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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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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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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3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99 号)核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他 5 家 特定投资机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905,626,134 股,发行价格为 5.5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99,999,998.34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17,875,751.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82,124,246.83 元。该项募集 资金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714 号《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对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缴足注 册资本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军管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 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甲方)已在银行(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中 央 门 支 行 , 账 号 为 32001597340052506294,截止 2015 年 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0389359435.7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项目 和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军管支行,账号为4301017719100175992, 截止 2015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南京中电熊猫 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项目和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账号为 11014710642000,截止 2015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项目和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账号为 320006664018170042285, 截止 2015 年 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至本公告日,此账户已销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新胜、万久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02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