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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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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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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6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14 年12 月4 日以电邮 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 年12 月9 日上午9:00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赖伟德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 人,实到董事7 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将刊登于 www.cninfo.com.cn。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将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 集资金:
| 序号 | 帐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
| 1 |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迈皋桥支行 | 32001597340052506294 |
| 2 | 交通银行新港支行 | 320006664018170042285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军管支行 | 4301017719100175992 | |
| 4 | 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 11014710642000 |
以上4 个账户仅限于“向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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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12 月11 日
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内容见下表
| 序 号 |
原制度内容 | 变更 方式 |
新制度内容 |
|---|---|---|---|
| 1 | “一、总则1、为了规范南 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 本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
修订 | 1、为了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本公司全体股 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以及《深 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 2 | “一、总则2、本制度所称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 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首 次发行、配股、增发、发行 债券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融 资所筹集的货币资金。” |
修订 | 2、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 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首次发行、配股、 增发、发行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所筹集的货 币资金。 |
| 3 | “一、总则”章节 | 增加 |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本章节原第4 条款变更为第5 条款, 其他条款依次递延变更。 |
| 4 |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2、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 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 |
修订 | 2、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 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可以开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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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专用账户的,可以开设一 个以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能与公 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 |
一个以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 存放。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分别设置专户。 |
||
|---|---|---|---|
| 5 |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3、 公司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 握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
修订 | 3、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 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7)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8)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9)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为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 6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 增加 | “6、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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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
|||
|---|---|---|---|
| 7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6、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 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
修订 | “7、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在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
| 8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7、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 上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同时,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 意见并披露。” |
修订 | “8、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 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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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 增加 | “9、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 露。” |
|---|---|---|---|
| 10 |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8、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以自筹资金投入的募集资 金项目时,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 计、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 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
修订 | “10、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 11 | “四、募集资金的变更” | 增加 | “3、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其他情形。” 本章节中的原第3 条款,变更为第4 条款。 |
| 12 | “四、募集资金的变更3、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按《上市规则》及时 公告,并披露如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董事 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基 |
增加 |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其他条款依次变更为: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专项意见;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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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提示; (3)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4)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专项意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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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3、董事会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计划投资、实际投入、 目前投资进度、目前收益等 情况进行说明,对未达到计 划进度和预期收益的情况说 明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 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修订 | “3、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 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
| 14 |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监督2、独立董事有权对本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修订 | “2、独立董事有权对本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当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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