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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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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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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1)第 036 号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6 日上午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 道 19-1 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 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虞炎秋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5,077,59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四七(26.4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名,

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95,077,5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四七 (26.47%)。
(2)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3)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1 年度财务预算》;
4、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批准 2011 年度最高贷款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中电熊猫触控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南京新华日 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将持有的南京华东电子电光源器材有限责任公 司 29.5%股权转让给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议案》。
在上述第 5 项、第 8 项及第 9 项议案表决中,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 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景 忠
黎民
孙宪超
二 O 一一年五月六日
