评;
(4)罢免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内容的细则,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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