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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Oct 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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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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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科技:董事会通过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2-10-26 06:55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2年10月25日在华电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竟成先生主持;
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董事王保平、王秀浦、韩之俊因故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表决;本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江苏南京永衡
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有效。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2年10月25日在华电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徐森先生主
持;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162487882股,占公司总股
本51.79%;公司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管人员和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
务所律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新电
子网板有限公司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为谋求进一步发展,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新电子网
板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上述两公司的合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请求,
两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800万元,
主营平板荫罩,本公司出资62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南京新电子
网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主营平板荫罩,本公司出资2400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30%。合并后,本公司在新设立公司的出资额不变,
为8640万元,股本比例不变,仍为30%。
同意162487882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
权0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的任免议案》;
房大勇先生因工作调动另有任用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陈忠国
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62487882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
权0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延长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的议案》;
公司2001年4月29日于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本次公募增发A
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增发新股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募增发A股有关事宜的议案》
的决议,已经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延长该决议有效期至2002年10月29
日,因工作的需要,决定继续延长公司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即延长至
2003年4月28日。
同意162487882股,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不同意0股,弃
权0股。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于昕律师出具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宁永律股审字(2002)第50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于昕律师出席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5日上午在江苏省
南京市华电路1号华电办公大楼200会议室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62,487,88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九(51.7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表决权股份162,487,88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九(51.7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
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新电
子网板有限公司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的任免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延长增发决议有效期半年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
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 昕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2年10月25日上午10:30在南京华电20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长
徐清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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